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条件: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 简述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3. 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危险行为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行为的同一性。数个危险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相同的。
(3)时间上的同时性或相继性。如果数个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同时发生或相继发生,则不会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4)行为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且这种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
(5)行为的独立性。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6)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
(7)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4. 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在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支配下实施的。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准备工具是准备为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制造条件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从而显示了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