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1. 汉文帝时凡官吏私自到诸侯国任官的,依《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对 错
B
[解析] 汉武帝时规定,不准诸侯私自选任官吏,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的,就构成“左官”罪,并依《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首见于《晋律》。
对 错
A
[解析]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用以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3. 唐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叫“廷行事”。
对 错
B
[解析] 廷行事,是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从秦墓竹简及其他资料看,秦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廷行事”作为判案根据。
4.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对 错
B
[解析]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对 错
A
[解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6. 决定和影响一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并不限于其精神状况。
对 错
A
[解析] 一般认为,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程度有两方面的因素:①知识和智力成熟的程度。这方面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此外也会受到人学习知识、发展智力的某些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制约。②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这方面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
7.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不适用于战时缓刑。
对 错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②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包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战时缓刑。③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在战时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8. 犯罪的实质概念并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对 错
A
[解析]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从各种内在、外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类型,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种:①形式定义,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着手给犯罪下定义,即将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②实质定义,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即涉及为什么法律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③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我国刑法即采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定义。
9. 某公司销售经理被撤职后仍以公司的名义与老客户签订了一些合同,与之订合同的客户均不知其已被撤职,因此公司对这些合同依法承担义务和责任。
对 错
A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与他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等。《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0.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对 错
B
[解析]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三、填空题1. 秦代皇帝的命令称为“______”与“诏”。
“制”
[解析] “制”与“诏”,是秦代皇帝命令的名称。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曾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封建帝王的专属称谓,如规定皇帝自称“朕”,皇帝的印信成为“玺”,皇帝的口头命令称为“制”,书面命令称为“诏”等。自此以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的命令,就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2.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最长可以连续任职______年。
10
[解析]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对立法会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基本法没有此项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在基本法附件一中作了规定。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3. ______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4
[解析]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 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刑法中体现为______。
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刑法中体现为两个方面:①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a.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b.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c.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d.废除了类推制度。②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a.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b.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c.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5. 刑事损害赔偿属于______的强制处分。
刑事附带民事
[解析] 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刑事损害赔偿,是非刑罚处理方法的一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它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依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判处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6. 我国对商标原则上采取自愿注册制度,商标不注册也可以合法地使用,但是______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烟草制品
[解析] 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自愿注册原则有其例外情况。法律为了加强对某些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要求烟草制品必须采用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和带包装的烟丝。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 试举例论述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
(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2)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类型
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的性质和方式进行区分,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分为:
①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是某些犯罪主体要件中必备的要素。
②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在量刑上,是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据。
(3)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
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如现行《刑法》第49条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如《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2. 试论物权法定原则,并谈谈你认为它是否存在某种缺点。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具有对世效力,为了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测损害,我国《民法典》第116条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由民法典是强行法规范的属性所决定的。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创设的“物权”种类不是物权。例如,当事人约定设立“不动产质权”,就不是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人享有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该约定就不具有物权效力。
③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物权的公示方法。
(2)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缺点
任何一项事物都是利弊并存的,物权法定原则也不例外。
①物权法定原则具有滞后性
立法者的本身理性和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其立法时未必就能将现今和将来社会所需要的物权——明定并全部纳入法典中,况且物权法还要顾及传统性和民族性,对有些切合当时社会需要的物权须固定传承,对有些习惯上的物权又不能当然纳入,但其后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却与之不符,再加之物权本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得人们试图用法律规定来固定物权类型变得更加艰难。而法律的权威在于稳定,但社会的发展却不会因此停止。于是,当社会的发展与物权立法相脱节时,物权体系也就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物权法定的僵化性显而易见。
②物权法定对旧物权整理的功效已逐渐消失
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度的复辟,是在19世纪开始之时采行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政治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因采此项原则,使得世袭贵族借各种物权以维持其特权的企图未能得逞,自由市场经济由此得以建立。但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生,尤其是随着近代权利观念的普及、人权思想的发展,以物权法定防止封建时代旧物权复苏的功能将逐渐褪色,失其左右力量。
③物权法定可能会阻碍交易目的的实现
在大陆法现行的物权法定、物权救济优于债权救济的体制之下,物权法定可能比物权自由带来更大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尤其当侵害权利者处于破产状态时,物权法定体制可能令当事人完全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即监管与执行成本是物权法定造成的最主要的挫折成本。其关键原因在于物权的优先性无法通过债权机制加以拟制,或者拟制需要极高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