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三、案例题1. 某省级机关新建高层办公大楼建筑幕墙工程公开招标,投标人有省内外7家具有二级建筑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投标时间是2007年9月。开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按正常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的形式同时分发到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技术标书进行了综合评分,按照得分多少,推荐A、B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就有投标人对A公司资质和工程业绩提出质疑,并向有关部门投诉。经A公司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其资质、业绩真实有效。但招标人认为A公司是同时具有装饰和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如B公司是具有单一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并以此为由否决了评标委员会的决定。经查阅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均无对同时具有装饰和幕墙施工资质企业的限制性条款。由于来自外界的种种干扰,这个项目的招标结果一直推迟到超过投标有效期10天以后才公布,最后确定由B公司中标。因为B公司的投标报价为全部投标报价中的次高报价,招标人对其进行询标,要求它以不高于A公司的报价承包本项目。B公司对此作出了承诺。
【问题】
1.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承包价格谈判是否合法?发生了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
3.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1.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2.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发生了上述情况,应宣布中标无效,谈判双方都应对这一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招标人应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79号)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某住宅工程项目,建筑面积31000m
2,某施工单位承包了此项工程。经过充分的施工准备,在进行该工程招标之前,设计单位向其提供了设计完善的详细的施工图纸。开发商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各工程承包商在报价时要按照当期市场材料价格报价,对于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种费用要考虑齐全,同时要考虑各种材料涨价等不利因素。开发商在招标文件中还明确本工程将采用图纸内容一次性包干的固定价格合同,如发包人无特殊要求,合同价格将不作变动。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如果在施工中钢筋价格由承包人所报的价格2800元/t上涨到3800元/t,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进行费用索赔?
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而且在报价中已经考虑了各种风险因素的费用,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不可以。因为本工程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材料涨价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3. 某工程,甲方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及电梯安装合同。两个合同协议中A、B公司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便利条件”。合同执行后,发生如下事件:
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B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土建施工单位的塔吊将电梯设备运输到8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B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在合同价格方面增加了许多。
由于没有协调好A、B两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B公司的索赔,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
【问题】
1.B公司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
2.甲方和A、B两家公司签订合同时,此相同的合同条款是否妥当?若不妥,请你帮助甲方对该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1.成立。因为甲方和A、B公司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提到“甲方负责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便利条件”。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B公司创造运输条件,使B公司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所以应该给予补偿。
2.不妥当。甲方在合同中承诺了“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便利条件”,与此同时,还应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有偿使用乙方自有的施工设备或设施;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现场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有偿使用乙方自有的施工设备或设施;乙方须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无偿使用已完工设备或设施提供方便”,在有该合同条款约束的情况下,甲方才可以承诺“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便利条件”。
4. 某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已达成一致意见(如下图所示)。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

施工进度计划图
E工序人工30人/天,吊车1台/天。
F工序人工35人/天,搅拌机1台/天。
G工序人工15人/天,卷扬机1台/天。
H工序人工35人/天,搅拌机1台/天。
I工序人工20人/天,无施工机械。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事件:
事件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延误3天。
事件2:因施工机械故障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事件3:因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事件4:因外部供电故障,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28元/日,E工序使用吊车台班费为240元/台班,F工序使用搅拌机台班费为70元/台班,G工序卷扬机台班费为55元/台班,H工序搅拌机台班费为70元/台班,间接费率为16%,利润率为5%。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提出工期补偿17天和费用索赔18525.78元的要求。
【问题】
1.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和F、G、H工序的总时差。
2.乙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
3.经甲方代表认定的索赔工期和费用补偿应为多少?
用标注法确定关键线路(如下图所示)。

关键线路确定图
关键线路为:M—A—E—H—I—J—N
F工序TF=5,G工序TF=19,H工序TF=0。
2.乙方代表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3.事件1、3、4均属于甲方责任,事件2为乙方责任。F、G工序为非关键工序,延误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故不进行工期补偿。E、H、I为关键工序,延误时间影响总工期。延误时间E工序补偿3天,H工序补偿3天,I工序补偿1天,共计补偿工期7天。
经济索赔:
(1)机械窝工费(闲置费):
E工序:240×3×60%元=432元
F工序:70×(3+1)×60%元=168元
G工序:55×2×60%元=66元
H工序:70×3×60%元=126元
合计:792元
(2)人工窝工费:
E工序:30×28×3×60%元=1512元
F工序:35×28×4×60%元=2352元
G工序:15×28×2×60%元=504元
H工序:35×28×3×60%元=1764元
I工序:20×28×1×60%元=336元
合计:6468元
(3)因属暂时停工,间接费损失不予补偿。
(4)因属暂时停工,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结论:经济补偿合计:(792+6468)元=7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