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答题(每题5分,共45分)1. 简述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作用。
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有:
①老有所养,解除后顾之忧。人的寿命延长后,对安度晚年就要居安思危,才能有备无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或机关单位中的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一般都有退休养老制度,由国家和事业单位办理。如果认为养老金尚不能使生活富裕,则可自费向保险人加保养老保险金。对于尚未加入养老退休制度的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事业职工、农村社队企业工人、个体经营者和广大农村农民,他们也迫切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可根据情况和条件,由集体或个人参加保险。这样就能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从而提高生活和工作积极性。
②消除忧患,安定生活。不幸事故的发生,是有偶然性的,谁也不能预知。对大多数人来说,受害者毕竟是少数。但是,只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存在,人们总难免有后顾之忧。为此,每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人身保险来解除或缓解生活中的人身灾害,使生活有所保障而取得一种安全感,从而可解除精神负担,安心工作。
③有助于增加积蓄,安排生活。平时每个人或家庭只要花少量的、为数不多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通过各种形式予以返还,使生活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而一切意外的影响和不安全因素都由保险人为之承担,使家庭和个人生活得到保障。
2.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行为有哪些?保险公司如何应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
①违反告知
a.未申报,即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是不重要而遗漏,或没有进行说明;
b.误告,指对重要事实的申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
c.隐瞒,指明知某些重要事实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某一风险,而故意不申报;
d.欺诈,即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并有欺诈意图。
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不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会给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违反保证:未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履行控制风险、及时通知等义务。
(2)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
①违反说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未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没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合同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以及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②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弃权后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3)保险公司的应对
①订立保险合同前,充分了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详细咨询相关情况;
②在保险期间对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投保人一定的激励;
③对于一些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做出口头的明确说明,并予以标记引起重视,订立合同时确保投保人了解相关条款。
3. 简述保险法的特点。
我国《保险法》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增加了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定;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对于保险标的的转让、受益权丧失的条件、团体保险中的受益人指定,以及共同灾难的保险金处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惩罚规定。规范了保险销售的行为,增设了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
②完善保险经营管理规划
新《保险法》根据保险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其特点是: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为适应现实需要,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从而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为充分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还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同时,为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新《保险法》增加了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新《保险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而为建立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和促进中介市场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③突出保险监管的职能作用
新《保险法》把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强化了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其显著特点是: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新《保险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察权等监管手段,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股东分红、责令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严格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和高级人员资格条件,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为有效利用监管资源,提高保险监管效率,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也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④明确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保险法》针对保险市场的突出矛盾问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其特点是:一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3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二是强化了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0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手段;三是强化了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
4. 简述保险费率厘定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①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有两方面的含义,对保险人来说,其收取的保费应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当,对投保人来说,其负担的保费应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相对称;但公平原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贯彻,想达到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合理是指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尽可能合理,保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对应,保险人不能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②充分原则
充分原则是指收取的保费在支付赔款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后,仍有一部分利润。可见,充分原则要求保费的厘定应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如果保费过低,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结果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稳健发展。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保险人常常不惜降低保险费率以招徕顾客,结果导致盲目竞争。为了贯彻充分原则,避免恶性竞争,许多国家都对保险费率进行管制,以保证偿付能力。
③相对稳定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费率的稳定。稳定的费率有利于保险机构核算。对投保人来说,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免遭费率变动之苦;反之,如果费率经常上涨,尽管保险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势必激起投保人的不满,以至于逐步减少对保险的购买。如果保险费率呈下降趋势,投保人也将会减少对保险的购买,以等待一个更低的价格。可见,不稳定的价格会给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厘定费率上,要遵循相对稳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指保险费率一成不变,当危险环境、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需求状况发生变化时,费率应及时改变。
④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是指保险费率的厘定应有利于促进防灾防损。具体说,对注重防灾防损工作的被保险人采取较低的费率。贯彻这一原则有两个好处:其一,减少了保险人的赔付支出;其二,减少了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
5. 简述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定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以及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遭受伤害或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时,均会使投保人在经济上的支出增加。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
(2)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②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者虽然具有利益但其经济价值不能用来计量,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就无法兑现。另一方面,某些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即为现有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6. 说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1)定义
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指在其他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连续等量地把一种可变要素增加到其他一种或几种数量不变的生产要素上去的过程中,当这种可变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小于某一特定的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增的;当这种可变要素的投入量连续增加并超过这个特定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减。
(2)原因
从理论上讲,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成立的原因在于:对于任何产品的短期生产来说,可变要素投入和固定要素投入之间都存在着一个最佳的数量组合比例。在开始时,由于不变要素投入量给定,而可变要素投入量为零,因此,生产要素的投入量远远没有达到最佳的组合比例。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逐渐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量逐步接近最佳的组合比例,相应的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呈现出递增的趋势。一旦生产要素的投入量达到最佳的组合比例时,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值。在这一点之后,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继续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量越来越偏离最佳的组合比例,相应的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便呈现出递减的趋势了。
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强调的是:在任何一种产品的短期生产中,随着一种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边际产量最终必然会呈现出递减的特征。或者说,该规律提醒人们要看到在边际产量递增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边际产量递减阶段。正是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决定了下图中劳动的边际产量MP
L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特征。
一种可变生产要素的生产函数的产量曲线
7. 简述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1)在经济分析中,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2)如果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表明企业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生产这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这时,对企业来说,还有潜在的利润没有得到,企业增加生产是有利的,也就是说没有达到利润最大化;
(3)如果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表明企业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小于生产这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这对企业来说会造成亏损,更谈不上利润最大化了,因此企业必须要减少产量;
(4)无论是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还是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企业都要调整其产量,说明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实现利润最大化。只有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企业才不会调整产量,表明赚到了该赚的利润,即实现了利润最大化,企业对于利润的追求要受到市场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实现无限大的利润。这样,利润最大化的条件就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企业要根据这一原则来确定自己的产量。
8. 简述需求的点弹性及影响需求弹性的因素。
(1)商品需求的价格弹性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对于该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或者说。表示在一定时期内当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百分之一时所引起的该商品的需求量变化的百分比。其公式为:

需求的价格点弹性表示需求曲线上某一点上的需求量变化对于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即当需求曲线上两点之间的变化量趋于无穷小时,需求的价格弹性要用点弹性来表示。
需求的价格点弹性公式为:

其中P为商品的价格,Q为相应的需求量。
(2)影响商品需求弹性的因素
①商品是生活必需品还是奢侈品。必需品弹性小,奢侈品弹性大。
②购买商品的支出在人们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重大,弹性就大;比重小,弹性就小。
③商品用途的广泛性。一种商品的用途越广泛,它的需求弹性越大,反之越小。
④时间因素。由于考察的时间越长,消费者越容易找到替代品或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因而,同样的商品,长期看弹性大,短期看弹性小。
⑤商品使用时间的长短。非耐用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大,而耐用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
9. 简述商业信用的局限性。
(1)定义及特点
商业信用是指在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基于工商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它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以预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可以直接用商品提供,也可以用货币提供,但是信贷主体必须发生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是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
商业信用的主要特点有:①商业信用所贷出的是商品资本,这种信用活动实际上包含两种行为:商品买卖行为和借贷行为;②商业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企业,即生产商品的工商企业家;③商业信用的基本规模与经济周期变化密切相关,在经济繁荣时期,商业信用规模也会增大;反之,当经济衰落时,商业信用的规模也会缩小。
(2)局限性
①商业信用规模的局限性。商业信用的规模受个别企业商品数量和规模的限制,生产企业不可能超出自己所拥有的商品量向对方提供商业信用,所以大额的信用需要不可能通过商业信用来满足。
②商业信用的方向有限制。一般是由卖方提供给买方,受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如采用赊销方式时,只能由原材料生产企业向需要这些原材料的企业提供商业信用,而不能逆向活动。企业的很多信用需要无法通过商业信用得到满足。
③商业信用的期限也有限制。企业在由对方提供商业信用时,期限一般受企业生产周转时间的限制,期限较短,所以商业信用只能解决短期资金融资的需要。
④商业信用授信对象有局限性。一般局限在企业之间。
⑤商业信用还具有分散性和不确定性等缺点商业信用是由工商企业相互提供的,如果某一环节因债务人经营不善而中断,就有可能导致整个债务链条的中断,引起债务危机的发生,甚至会冲击银行信用。由于其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的特点,所以它不能称为现代市场经济信用的中心和主导。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1. 试析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①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内,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根据2009年修订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指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因无须告知而未告知的,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②交纳保险费义务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投保人如果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此项义务,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以交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已经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不仅要补交保险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否则,保险合同终止;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将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超过中止期未复效者,保险合同终止。
③防灾防损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④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增收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之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为了保证这一基本职能的体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单证号码等通知保险人。这既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其获得保险赔付的必要程序之一。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的履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限。
⑥损失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损失的施救,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人可以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⑦提供单证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材料等。
⑧协助追偿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代位求偿所需的文件及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 试析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利益和弊端。
(1)人民币国际化的含义和进展
①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人民币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尽管目前人民币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币已经国际化了,但人民币境外流通的扩大最终必然导致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世界货币。
人民币国际化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人民币现金在境外享有一定的流通度;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是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成为国际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的投资工具,为此,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是国际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要达到一定的比重。这是衡量货币包括人民币国际化的通用标准,其中最主要的是后两点。
②就人民币境外流通的现状分析,过去人民币仅在边境地区流通,目前已经在部分发达国家的部分地区流通和兑换。可以说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人民币流通扩大的过程。经济发展的速度越快,流通的范围就越广、数量就越大。
人民币在东南亚地区已经成了仅次于美元、欧元、日元的又一个“硬通货”。在西南边境地区,人民币有“小美元”之称,被当作硬通货使用,流通范围较广,老挝东北三省人民币完全可以替代本币在境内流通,最远深入到老挝首都万象一带。而在中缅边贸及旅游活动中,缅甸禅邦重镇小勐拉,每年流出、流入的人民币多达10多亿元。人民币跨境流通量最大的是中国香港地区。人民币在香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自由兑换。与在周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人民币在香港被用来作为投资的一种储备货币。另外,在中国澳门地区人民币也在广泛使用。
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币有向世界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流通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人民币在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使用。随着中国游客的不断增多,在欧洲一些国家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机场以及饭店也开展了人民币兑换业务。如纽约的机场、唐人街以及部分华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在日本华人比较集中的地区也已经开始收人民币。
(2)人民币国际化的正面影响
①提升中国国际地位,增强中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美元、欧元、日元等货币之所以能够充当国际货币,是美国、欧盟、日本经济实力强大和国际信用地位较高的充分体现。人民币实现国际化后,中国就拥有了一种世界货币的发行和调节权,对全球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发言权也将随之增加。同时,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可以改变目前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减少国际货币体制对中国的不利影响。
②减少汇价风险,促进中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外贸企业持有大量外币债权和债务。由于货币敞口风险较大,汇价波动会对企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人民币国际化后,对外贸易和投资可以使用本国货币计价和结算,企业所面临的汇率风险也将随之减小,这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同时,也会促进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金融市场的发展。
③进一步促进中国边境贸易的发展。边境贸易和旅游等实体经济发生的人民币现金的跨境流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边交往中结算手段的不足,推动和扩大了双边经贸往来,加快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另外,不少周边国家是自然资源丰富、市场供应短缺的国家,与中国情况形成鲜明对照。人民币流出境外,这对于缓解中国自然资源短缺、市场供应过剩有利。
④获得国际铸币税收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后最直接、最大的收益就是获得国际铸币税收入。铸币税是指发行者凭借发行货币的特权所获得的纸币发行面额与纸币发行成本之间的差额。在本国发行纸币,取之于本国用之于本国。而发行世界货币则相当于从别国征收铸币税,这种收益基本是无成本的。
目前中国拥有数额较大的外汇储备,实际是相当于对外国政府的巨额无偿贷款,同时还要承担通货膨胀税。人民币国际化后,中国不仅可以减少因使用外汇引起的财富流失,还可以获得国际铸币税收入,为中国利用资金开辟一条新的渠道。
(3)人民币国际化的弊端
①对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人民币国际化使中国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国际金融市场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对中国经济金融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货币国际化后如果本币的实际汇率与名义汇率出现偏离,或是即期汇率、利率与预期汇率、利率出现偏离,都将给国际投资者以套利的机会,刺激短期投机性资本的流动,并可能出现像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产生的“群羊效应”,对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②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人民币国际化后,国际金融市场上将流通一定量的人民币,其在国际间的流动可能会削弱中央银行对国内人民币的控制能力,影响国内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效果。比如,当国内为控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而提高利率时,国际上流通的人民币则会择机而入,增加人民币的供应量,从而削弱货币政策的实施效应。
③加大人民币现金管理和监测的难度。人民币国际化后,由于对境外人民币现金需求和流通的监测难度较大,将会加大中央银行对人民币现金管理的难度。同时人民币现金的跨境流动可能会加大一些非法活动如走私、赌博、贩毒的出现。伴随这些非法活动出现的不正常的人民币现金跨境流动,一方面会影响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反假币、反洗钱工作的困难。
尽管一国货币国际化会给该国带来种种消极影响,但长远看,国际化带来的利益整体上远远大于成本。美元、欧元等货币的国际化现实说明,拥有了国际货币发行权,就意味着制定或修改国际事务处理规则方面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3. 试分析GNP与GDP的主要不同点。
(1)含义及二者联系
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的总和。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总体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GN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国民在一定时期内新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GNP是按国民原则核算的,只要是本国(或地区)居民,无论是否在本国境内(或地区内)居住,其生产和经营活动新创造的增加值都应该计算在内。
二者的相同之处有:①作用相同。两者均用以反映一国或地区当期创造的国民财富的价值总量,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经济规模的最重要总量指标。通过计算GDP增长率和GNP增长率,可以衡量一国或地区经济增长速度的快慢;通过计算人均GDP或人均GNP,可以衡量一国或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或反映国民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平的高低。②价值构成相同。两者在价值构成上均表现为“增加值”。
(2)GDP和GNP的不同点
①计算口径不同。GDP采用的是“国土原则”,即只要是在本国或该地区范围内生产或创造的价值,无论是外国人或是本国人创造的价值,均计入本国或该地区的GDP。而GNP采用的是“国民原则”,即只要是本国或该地区居民,无论是在本国或该地区内,还是在外国或外地区所生产或创造的价值。均计入本国或地区的GNP。
②侧重点不同。GDP强调的是创造的增加值,是“生产”的概念。GNP则强调的是获得的原始收入。
③二者测算关系为:GNP等于GDP加上本国投在国外的资本和劳务的收入再减去外国投在本国的资本和劳务的收入。
4. 试分析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的异同之处。
(1)定义
基数效用论认为效用是可以计量并加总求和的,因此效用的大小可以用基数(1、2、3……)来表示,正如长度单位可以用米表示一样。
序数效用论认为效用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无法计量,也不能加总求和,只能表示出满足程度的高低和顺序,因此,效用只能用序数(第一、第二、第三……)来表示。
(2)二者不同点
①假设不同。基数效用论假设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效用是可以度量的,即效用的大小可以用基数大小来表示,并且每增加一个单位商品所带来的效用增加具有递减规律;叙述效用论则认为,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效用水平只可以进行排序,只可以用序数来表示效用的高低,而效用的大小及特征表示在无差异曲线中。
②使用的分析工具不同。基数效用论使用MU以及预算约束条件来分析效用最大化条件。而序数效用论则以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约束线为工具来分析消费者均衡。
③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均衡条件的表达不同。其中前者表述为:MUi/Pi=λ,而后者表述为:MRSXY=MUX/MUY=PX/PY。
(3)二者相同点
①它们都是从市场的需求着手,通过推导需求曲线来说明曲线是怎样表达消费者实现效用最大化规律的。
②它们都是在假定收入水平和价格水平一定的基础上来分析效用最大化过程。
③边际效用价值论是二者分析问题的基础,商品价格的高低是由边际效用大小决定的,而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所以,二者在反映需求特征上是完全一样的。
④均为一种消费者行为理论,都把消费者的行为看做是在既定的收入限制条件下追求最大化效用的过程。
⑤它们推导的曲线具有相同的趋势,都符合需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