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特征。
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如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2. 简述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3. 简述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客观上都表现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也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危害结果,但其认为危害结果不可能发生,即死亡结果的出现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行为人主观上持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而且行为人的轻信往往还具有一定的根据,如本人素有的经验、对当时客观条件的判断等,在客观上行为人往往表现出积极采取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而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无论死亡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愿。所以,前者发生了认识错误,后者则没有。
4. 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者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权利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或对特定人如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查了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其效力得以确定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体系中的核心概念,甚至基本贯穿了民法体系,考生一定要重点理解掌握。根据民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考生要分别掌握其概念、特征、情形及法律后果,除了作为简答题要熟练记忆,更要理解透彻其含义,以达到在案例中熟练判断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