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1. 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2.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多数犯罪的行为方式是作为,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且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不少罪名是危险犯,比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着重掌握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尤其要掌握放火罪、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人以放火、爆炸等行为实施故意杀人的,如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成立放火罪、爆炸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几种新的行为方式,考生要绐予注意。
刑法分则对四要件的考查,多考查具体的罪名,但偶尔也会考查类罪名,比如此前考查过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考生在复习时要对真题中还没有考过的类罪名给予关注。今年在法学和非法学的真题都以筒答题的方式考查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的是法学真题中明确要求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在回答构成要件的题目时,即使题干中没有明确要求写上概念,也可以先把概念写上,然后再写四要件,这才是完整的答题思路。
3.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关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在规定本罪的同时,还将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本罪与这些犯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对这种竞合关系的处理方法是: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既构成其他犯罪,又构成本罪的,应按特殊法条之罪即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定罪处罚。但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不能构成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则按本罪定罪处罚。
4.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两者的区分主要是主观心理状态的结构不同。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主观心理状态由故意和过失两个部分构成。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是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即故意杀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由故意构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案发原因、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时间、地点、环境、犯罪工具、打击强度、行为人事后的态度等。
5. 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不要求具有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但必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 简述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有五种行为表现方式: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7. 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法定继承人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扶养人。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这是因为协议的扶养人在受扶养人生前即须履行扶养义务,而其权利只有在受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遗赠的执行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效力又优先于遗嘱、遗赠。
8. 简述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1)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2)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3)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4)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9. 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简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的动机。
[考点] 寻衅滋事罪
[解析] 考生应先作答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再作答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考生需注意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比较复杂,答题时不要有所遗漏,根据法硕考试分析准确作答即可。
11. 简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所谓教唆是指以授意、劝说、鼓动、引诱等方法使没有犯意的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有被教唆者。①被教唆者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②被教唆者必须是特定的人;③被教唆者在教唆行为当时没有产生实行犯罪的决意;④被教唆者是否有着手实行犯罪影响教唆犯的成立;⑤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基于教唆行为产生犯意而实施。(2)必须有教唆行为。(3)必须有教唆的故意。
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包括四种情况:被教唆人拒绝教唆;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行犯罪;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但实施了其他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引起的。
12.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
(1)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2)构成要件。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已完成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已经办理了登记。
(3)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考点] 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该知识点是历年考试的必考点,需要考生重点把握。对于该制度,考生需要答出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做简要分析。
13. 简述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妨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14. 简述一般累犯或特别累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是指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②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③在5年内④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包括前罪和后罪。
(2)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处应当被判处是指实际上应当判处,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含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等只要判处刑罚的。
(3)时间条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15.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例如,抢劫罪、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它们的犯罪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枪支、弹药,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遭到破坏。
16. 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17. 简述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实体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而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
(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18. 简述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是任何公私财物。
(2)前者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后者的行为与职务无关。如果利用熟悉本单位的工作环境等,不属于职务侵占,而是盗窃罪。但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运输、投递邮件的便利,窃取邮件的,属于盗窃罪。
19. 简述一般自首或特别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①自动投案。含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2种情况。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2)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①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处罚原则: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 简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具有以下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4)使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考点]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考生需准确把握两者的时间、性质、主体、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