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1. 请结合法理学和宪法学原理,论述人权的内涵以及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
人权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1)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2)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3)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4)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人权体现现代法治的宗旨,是对法律精神的指引,也是评价法律内在品质的标准。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可分为两大类:(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等。(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宪法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提供了规范基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是基本人权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具体展开,明确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设置和行使的目标。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
[解析] 本题是2018年开始的新增题型,当年考的是法制史和法理结合的论述题,而2019年考的是宪法和法理结合的论述题。该论述题题型,要求考生具备跨学科理解知识点的能力,解答该题目,首先要看清楚是哪两个学科的知识点,然后按照题干问题依次作答。本题中,首先要阐述人权的内涵(法理学的知识点),其次再答“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宪法学知识点)。
2. 请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在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或评估,主要有以下标准: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3. 试论宪法解释的体制。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宪法解释的体制属于国家宪制的组成部分,因各国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综合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第一,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是制定宪法的机关,同时也是解释宪法的机关。由于议会在宪法当中处于优势地位,目前有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仍然存在由议会解释宪法的情形。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模式。我国宪法的解释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的解释权。
第二,司法机关解释体制。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源自美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一体制,如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在这种体制条件下,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其他的机关或社会团体对宪法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并将宪法解释寓于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中,一般来说,该解释对审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专门机关解释体制。专门机关的种类很多,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这一制度源自奥地利。目前,奥地利、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和韩国等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机关解释体制是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专门授权成立的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一种制度。这种宪法解释具有专门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原理上能克服上述两种解释体制所存在的弊端,将宪法解释的司法性与专门性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此外,在各国的实践中还有其他不成文的宪法解释,有的具有约束力;有的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具有很大的影响。
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请论述良法的标准,并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打造良法。
(1)良法的标准包括:①形式标准,法律体系完备、表述清晰、上下统一,内部无矛盾,不溯及既往等;②实质标准,法律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体现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公平、自由、正义等价值。
(2)打造良法需要做到:①必须坚持民主立法,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让社会各界均能在立法中表达自己的关切,从而吸收一切合理的意见;②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立法要从社会现实和具体国情出发,法律的内容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同时保持适当的前瞻性;③必须完善立法监督与审查制度,加强立法备案、批准,防止出现“恶法”或“劣法”。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决定》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本论述题即是对《决定》中的“良法”的考查。随着法硕考试的深入,除了认真学习教材外,对于党和国家出台的重大的法治方面的决定也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了解国家法治方面的最新提法和措施,有利于论述题得取高分。
5. 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几人以常从论。”
试分析上述材料所说明的唐律中的相关原则。
(1)该材料表述的是唐代的共犯制度,其共犯制度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区别于现今刑法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概念。唐律共犯理论的中心环节在于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2)在一般情况下,“倡首先言”的“造意者”,要作为共犯的“首犯”处理,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惩办犯意及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
(3)唐代把“家人共犯”的原则推广到社会,认为官长即是父母,负有制止属下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即以主犯加以惩罚,从而反映了家族主义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综上,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要求,浸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6. 论述法与科技的关系。
现代社会是科技社会,科技产品也越来越成为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工具。处理好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律与科学技术总体上为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
(1)科技对法的影响。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技的作用。首先,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法在推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最后,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考点] 法与科技
[解析] 本题考查法理学的相关内容,即法与社会章节中法与科技的知识点。对于本题,考生可从法与科技的相关概念、法与科技的关系、科技对法的影响和法对科技的作用等几个方面作答,切勿遗漏知识点。法与社会涉及各个方面,是论述题和简答题常考知识点,考生需着重复习该章节的相关内容。
7.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
——《管子·明法解》
古代思想家关于法与道德对治理国家的阐述,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启示:①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②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③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考点] 法与道德
[解析] 本题以古文中对法和道德关系的论述为背景材料,考查法与社会章节中法与道德的知识点。本题是启示类题目,考生要注意作答全面,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意义)、怎么做(建设)的思路,对法与道德的联系、实现方式、如何解决法与道德的冲突等知识点详细作答。
8. 我国古代历朝都对“告诉”进行各种限制,如唐朝对“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唐朝对“告诉”的限制,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和保障人权有何教训?
唐朝对“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须由下而上从县、州至中央告诉,一般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的受理者,处以笞刑。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者,皆要受到处罚。唐律对于告诉的罪名限制也甚多。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要吸取唐朝的教训,对于诉讼,不能设置过多障碍,而是应当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一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二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三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认真贯彻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四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不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9. 请结合实际,论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有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
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
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有: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
三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主要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
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主要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
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主要有: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10. 张三驾车闯红灯被两名值勤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驶员张三是因为要将突发心脏病的邻居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的。对张三闯红灯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责任,两名值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主张依法对张三予以处罚;而警察乙则认为,张三为了抢救病人,违反交通规则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请运用法理学的相关原理和知识对两名值勤警察的意见进行评析。
这体现了法理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首先应适用的是法律规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存在弊端和不合理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如果适用非法律的原则,将破坏法律本身的存在,法律无法有效地对社会进行调整,无法保障权利。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所谓“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为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程度高于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细化与具体化,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假定法律规则正确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精神,在存在法律规则的场合下,应当适用法律规则。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否则便否定了立法与判例的正当性。
(3)严格说明理由。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这是因为此时法律适用者其实承担了立法者(起码是部分)与司法者的双重职能,适用原则有相当的主观性。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适用者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法的安定与当事人的权利,适用者有义务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
本案中,警察甲的观点是直接适用法律规则,警察乙的观点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适用法律原则。驾驶员张三是因为要将突发心脏病的邻居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的,也就是说张三闯红灯的行为是有原因的,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灵活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所以,警察乙的观点是正确的。
11. 中国古代建立了完备的监察制度,其确立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宋,加强于明清。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节。古代监察制度的设置,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何意义和启示?
我国自秦朝始就建立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监察体系。秦朝的御史大夫具有监察职能,既掌天下文书,又掌管监察大权。到汉朝,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中央的最高监察长官是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汉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每部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中丞,并出台了专门的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六条问事”规定刺史有权监察郡国皇族、地方豪绅。唐朝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监察机构。总体来说,唐朝的监察机构分为谏官组织和御史台两部分。谏官负责规劝皇帝,御史台负责监督百官。御史台实行分署办公,成立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在御史大夫率领下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严密的中央监察系统。唐朝的监察官吏具有独立性,宋朝作为监察官的台谏官,也实行独立监察制度,规定不能按照宰相和其他大臣的意旨进行弹劾,即所谓“台谏不可承宰相风旨”。明清时期的最高监察机构是都察院,经常派出监察御史出京巡按地方,审查地方长官的政绩好坏,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行政事务。对中央各部门的监察,由六科给事中负责,六科给事中为独立机构,直属皇帝统辖。清朝把六科给事中合并入都察院,使监察系统中的台官和谏官合一,虽然监察系统仍为独立,但削弱了监察的力度。
数千年的中国监察制度,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人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国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之所以强调权力的分工和制约,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
当前,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只有坚持制度创新,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国家机构中设立监察机关,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是在汲取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智慧、总结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重大举措,体现着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和发展,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
制定监察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它是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关乎党自身的兴衰成败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可以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有效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考点] 法治和法律监督
[解析] 本题是法制史、宪法学和法理学相结合的综合性题目,具有一定难度,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本题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为背景,考查涉及法制史中与监察制度相关的知识,法理学和宪法学中法治和法律监督的知识点。法治与法律监督一直是法理学和宪法学的考查重点,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不同学科之间知识点的重叠部分。
12. 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法律的阶级意志论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观点。
(2)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反映。但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从根本上讲,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产生、发展、性质、内容都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阶级意志性是法律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
(3)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阶级意志的内容,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在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在分析法律的本质时,不应忽略这些因素。如果将经济条件理解为法律的阶级意志内容的唯一决定因素,实际生活中无数现象就无法理解了。
13. 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汉朝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对于我国制定《监察法》有何启示?
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汉武帝时为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汉朝监察组织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对于我国当前监察组织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我们要明确监察的重要作用,明确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第一,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第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第三,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第四,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其次,我们在立法时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吸收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14. 论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表现在: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使法符合合理性、正义性的要求。
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也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驱动。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实现。
③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法具有局限性,道德能够补充调整社会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遵守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它获得强有力的保障。违反它,既是违反道德规范,也是违反法律规范,既要受到道德谴责,又要受到法律追究;这样就能够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好地实现。
②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由于社会主义法的规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施活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
总之,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还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15. 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根据,罪刑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反对责任擅断;反对有害追溯;同时,允许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因果联系原则。因果联系原则是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其含义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16. 试论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既是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审判工作组织,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对保证办案质量和实现国家审判职能有重大作用。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四项:(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3)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17. 试论我国宪法上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复合概念,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为了维护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权利。狭义的社会保障权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重点在于社会救助、国家对年老体弱者的物质帮助等权利;广义的社会保障权认为,社会保障权属于一般性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无条件享有,权能领域范围比较广,涉及医疗、养老、保险、基本住房等基本生活领域。
社会保障权包括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方面的内容。
(1)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实行离退休制度,对离退休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作妥善的安排。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退休的年龄、条件和退休后的工资待遇、生活待遇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使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制度得到了具体切实的贯彻落实。
(2)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8.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有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其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其主要有: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三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其主要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其主要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其主要有: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其主要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考点] 司法
[解析] 本题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为背景材料,考查法理学中法律实施章节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知识点。针对这种类型的论述题目,考生需要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两个知识点分别作答,注意不要遗漏。
19. 联系我国实际,论述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是辩证统一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又是改革的牵引力、推动力和保障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一方面,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许多重大改革都涉及现行法律,如果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就要抓紧制定法律,一些合理的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明显冲突,法律应适应改革需要,抓紧“立改废释”;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