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4. 住在A县的甲乙两兄弟在父亲死后没有分家,共居父亲留下来的一套四合院。邻居丙因为重新建房而深挖地基,致使甲乙两家住宅的东墙松动,有倒塌的危险。邻居丁因为室内装修而机器声音轰鸣,现甲在县法院起诉丙,要求丙赔偿损失。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乙参加诉讼,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不管乙态度如何,都必须依法追加乙为共同原告
B.若乙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丙的权利,可不追加
C.若乙只表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参加庭审,则法院可不追加
D.若乙沉默不表态,则推定为放弃权利,法院可不追加
(2)乙明确表示放弃追究的权利,没有参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又起诉丁,要求丁停止机器作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此两诉合并审理
- B.因为诉讼标的并不属于同一种类,因此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应将两诉合并审理
- C.暂不受理甲的起诉,在审理完甲诉丙一案后,再行受理
- D.受理甲的起诉,在审理完甲诉丙一案后,再审理甲诉丁一案
A B C D
B
[解析] 甲乙对该四合院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诉意见第56条,乙在本案中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可见当事人对于是否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有选择权,因此A错误。又放弃实体权利应当明示作出,所以 D错误。不愿参加诉讼的表示不等于放弃实体权利,C项错误。只有B正确。
(2) B
[解析] 甲对丁提出的诉讼有明确的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符合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所以C、D项错误。普通共同诉讼要求满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和法院都同意合并审理等条件。本案中甲诉丙是基于由丙对其财产的侵害引发的物权请求权,而甲诉丁则是基于由丁对其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的人格请求权。产生诉讼标的的原因并不相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合并审理也收不到审判经济的效应,应当分别审理,所以B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张风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法院起诉博瑞食品公司。张风为了赢得诉讼,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遇到以下问题: 甲男与乙女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甲男有很深的重男轻女思想,经常为此打骂乙女,夫妻感情渐淡。乙女于2002年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男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进行了调解。调解中甲男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也由乙女抚养,甲不再尽抚养义务,不承担孩子的抚育费。乙女对此表示同意,接受甲男提出的条件,双方签订离婚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02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方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 甲、乙因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于 2002年2月10日收到原告甲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并作出判决。甲、乙分别于4月16日、4月19日收到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当年国家规定5月1日至5月3日“五一”节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