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入正确的选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2005年8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付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汇票金额为50万元,付款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作为预付货款。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资金足额注入丙银行,丙银行对该汇票承兑并收取费用。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作为预付工程款,并且在汇票上记载“只有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丁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2005年10月10日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 2005年11月20日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告知丁公司,甲公司并未向自己提供资金,拒绝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认为丁公司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付款。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告知丁公司,乙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且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汇票上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将汇票交付给张某,张某提示付款时(银行以汇票上的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四、简析题1. 李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2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03年4月5日李某签发了1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书进行保证。李某同意找其儿子小李(已单独立户)保证,随后小李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华泰科技公司以购买1台电脑,4月12日华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迫索的过程中,华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书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李也以其父李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1)李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李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1)李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 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李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要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李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李某所签支票有效。
(2)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李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李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护行为的影响,由于李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李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李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李关于李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李保证行为有效,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
(3)小李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亦为无效。
2. 2004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丁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2004年8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拒付。
请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1)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首先,根据《票据法》第20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甲公司虽然签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遗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乙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汇票的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汇票无效,并且甲银行虽然在复印件上的出票人栏盖章,但是未承兑,另附的乙银行说明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2)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据无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票据原因关系,届民法凋整,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甲公司主张债权。
五、论述题1.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0万元,作为预付款,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合同解除,汇票则作废。但是甲企业未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抵作工程款。丙企业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承兑行称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甲企业告知承兑行不得付款,并且汇票不得转让,所以不能向丙企业付款。请你根据所学的票据法知识,就该案中体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票据的功能在于流通,所以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本题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被解除,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本题中甲企业虽然与乙企业约定汇票不得转让,但是甲企业并未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乙企业转让汇票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票据权利,承兑行已经对汇票作出了承兑,丙企业提示付款时,承兑行应当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