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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分类模拟题模拟81
(一)单项选择题
1.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A
B
C
D
B
[解析] 可撤销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四个选项即是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四种情形的具体考查。
选项A考查对欺诈的判断。“欺诈”具有四个法律要件,即(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2)须有欺诈故意;(3)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4)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具体到本题中,甲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非基于乙欺骗甲说具有甲的贪污材料,而是基于自己一旦拒绝乙低价出售房屋的要求,乙即告发自己,故甲的意思表示违背真实意愿的真正原因在于受到乙的胁迫,而非乙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故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对胁迫的判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可知,本题中,乙以甲的名誉为要挟,迫使甲作出了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胁迫,据此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乘人之危的判断。所谓乘人之危,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可知,本题中,乙并非利用甲的危难之机谋取不当利益,乃是基于胁迫,乙的行为并非乘人之危,据此,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对重大误解的判断。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知,本题中,甲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并非基于其对法律行为后果等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受到胁迫,故甲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选项D错误。
2. 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A
B
C
D
C
[解析] 合同解除权
[解析] 首先,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的是“任意撤销权”,而不是任意解除权。
其次,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在承揽合同中,是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非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再次,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最后,选项D是错误的,任意解除权的产生,只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合同法》对此又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居间人不能享有任意解除权。
3.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A
B
C
D
D
[解析]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解析] 选项A、B、D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合同才无效,《合同法》第52条对此加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赠与合同从成立时起即生效,故选项AB中认为赠与合同无效的说法是错误的,而选项D认为赠与合同有效是正确的。
同时,在选项D中,还涉及物权的转移,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根据赠与合同随后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藏书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故选项D中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的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C考查的是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不同。《合同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即受赠人可以于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的义务。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有在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应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因此,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在前,受赠人履行义务在后。这一点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所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在前,赠与合同的生效在后。本题中,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可见,甲转移藏书给乙的赠与合同成立在前,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的义务在后,所以,应属附义务的赠与,而不是附条件的赠与,选项C是错误的。
4.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A
B
C
D
C
[解析] 间接委托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购买机械设备的委托合同,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购买设备签订合同,由于在乙丙签订合同的当时,丙并不知道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所以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认为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而是只能适用《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在因甲的原因,乙后来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时,乙应当积极地向丙披露委托人甲,由丙选择向甲或者向乙主张权利,当然,丙在选定其中一人后,就不得再进行变更。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5.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T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A
B
C
D
C
[解析] 转委托、间接委托
[解析] 选项A考查了委托合同中转委托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在委托合同中,只要受托人经过委托人同意,转委托即是有效的。本题中,受托人乙转委托给丙经过了委托人甲的同意,故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据此,选项A错误。
选项BCD考查委托合同中间接委托的效力。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可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称为间接委托。但是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该合同仅约束订约的第三人与受托人,只有当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题目中并未说明丁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得知甲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能约束受托人丙和第三人丁,而无法直接约束委托人甲与第三人丁。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可知,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订立买卖合同,在丁不知道甲丙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因第三人丁拒绝支付首饰款导致受托人丙无法向委托人甲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直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此为间接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可知,在间接委托合同中,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此时第三人获得了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的选择权,称为间接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选择权。但是,此种第三入选择权仅仅发生于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即第三入选择权的选择对象,仅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无权延伸至委托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本题中,受托人丙无法对第三人丁履行交付义务并非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因此戊作为委托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是选择权行使的对象,即使因为其不能交付箱包导致受托人丙无法对第三人丁完成交付义务,丁无权直接行使丙对戊的请求权。据此选项D错误。
6.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
B
C
D
C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知,本题中,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在丙与乙签约后,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使甲遭受损失,丁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其给甲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C正确。
其次,选项A错误。乙不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原因为:(1)乙为了竞争,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最终与丙签约,属于正当的商业竞争,故乙不需要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乙指使丁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缔约过失责任主体仅限于缔约的当事人双方,乙虽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但非是直接与甲缔约的当事人,故乙不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如果恶意磋商,向丙提出虚假的优惠条件,借以阻止甲、丙之间签约,事后又不与丙签约,则乙的行为对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对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向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选项BD错误。丙并非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甲进行磋商,而是在商谈缔约过程中,选择与提出更优惠条件的乙缔约,丙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
7.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A
B
C
D
D
[解析] 诚实信用、债的履行
[解析] 本题存在三个民事法律关系:(1)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律关系;(2)银行和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3)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法律关系。三个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种类:
首先,张某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债权法律关系,借款合同的内容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本题中,张某的房屋在借款期间被洪水冲毁对借款合同不会发生任何影响,张某仍然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坚持还贷。而且,在借款合同中,由于贷款人转让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借款人只需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的货币即可,所以借款合同在原则上只会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而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是错误的。
其次,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和银行在房屋上的抵押权为物权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理论,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因各种原因发生灭失时,因标的物不存在,标的物上的物权也就相应消灭了。只是根据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标的物虽然毁损,但是对于其残余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担保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本题中,张某的房屋被洪水冲毁后,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银行在房屋上的抵押权同时消灭,只是张某仍然享有对房屋毁损后砖土瓦木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存在于房屋毁损后的保险金和赔偿金之上。
最后,本题也可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加以分析。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合同法》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题中,张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张某应当信守承诺履行债务,严守合约、坚持还贷。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A
B
C
D
B
[解析] 合同的单方解除
[解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本题中,甲乙公司签订的并购协议中赋予了乙公司单方解除协议的条件,即甲公司在股权过户后未支付收购款时,乙公司可以解除协议,事后,甲公司分文未付,乙公司解除协议的条件已经满足,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知,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向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本题中,乙公司先后发出了一份《通知》和《通报》,但从《通知》的内容来看,乙公司并未明确告知甲公司自己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仅是表示“建议”双方终止协议,由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提出解决方案,因此《通知》不具有《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而从《通报》的内容来看,乙公司明确告知甲公司单方终止协议,要求甲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因此《通报》符合《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应当自送达甲公司后,合同解除,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而且,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如果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知,乙公司在解除协议后,如果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双方有违约金条款的,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甲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据此,选项D借误。
9.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A
B
C
D
B
[解析] 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中,作为次债务人的戊公司对丁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抗辩,应当从上述代位权行使的四个条件进行分析。
首先,选项A从债权合法的角度来考查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债权转移的有效要件为:(1)债权让与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债权即协议生效时发生让与,债权让与的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2)债权让与协议生效后,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未经通知的,债权让与不对债务人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其转让债权不需债务人乙公司的同意,只要甲丁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即可,事后甲已经通知了乙关于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甲丁之间债权转让对于乙发生法律效力。丁代替甲成为乙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戊提起代位权诉讼,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
其次,选项B从债务转移的角度考查代位权行使要件。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可知,债务转移不同于债权转移,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题中,丙公司转移债务给戊公司,必须经过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债务转移无效,即次债务不合法,戊不能成为乙的合法的债务人,在乙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丁无权向非债务人戊主张权利,据此,戊的抗辩是成立的,选项B是正确的。
再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斥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可知,债务人如果抗辩自己非怠于行使权利,必须证明自己向次债务人穷尽诉讼或者仲裁的公力救济方式,债务人仅仅是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私力救济方式尚不属于“非怠于行使权利”,因此,本题中,乙公司即使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但在未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乙公司仍然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丁公司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
最后,选项D考查了合同的相对性。乙公司、丙公司之间就债务处理达成仲裁条款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仲裁条款仅仅约束乙、丙公司,当丙公司将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后,该条款不能约束乙、戊公司,在乙怠于履行到期债权损害丁的权利时,丁仍然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戊公司此项抗辩不能成立,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1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A
B
C
D
D
[解析] 技术开发合同
[解析] 本题考查了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时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可知,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在未明确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时,甲乙双方都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据此,选项AB错误。
技术许可又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三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在普通许可情况下,不影响其他权利人继续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在独占许可情况下,被许可人独占地享有使用许可技术的权利,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再继续使用。本题中,甲公司有权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同有效,而乙公司无权以独占方式许可,因为该独占许可无疑否定了甲公司的权利,所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11.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A
B
C
D
C
[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
[解析] 选项ABC考查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须有债务人侵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4)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主观要件包括:(1)在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恶意为要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要件;(2)在无偿行为,无须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
本题中,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享有债权的时间为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由于乙公司对甲公司尚不存在有效债权,因此甲公司在此之前的捐赠行为均谈不上侵害乙公司的债权,故乙公司于此之前不享有撤销权。至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已无力清偿乙公司的债权,但其仍向戊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可认定捐赠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债权,此时乙公司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是错误的。
选项D考查了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虽然赠与行为尚未履行,但因该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甲不享有撤销权。只有在侵害到债权人乙的合法利益时,法律才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12.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A
B
C
D
A
[解析] 借款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归属
[解析] 本题可以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甲乙与丙形成了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知,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归还贷款。而贷款人在没有及时受领时的责任是应当赔偿借款人为归还借款多支出的费用。本题中,如果丙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受领甲乙的还款,则丙的责任应当是支付甲因此而多支出的路费误工费等,而不是免除甲、乙的还款义务。
在这里要注意区别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风险规则的不同,虽然《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即视为交付完成,标的物风险依据交付主义就由买受人承担,但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一般的物,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即金钱。对于金钱这种特殊物的风险应当适用所有权人主义,标的物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
其次,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分析,丙不需要对甲丢失还款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过错;(3)损害;(4)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题中,甲乙的款是由于他人抢夺而灭失,虽与丙没有及时受领有些关联,但此种关联没有达到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构成相当因果关系的应是甲乙与抢夺人,丙对甲丢失的还款不需要承担责任。况且本题中还款的灭失,甲有重大过失,相应的责任应由甲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13.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A
B
C
D
C
[解析] 商铺认购书的效力、违约责任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了商铺认购书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可知,本题中,甲公司虽然与李某签订《商铺认购书》时尚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但因其后来取得预售许可,因此甲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商铺认购书》仍然是有效的。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
其次,选项B考查商铺认购书的性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铺认购书》虽然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但已经明确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姓名、标的和数量,且李某已经依约支付了认购金,此时应当认定甲公司和李某之间合同必备内容完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
再次,选项C考查了违约的类型。根据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可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本题中,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将商铺售罄,导致李某无法再进行商铺的优先认购,其订约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甲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
最后,选项D考查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所谓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已将商铺售罄,所以在法律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此时,甲公司无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李某只能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二)多项选择题
1.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A
B
C
D
BCD
[解析] 行纪合同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及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汀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知,本题中,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出售甲的仪器,应当属于行纪合同,而非居间合同。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选项B考查行纪合同利益归属。根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可知,本题中,乙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仪器,双方在对利益没有约定归属的情形下,该利益应当归属于委托人甲,据此,选项B正确。
再次,选项C考查行纪合同的相对性。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知,由于行纪合同的相对性,在仪器出现质量问题,第三人丙应向行纪人乙直接主张违约责任。据此,选项C正确。
最后,选项D考查行纪合同中费用的负担。根据《合同法》第415条的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行纪合同中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费用,故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据此,选项D正确。
2.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A
B
C
D
ABD
[解析] 合同中的抗辩权、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解析] 首先,选项AC考查的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本题中,在热电厂与煤矿的这份双务合同中,是具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的,煤矿厂交货的义务在前,热电厂付款的义务在后。但是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所以后履行的一方即付款的一方热电厂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其次,选项B考查的是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煤矿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热电厂可以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选项D考查的是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由于煤矿交付的200吨煤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属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热电厂可以解除合同。据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3. 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A
B
C
D
BCD
[解析] 合作技术开发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可知,合作技术开发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有四个层次:(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本题中,乙不同意申请专利,但并不是放弃专利申请权的意思表示,因此,甲、丙不能申请专利。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而且,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可知,并没有支付补偿费的规定,据此,选项D不正确。
4.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A
B
C
D
ABC
[解析]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解析] 首先,选项A涉及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由于乘客张某与乙公司之间成立了承运合同,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张某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张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中赔偿的仅仅是张某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即张某的医药费,而不能赔偿张某的精神损害。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侵权行为法中才能获得,而本题中,张某并不能依靠侵权行为向乙公司进行主张。旅客在承运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了旅客的人身损害,此时承运人构成了加害给付,旅客可以选择通过侵权行为法或者合同法进行赔偿。另一种情形是旅客的伤亡与承运公司之间并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而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引起的,此时,旅客只能通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承运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侵权行为才有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此,选项A中认为张某同时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是错误的。
其次,选项BCD涉及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及《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牛.造成张某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赞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入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可知,包括了赔偿相应的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赞。据此,选项D正确。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时,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即只有确定学校有过错的,学校才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学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本题中,由于小牛导致张某的人身损害是发生在小牛放学回家途中,此时,小牛已经脱离了学校可以控制的范围,所以学校没有过错,对于小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应当由学校来承担,据此,选项BC的说法是错误的。
由于本题要求选出错误的选项,所以,应选ABC。
5.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A
B
C
D
ABC
[解析] 租赁合同的转租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租赁合同中转租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本题中,承租人乙未经出租人甲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丙住,出租人甲可以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考查承租人的适租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本题中,承租人乙未经出租人甲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丙住,丙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承租人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据此,选项B正确。
再次,选项C考查所有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知,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丙搬离自己的房屋。
最后,选项D考查合同的相对性。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是甲并未与丙之间订立租赁合同,因此甲无权要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据此,选项D错误。
6.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
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A
B
C
D
ABCD
[解析]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解析] 选项AB考查的是保管合同干¨仓储合同的性质。首先,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所谓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以及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可知,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是保管合同并非所有情况下均为有偿合同,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知,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实践性合同,据此,选项B错误。
再次,选项C考查的是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物的领取。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以及第391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可知,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是在仓储合同中,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的是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在仓储合同中,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造成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才承担严格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
7.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A
B
C
D
ABC
[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基于合同的标的价值巨大,法律规定并非出卖人具有任何欺诈情形,都要对买受人给予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是必须符合几种情形才能适用。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以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可知,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
8. 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
B
C
D
ABD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
[解析]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赵某喜好网球和游泳,从宏大公司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可见宏大公司存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AB是正确的。
根据前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的规定:赵某如要求退房时,无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宏大公司向赵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据此,选项D正确。
综上所述,选项ABD都是正确的。
9. 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A
B
C
D
ABD
[解析] 行纪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委托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并向乙商行支付报酬,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据此,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据此,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所以,本题中,甲确定大米售价每公斤2元,而乙商行高于此价格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卖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时,此利益应属委托人甲所有。据此,选项C错误。
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最大特征在于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法》第42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据此,选项D正确。
10.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A
B
C
D
ABC
[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可知,本题中,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债权不存在的抗辩,次债务人丙亦可主张,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知,本题中,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如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享有抗辩,次债务人丙也可对债权人甲主张。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
最后,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经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如果代位权行使不符合要件,则被告次债务人丙当然可以对原告甲进行抗辩。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同时,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作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11. 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报酬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C.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D.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A
B
C
D
BCD
[解析]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解析] 《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题中,首先,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了报酬但未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所以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报酬,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前述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据此,选项C正确。最后,根据《合同法》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选项D也正确。
12.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A
B
C
D
ABC
[解析]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解析] 选项ABC考查分期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可知,本题中,曾某未支付价款达8万元,已经超过了全部价款20万元的1/5,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汽车销售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要求曾某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要求与曾某解除合同。同时,如果汽车销售公司决定解除合同时,还可以要求曾某支付汽车的使用费。所以,选项ABC都是正确的。
选项D考查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知,汽车销售公司解除与曾某的买卖后,已经履行的,就应当恢复原状,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同时曾某应当支付汽车销售公司相应的汽车使用费。据此,选项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1)—(3)题。
1.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A
B
C
D
D
[解析] 违约金和定金请求权的竞合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知,本题中,甲公司违约,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据此,选项AB均是错误的。
本题还考查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知,本题中,乙公司支付了定金,甲公司违约时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具体的返还定金数额,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本题中,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故主合同的标的额为100万元,定金数额不能超过20万元,但是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故只有30万元中的20万元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40万元。另外的10万元,亦应当返还给乙公司,但非适用定金罚则进行返还。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2. 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A
B
C
D
AC
[解析] 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权的竞合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知,本题中,甲、乙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属于约定了迟延时的违约金,在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乙公司仍然应当履行债务。同理,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仍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甲公司违约后,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据此,选项D正确。
3.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廷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A
B
C
D
BC
[解析] 合同相对性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知,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属于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在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时,甲公司应当向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向丙公司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知,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债权人丙履行债务,在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时,应当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四)论述题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 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解析]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规则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乙公司对大蒜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约定,在法律也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大蒜的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丽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故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应当归甲所有。
2.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解析] 合同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出卖人一物二卖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本题中,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大蒜交给丙公司,故甲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取得了大蒜的所有权。其于2010年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转卖大蒜的合同时,甲公司属于大蒜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大蒜,其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从双方成立时即生效;另外,甲公司于4月7日与戊公司签订了转卖合同,因为甲公司在4月7日时尚未将大蒜交付给丁公司,故甲公司仍然属于大蒜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大蒜,故其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从双方成立时即生效。
3.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解析]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原则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公司承担,交付后由甲公司承担。故首先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大蒜交给丙公司后,乙公司不再承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知,本题中,4月1日丙公司运输大蒜,4月7日甲公司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属于出卖在途标的物,除甲、戊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自4月7日起由戊承担。
4.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解析] 合同相对性
[解析] 合同相对性,又称为合同之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同时,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因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拒绝履行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与戊公司亦签订合同,两个合同相互独立,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解析] 违约金请求权和定金请求权的竞合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知,本题中,乙公司在甲公司违约时,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请求,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解析]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知,本题中,业务员张某仅具有采购大蒜的代理权,而没有采购绿豆的代理权,但是其自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订购绿豆的合同,恢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绿豆的买卖合同在被代理人甲公司追认之前效力待定,但是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属于通过行为的形式对合同进行追认,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7.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解析]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丙公司并未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其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与己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甲公司的追认或者丙订立合同后得处分权,但是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而丙亦未取得绿豆的处分权,故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
8.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解析] 善意取得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知,本题中,无权处分人丙擅自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而己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善意,而且绿豆也以合理的价格交付给了己公司,故己公司善意取得了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其返还绿豆。
案情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接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9. 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析] 违约金的变更
[解析]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题中,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中就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即“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事后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8个月的工期,6000万元造价,平均每月不到800万元,但是延期交付半个月,却被处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为了保护B公司的利益,B公司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注意,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并提出了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认定过高的一般性标准。
10.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雇主责任
[解析] 本题中,工人刘某与丙建筑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作为雇员的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而刘某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不需要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只需要作为雇主的丙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即可。
另外,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其对外所负债务应当由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最终是由张、李、王实际承担。
11. 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解析] 过错推定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侵权行为要件中侵权人的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91条及《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中,法律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确定侵权行为的要件。本题中,A公司与B公司达成建设工程合同,该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在公共场所进行施工的行为,具体由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其雇员刘某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91条及《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应当由施工人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除非丙建筑公司能够证明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或者采取安全措施,这属于一种过错推定的责任。
12. 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解析] 连带责任保证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连带保证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担保法》第19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为A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保证方式未作约定的,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 抵押物的范围
[解析] 在题目中,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可见银行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时,商品房尚不存在,仅是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可知,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4. 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解析] 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A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首先将1号楼101号房卖给丁某,并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并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转移所有权登记,所以丁某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汪某依据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丁某只能请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0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由于A公司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成为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丁只能要求其赔偿损害而无权要求其交付房屋。
15. 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解析] 合同的解除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公司卖给汪某的商品房,室内严重污染,根本无法居住。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汪某可以解除合同。
16. 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解析] 违约责任、建设工程优先权
[解析] A公司与B公司达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标的总额为6000万元,8个月交工。首先,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由于A公司与B公司达成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包人A公司未按照约定价格支付价款时,承包人B公司可以催告A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A公司逾期不支付的,B公司可以主张对建设工程的优先权。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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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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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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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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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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