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一1. (考生回忆,暂缺图)
某地区县城城镇体系规划,处于国家功能区划的限制发展区,南、北均为丘陵及山地,城镇在河谷地带布局。北部为水源地与生态涵养区,现状总人口41万,城镇化水平31%,县城人口9万人,东、西分别为人口为100万的大城市甲、乙。
规划20年后总人口64万,城镇化水平62%,县城人口15万人。布局1个中心城市,6个重点镇,9个一般镇,并在中心城市东部规划了20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
[问题]
请论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
(1)城镇化水平速度过于缓慢;
(2)重点镇不突出,远离河谷地带和主要交通干道和铁路;
(3)一般镇远离河谷地带和主要交通干道和铁路;
(4)工业园区规划不合理,没有产业支撑。
[解析] 将城镇常住人口占区域总人口的比重作为反映城镇化过程的最主要指标,称为“城镇化水平”或“城镇化率”。这一指标既直接反映了人口的集聚程度,又反映了劳动力的转移程度。需要强调的是对一个地区城镇化发展水平的衡量应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至少应包括城镇化发展的数量水平和质量水平这两个基本的方面,而且反映城镇化真正发展水平的不应是表面的数量指标,更重要的是质量指标。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1)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2)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3)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4)划定县城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5)确定县城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6)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发展策略;(7)划定必须制定规划的乡和村庄的区域,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8)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工业在城市中布局的一般原则:(1)有足够的用地面积,用地基本符合工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能解决给排水问题;(2)职工的居住用地应分布在卫生条件较好的地段上,尽量靠近工业区,并有方便的交通联系;(3)工业区和城市各部分,在各个发展阶段中,应保持紧凑集中,互不妨碍,并充分注意节约用地;(4)相关企业之间应取得较好的联系,开展必要的协作,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市内运输。
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的评析重点主要是围绕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方案中用地布局的有关内容,从目标定位、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基础设施、空间管制五方面进行。
试题二1. (考生回忆,暂缺图)
某城市人口为25万人,中间高四周低,南、西、北侧均有河流通过,西侧有铁路客运站和货运站,南侧有一级公路。规划向南发展,并在铁路东西规划了工业和物流用地,结合北侧的水系规划了湿地公园,并有15公顷的广场用地。
[问题]
请论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1)15公顷的广场用地太大;
(2)广场位置布置不合理,应布置在城市的相对中心的地方;
(3)物流用地布局不合理,应集中布置在货运站周围;
(4)湿地公园应布置在城市的南端并与广场关联丰富城市景观;
(5)污水处理和净水厂布置不合理,应相互对调;
(6)工业用地太大,超过了总用地的30%;
(7)铁路用地太大,加上其他道路用地,用地面积超过了其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解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4.3.4条规定,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
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
2/人。
在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中,应注意使货运交通枢纽尽可能与交通性的货运干路有良好的联系,尽可能在城市中结合转运枢纽点布置若干个集中的货运交通枢纽。这种综合性的货运交通枢纽也称为“物流中心”。货运交通枢纽包括城市仓库、铁路货站、公路运输货站、水运货运码头、市内汽车运输站场等,是市内和城市对外的货物储存、转运的枢纽,因而是城市主要货流的重要的出行端。货运交通枢纽的布局应与产业布局、主要交通设施、城市土地使用等密切结合,尽量靠近发生、吸引源,以实现物流组织的最优化,减少城市道路交通量。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4.4.1条规定,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
用地名称
|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
居住用地
|
25.0~4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5.0~8.0
|
工业用地
|
15.0~30.0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10.0~25.0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10.0~15.0
|
试题三1. 下图为某大城市开放性小区重建的两个规划方案。该规划用地24公顷,东北侧为城市次干路,西北、东南、西南侧为支路,相邻地块均为居住区。两个方案均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定的基本条件。
[问题]
试问:从建筑布局、道路交通、公建设施、街道空间方面分别评析方案一和方案二各自的主要优缺点。
方案一的优缺点:
(1)优点:建筑布局与内部道路平行于周边路网,有利于衔接城市交通,并与城市肌理完全一致。公建设施布局于居住区内部,有利于对内服务。内部围合空间错落有致,易于形成不同的组团公共绿地和空间。
(2)缺点:出现了大量非正南北向的住宅建筑,不利于日照条件满足。
方案二的优缺点:
(1)优点:建筑基本为正南北向,有利于日照条件满足。沿城市道路形成了许多三角形开放空间,易于产生丰富的街道空间场所。
(2)缺点:内部道路与城市路网系统斜交,不利于交通疏解,且有畸形四岔路口出现。公共设施位于局部形成的畸形地块,面积规模等不易有合理保证。
[解析]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注意的问题:(1)建筑物的位置安排,非特殊情况下,应避免造成基地面积零碎,以致无法从容安排其他设施。(2)建筑物与基地周围之间应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不应对基地周围环境产生不良效果。(3)建筑物之间关系应合理、有序;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日照标准要求(对居住建筑)、建筑用房天然采光要求等。(4)建筑物形成的建筑环境,应组织好建筑与环境的自然通风;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干扰;与污染源之间应有卫生隔离,并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保护间距。避免破坏环境,应符合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交通组织是建设项目各组成功能部分之间有机联系的骨架。交通组织要清晰,符合使用规律,交通流线要避免干扰和冲突,符合交通运输方式自身的技术要求,如宽度坡度、回转半径等。有关道路设计要符合规范。居住区道路的作用不仅具有组织车行交通与人行交通的功能,也具有保持居住环境、避免穿越式交通,提供居民交往、休闲的功能,此外,居住区道路还是市政管线敷设的通道。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应体现方便生活、减少干扰、有利经营、美化环境的原则,可采用分散、集中、分散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布局,保证合理的服务半径。
试题五1. 某县城位于省级风景名胜区东南,依山傍水,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貌富有特色,地方经济以农业为主。为了改变落后面貌,县领导提出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A、废旧家电拆解企业B和房地产开发项目C。规划部门按照领导要求为上述企业办理了《选址意见书》(选址位置详见示意图)。
某县城建设项目选址示意图 [问题]
该县的产业选址和项目选址管理阶段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应采取什么相应对策?
(1)该县项目选址不当。农副产品加工企业A选址紧邻河流和城区,且位于该地盛行风向上风向,既不利于滨河岸线的优美景观,也对城区生活造成一定干扰。废旧家电拆解企业B位于风景区和城市的上风方向,易对空气质量、环境造成污染。房地产开发企业C被省道一分为二,不利于保证项目开发后的内部功能、环境完整,并干扰了区域交通。
(2)该县在选址管理上也存在一定问题,根据县领导的政策导向,应该先着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深入进行产业专题研究,分析农副产品加工、废旧家电拆解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与既有空间布局、道路交通等方面的相互影响、依托的关系,进行合理论证,并通过专家评审、人大审议、报批等合法程序后,方能对上述项目进行落地选址布局。
[解析] 场地选择的基本原则:(1)建设项目要符合所在地域、城市、乡镇的总体规划;(2)要节约用地,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3)要有利于保护环境与景观。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时,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意义和表现:(1)从规划上对建设项目加以引导和控制,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避免各自为政,无序建设;(2)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提供依据,对于促进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公告与听证、审查与决定、颁发与公开、期限、变更与延续。
试题六1. 某市远郊山区乡镇拟选址建设一处现代化高档宾馆,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4hm
2,总建筑面积约4.8万m
2,拟建高度45m。拟选址用地的西、北侧为山丘,东侧为一现状历史文化名村,南侧为河道和7m宽沥青路。
拟建宾馆选址示意图 [问题]
该项目选址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1)该宾馆选址距离历史文名村过近,建筑体量过大,未与历史文化名村协调并保持一定距离。
(2)该选址交通不便,且阻碍了历史文化名村的进村通道。
(3)该选址占用了部分沿河绿地,违反了规划控制绿地要求。
(4)该选址导致部分古树名木被毁,破坏了环境、历史文化保护。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二十六条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将需保留和保护的古树名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试题七1. 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年2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4月开工建设,7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问题]
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原因。规划局能否撤销或者收回《行政罚款决定书》。
(1)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①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原因: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②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原因: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进行验收。
③规划局违规验收时寄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原因: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在做出决定前,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④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不合法。原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规划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及时改正,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析]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法律凭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中辩而加重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