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1.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请评析该法条。
该条内容是对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间联系的规定。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联系。本条规定的是牵连联系,主要内容表现在: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的效力及瑕疵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2)持票人未支付票据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票据金额的对价,则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与其有直接对价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否定持票人的权利主张。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有不适之处,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无因性原理背道而驰的,多数人认为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否定。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1. A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上市公司,公司聘用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十年的老马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此外,为了节省资金,还聘用了正在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小刘作为会计人员。2011年,公司的总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B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担保。2012年B公司不能还款,银行将A、B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未将诉讼事项在财务报告中说明。2012年3月老马生病,在家休息了一个月,此期间,公司的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由小刘经办,审核和财物保管人员也由小刘兼任。2012年底,公司业绩滑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求老马想办法在财务上修改公司的业绩,老马改变费用、成本的计量方法,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增加利润,使A公司的年度报告很令股民满意。2013年,老马和小刘私设会计账簿,一本应付工商税务部门,另一本内部核算。2013年末,审计组对A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审阅“银行存款日记账”等会计资料发现,该公司以租用仓库为由,先后向其关联公司C支付了23万元。审计组调查得知:A公司没有大的仓储业务。虽然账簿记录和材料验单相符,但仓库保管员却不知道外租仓库一事。后了解到是A公司的老总通过“租用费用”从C公司手中购得一辆豪华轿车。
试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财务账簿方面的错误。
该案例中存在的财务账簿方面的错误主要有:
(1)依据《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因此,小刘的聘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会计法》第19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所以A公司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诉讼和担保的事项。
(3)《会计法》第27条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小刘不能同时兼任记账和审批人员。
(4)《会计法》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因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可以要求会计人员去做违法的事。
(5)《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6)依据《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公司和C公司虽签订合同,但该合同目的在于规避法律,是无效合同。A公司明显违反了《会计法》中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应按照《会计法》第43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