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辨析题1. 政治关系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社会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而形成的,以政治的强制力量和政治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内含着三个层面的关系:
(1)由人们的需求引起的,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利益关系;
(2)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在社会利益关系基础上结成特定的社会政治力量,并在这种力量对比关系中形成的政治权力关系;
(3)在社会利益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由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主张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所构成的政治权利关系。
政治关系是人类社会政治的一般本质内容,其他政治现象则是政治关系的外化和具体形态表现,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功能性划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显示的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横向权力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涵盖政治关系的全部内容。
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与政治关系两者之间的内涵和外延是存在差别的,两者不能进行概念替换。因此,题中观点错误。
四、论述题1. 阐述“德治”与“法治”的含义并论述两者的关系。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依法对国家权力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该定义可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来理解。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冶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依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动机制的总称。其中,“依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依法办事”是其基本要素;“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其所要达到的目标。
(2)“德治”的含义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②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
③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
④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
我们现阶段讲的“德治”,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它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3)“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①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②法律和道德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强化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③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④如何将“德治”与“法治”正确结合起来
a.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b.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比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就可以在立法时予以适当注意。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c.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等。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为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努力。
2. 试述政治改革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政治改革就是指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换言之,也就是统治阶级中的政治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系、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政治过程。政治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使它得以顺利地展开并最终取得成功,需要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政治改革的客观条件。从宏观的角度分析,政治改革的客观条件由经济条件、政治文化条件和社会条件三大要素构成。
①经济条件
经济发展是政治改革的首要条件。首先,经济发展为政治改革提供物质资源。其次,经济改革不仅是政治改革的先导和基础,而且也是政治改革成果得以巩固的保障。经济发展与政治改革的上述关系表明,作为政治改革的领导和组织者,政治领导集团必须始终把社会经济发展当作首要任务,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基础上设计政治改革的目标和步骤,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选择政治改革的有利时机。
②政治文化条件
政治改革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文化条件,即必须形成一种“革新”的文化,在这种文化体系中,社会成员在对政治改革的认知、情感和评价方面能够形成普遍的共识。“革新”的政治文化是政治改革得以推开和成功的社会心理基础。政治改革的文化条件往往是在克服传统政治文化障碍、改造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它要求政治改革者通过强有力的政治宣传工具,使改革的必要性、实际目标、任务、要求、政策措施等等深入人心,以转变社会政治心态和思想观念,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此外,它还要求政治改革者大力提倡思想解放,鼓励人们大胆探索和创新,以便于摆脱传统政治思想的束缚,破除对传统的迷信,建立一种新型的政治改革思想。
③社会条件
政治改革的社会条件就是指改革必须具备的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的稳定既是政治改革的条件,也是政治改革的结果。政治改革者要在社会的稳定——不稳定——再稳定的循环过程中推进政治改革,促进政治发展,就必须正确地处理稳定与发展、稳定与改革的关系:通过政府的调节,力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政治改革,力求从根本上消除某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政治改革的过程中,在触及某一部分社会力量的利益关系和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现象的问题上,力求将社会震荡降至最低限度。
(2)政治改革的主观条件。与政治改良和政治革命相比,政治改革是一种难度更大的政治变革。它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各项客观条件的满足状况,而且还取于它是否具备下列主观条件:
①政治改革需要有一批具有改革取向和改革意识的力行者
改革首先要有改革的领导者和倡导者。政治改革既需要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也需要有大批的改革理论家和实践者。就其素质来说,这些改革的力行者首先需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智慧和胆识、判断是非的眼光和制定并实施正确的政治改革目标的能力,其次需要具有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毅力和热衷于改革事业并能为本阶级的利益献身的信念;再次,需要具有团结合作、顾全大局的精神。
②政治改革需要有合理的目标和周密的计划
政治改革涉及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事务纷繁复杂,需要各个部门、各种措施的相互配合。所以,政治改革推行之前,改革者必须要有周密的设计和计划,其中包括;确定合理的长期、近期和阶段性目标;选择合适的改革策略;制定协调配套的改革计划和方案;选择切实可行的改革序列。
③政治改革要选择和把握有利的时机
政治改革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的储备和训练,改革舆论和宣传的开展,必需的法令法规的制定等。这些工作大致就绪后,还需要选择和把握适当的时机来推开改革。所谓选择和把握适当的时机,就是指在主客观条件具备之时,要不失时机地推行改革;在主客观条件还尚未成熟时,积极创造条件,寻找改革的有利时机。选择和把握适当的时机要求改革者全面分析和比较改革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改革力量和保守力量的对比、人民的改革愿望的强烈程度和支持政治改革的程度、改革者可以利用的经济、政治和军事资源和力量的大小等等,通过分析和比较,选择最有利于改革的时刻来推行改革。
④政治改革要充分调动本阶级成员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政治改革需要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社会支持,所以,改革者必须把政治改革和本阶级广大成员以及广大人民大众的利益联系起来,使他们真正从切身的利益出发来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成为推动改革的政治力量。
3. 简论各种政治权力关系。
政治权力关系,是指不同类型的政治权力之间的联系。按照对政治权力的分类,政治权力关系首先是指不同政治权力主体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不同要素划分的不同类型政治权力之间的联系。
(1)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之间主要是相互否定或相互对立关系,比如奴隶社会政治权力对于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否定,无产阶级政治权力对于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否定。另一方面,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之间也可能存在妥协或协调关系。这种社会历史条件:
①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之间的力量对比不相上下,双方都有妥协的要求;
②第三种外在力量对全社会构成威胁,如抗战时期的国共合作就是在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存亡造成严重威胁时形成的;
③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在社会中有某种共同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协商会议就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各方面政治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的。
(2)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执政党的权力,是指特定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的权力。从本质上来讲,执政党的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是一致的。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实际上是执掌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力量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就两者关系而言,一方面,作为执掌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力量,执政党的力量在社会公共权力意志形成和实际运行中具有领导地位,执政党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是领导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共权力是特定意义上社会范围和层次的政治权力,执政党的力量则是执掌该政治权力的政治力量而不是该权力本身,因而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执掌关系。而执政党要有效地实现对于社会公共权力的执掌,就必须在社会公共权力规则如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使得执政党代表的特定阶级或者阶层的利益要求与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具有实质上或者形式上的一致性,必须以法定的程序或方式把执政党的意志和要求转化为社会公共权力意志和要求。
(3)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
在社会政治权力的意义上,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是特定社会的政治权力与该社会中特定地方区域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是由地方权力的两重性引起的。从政治关系的社会利益基础上来讲,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是社会共同利益与各地方区域不同利益之间关系在政治权力关系上的体现。另一方面,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又是社会公共权力在其权力主体内部不同层次之间的纵向关系。
在两者之间的关系状态方面,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存在着需要合理划分各自利益基础上的相互协调关系,二者的基本状况是隶属关系基础上的协调关系。在常态下,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之间不存在对抗的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可能转向对抗。
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关系中,为使地方权力的两重性和由此引起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的两重关系得到和谐实现,具有关键意义的是两者之间的权力配置或分割。通常情况下,过分的中央集权会抑制地方的积极性和灵活性,过分的地方分权又会导致地方分散主义,因此,这种集权和分权必须在利益合理分割的基础上和不同社会诸多其他因素的背景下,把握合理的度。
(4)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
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功能性划分,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显示的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横向权力关系。一般来说,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之间关系的构成状态取决于社会公共权力的基本社会属性和政治权力的组织构成方式。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是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其权力组织运行遵循着专制集权原则和方式,因此,在这样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立法权、行政权或司法权合而为一,集于一体,为权力的执掌者统一运用和行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公共权力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因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只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确立,使得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内部本质上不存在利益对立关系,因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过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权力的功能性体现,它们都统一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立法权集中体现着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使之形成普遍有效的法律法案,因而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的核心,在三权中处于统率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过是贯彻和执行这些利益和意志的手段,因而在三权中处于从属立法权的地位。
4. 论社会主义中国政治社团的作用。
(1)政治社团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按照特定的利益集合在一起,有组织的参与、影响政府政策制定、变动和执行过程的社会团体。政治社团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政治现象,是现代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政治社团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和运行的。其根本性质是被社会主义制度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社团是社会利益分化的结果,是不同利益群体实现其特殊利益要求的工具。其特点首先是相互之间的非对抗性和合作,也就是各政治社团所代表的特殊利益要求以及由此形成的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能够相互合作;其次是在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下活动。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力量,各政治社团则代表局部的、特殊的群体利益,因而只能在共产党领导制下实现其特殊的利益要求。
(3)社会主义政治社团的作用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①组织功能。政治社团作为群众组织,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群众组织起来,为当家作主的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提供组织渠道,为党和政府事实对社会的管理提供方便的组织形式。政治团体所发挥的组织功能为群众政治参与、为政府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②参政功能。公民通过政治社团的组织和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在中国,政治社团的参政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它可以推选自己当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积极参与行政部门的决策;再次,政治团体参与政治协商组织及其活动;
c.通过大众传媒来表达政治社团的不要求。
③民主监督功能。社会主义国家的党和政府为了公正、合理而又高效的履行其政治功能,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同时也需要外在监督。政治社团在关注和维护团体及其成员的利益时,会对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给予关注和监督。这种监督能够起到党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所起不到的作用。
④教育功能。对于社会主义历史较短,一般群众的教育程度比较低,权利意识尚有待提高,社会和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着一定距离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政治团体还担负着重要的政治教育功能。在党的领导下,政治社团通过各种方式教育群众,争强他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使他们能够尽快的、积极主动的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其国家主人的作用。在这方面政治社团起着一种上情下达的作用,即把政府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的传达到各自联系的群众中去。
5. 革命党与执政党行动逻辑之异同
革命党指的是尚未执掌国家政权,企图推翻现行政治统治,以夺取和执掌政权为目的的政党。执政党指的是有一定的军事,经济,政治实力,并且有纪律有组织的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
(1)两者的行动逻辑相同之处如下:
①两者都是属于政党的范畴,都代表某个阶级利益的政治组织,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政治目标。它们都是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阶级或阶层的政治上最积极的代表,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政权和保持政权,而在阶级斗争中形成的政治组织。
②两者存在着转化关系。一旦革命胜利了,革命党必然面临向执政党的转变。革命之后再革命几乎等于回到过去,不断革命等于不断的循环。因此,革命党在革命胜利后的行动逻辑就转化为执政党的行动逻辑,而不能一味按照革命时期的行动逻辑办事。
(2)两者行动逻辑不同之处如下:
①从两者的目的和任务看。革命党的目的是动员人民。推翻政府不易,变更政府制度很难,社会革命更是极为艰难的事,需要动员最广泛的社会力量。执政党的目的是维护已有的体制,让社会在体制下正常运作。执政党的目的不是革命。执政党的目的是坚持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保障国家安全。革命党变成执政党之后,它的任务和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革命党而言,任务目标就是夺权,运用的是暴力手段,同时要求有强有力的铁的纪律,党员就要冲锋在前不怕死。一旦执政,手里掌握了政权,目标和任务不可能再是夺取政权。手中有了权,它的任务就是怎么用好这个权。过去夺权的时候是给了老百姓以许诺的:原来的政权不行,只有共产党才能使社会更加快速地发展,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能使国家强大。这些许诺都要在掌握政权后去实现。这就是不一样的任务。
②从政治统治方式来看,革命党主要依靠暴力手段来夺取政权和巩固新生政权;作为政权巩固后的执政党,同意的手段更加重要。
③从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来看。就权力分配格局而言,革命党属于高度集权和直接领导
为主的政党,执政党则强调适度分权和间接领导,为了赢得革命战争的胜利,革命党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和绝对领导,党组织直接指挥政权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党代政,党政功能高度重合。执政党不再直接领导政权机关和群团组织,而通过指导身居其中的党员的活动来间接实现领导。领导手段也应从革命党所习惯的群众运动方式转为依靠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和完成日常任务。
④从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来看。革命党在对敌斗争的严酷条件下,难以实行充分的党内民主,同时为了革命斗争的胜利,必须强调铁的纪律和高度的服从以及必要的保密。而执政党具备了实行党内民主的条件,在坚持党的纪律保障党的意志的贯彻执行的同时,应该把重点放在发展党内民主上来。
⑤从战略策略或政策方略来看。革命党的战略策略立足于阶级斗争,强调分清革命的依靠力量、同盟力量和革命的对象,并据此制定革命的战略和策略。执政党治国的政策方略要立足于社会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和谐与合作,具有最大程度的包容性。
⑥从活动方式来看。革命党往往被当权者作为“非法政党”来对待,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这种长期地下党状态对革命党的活动方式有着深刻的影响,不习惯于遵守法律法规,不习惯于尊重国际政权,追求高度的行动自由和活动的高度保密性,强调决策效率而忽视决策程序。而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模范遵守法律,要遵守程序。
⑦从对党员的要求来看。革命党要求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清除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和政治投机分子。对党员个人的要求,重点是对党的忠诚和革命的理想信念,对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很少。执政党从党员队伍的构成来说,执政党的党员队伍应当有社会各个方面的优秀分子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不应当局限于某个特定社会群体。从党员素质要求来看,执政党既要强调党员对党的忠诚和革命的理想信念,又对党员的知识和能力列出很高的要求。
⑧政治意识形态有所不同。革命党的政治意识形态是一种革命政治学,更多强调的是阶级斗争、暴力革命、无情专政、不破不立等;执政党的政治意识形态是一种改革政治学和建设政治学,更多地是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执政目标。以及通过增量改革的途径实现这些目标。
⑨从两者各自最突出的特点看。革命党的存在有三个特点:首先,要有一个革命领袖,这种革命领袖产生于特定环境,他往往一呼百应,而且革命党在实际操作中也通常会把体制力量凝聚到领袖的身上,通过他动员民众,比如,大家一看到毛主席心就定了,就有方向了,领袖对于革命党非常之关键;其次,要有一整套思想体系或者意识形态,它通常是革命领袖提出来的;再次,要有一个铁的纪律,这是战争年代的需要,在那样的环境下,不可能进行民主协商,即便有,也是很小范围的,体现在成员关系上,必然是领导命令型,靠铁的纪律来凝聚、整合这个党。
而作为执政党则不同,执政党在意识形态里强调阶级调和、阶级合作,通过社会合作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合作基础。作为执政党一般来讲都比较强调民主、协商。
⑩两者的基础不同。执政党与革命党相比,所代表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革命的前提就是认为现存这个社会不合理,要推翻它。执政之后,如果继续用这套思维去思考问题,那就很麻烦。已经掌权了,如果仍然只代表个别阶级,将别的阶级统统排斥在一边,甚至采取消灭的办法,就会出大问题,整个社会会因此发展不起来。要想使社会发展起来,作为执政党,不能让社会各部分之间成天斗来斗去,必须想方设法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只要社会的这些部分仍然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就不能去人为地消灭它们。
总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革命党和执政的行动逻辑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而在革命已经取得胜利的新时期,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至关重要。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途径只有一条,就是法治化。完成这个转变的标志只有一个,就是法治。首先,规定基本法,而不是领袖或者政党,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次,以政府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特别是司法独立和公务员执法系统的独立,来保障基本法的权威;再次,以考试和考核来选拔公正廉明的司法和执法官吏,保障吏治的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