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1. 简述税法构成的实体法要素。
税法构成的实体法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1)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2)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3)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又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4)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5)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
2. 什么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其意义如何?
(1)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含义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意义
①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了,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中国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②它有利于协调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及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私有制财产关系对全社会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辐射,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法中公共管理主体的责权利配置亦可在经济法之外解决。
③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摒弃行政型、家长式的经济体制,每个具体公有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变,从事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建立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的内在机制,保障公有财产不致流失乃至保值增值,使经济管理高效廉洁、稳健有序。
3. 消费者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消费者法的基本原则
①消费者主权原则
消费者主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喜好选购商品。消费者主权原则是消费者法立足和遵循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使消费者得以在众多商品中充分自由选择,并着眼于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经济利益等不受损害来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是生产的主导者和生产者不良行为的有效约束者。
②保护弱者原则
弱者保护已成为现代法的一个基本倾向,在消费者法中,弱者保护就是消费者保护。为了平衡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关系中所处的弱者地位,要求法律的天平对消费者适当倾斜,片面地赋予其某些权利,让生产经营者片面地负担某些义务。
③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法还要遵循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消费者保护的基础。
④社会监督原则
消费者法也应坚持社会监督原则,各种组织、个人包括传媒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既包括对生产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也应当包括对政府相关管制、监管行为的监督,国家和法律鼓励、支持和保护这种监督。
⑤消费者法应当贯彻鼓励并方便消费者维权和寻求救济的原则。
4. 简述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该定义中有下述要点:
①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②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③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①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凡依法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组织体和个人,都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因而,经济法主体的存在范围非常广泛,遍及国民经济中工业、农业、商业等各个领域,以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
②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经济法领域有多种经济法律关系,如市场监管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社会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等,各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其特定的主体资格。同一社会实体往往同时参加多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分别具有不同的主体资格。并且,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混合性,同一社会实体参加这种经济法律关系,就兼有两种或多种主体资格。
③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主体的法律形态,即法律所确认的主体的社会存在形态。不同的法律形态,即表明不同的主体组织制度。经济法对主体形态的设计,遵循的是具体人格的思路,而非抽象人格的思路。
④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主体的法律地位由主体的能力所支撑。在经济法的假设中,主体间不具有匀质性,即不同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别。正是基于这种差别,经济法律关系往往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为实现不平等主体间的实质公平,在立法上实行倾斜政策。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框架,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而形成的。它表明,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往往通过一定中介发生联系。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我国,“三层框架”已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三类。
5. 如何开展反补贴调查?
开展反补贴调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调查机关
由商务部分别对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是否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分别进行调查,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并予公告。出现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的,反补贴调查也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2)确定损害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①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②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
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③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④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⑤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3)累积评估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①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②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6. 什么是财政收支划分法?它有哪些类型?
(1)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指包括内容设立财政级次、划分财政支出职责、划分财政收入权、规范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间的财政联系财政法。
(2)财政收支划分法的类型主要包括
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彼此独立的分立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②中央财政具有绝对支配权和主导权的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③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适当分权并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分权式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适合的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7. 资源税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1)资源税法的概念
资源税法,是指调整以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主要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2)资源税法的内容
①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以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征税客体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资源税采取定额税率,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纳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占用土地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等依法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占用耕地面积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此税的目的是限制盲目占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为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经批准征用耕地用作部队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用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8. 简述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包含的含义主要是:行业组织具有何种法律人格;行业组织的法律定性如何,即它具有何种主体资格;行业组织基于这种法律人格、主体资格在对内对外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何。
(1)行业中介组织的基本法律人格是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行业协会均须按照有关专门立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2)行业中介组织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行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行业之间提供市场中介服务时,参与其中而成为经济法主体。
(3)行业中介组织依法享有与国家机关协商的权利,同时负有依法服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协调、管理的义务。
(4)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具有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职能。
从国内外有关行业立法看,其中的“一定范围”通常限定在协调、维护及促进与行业有关的利益和行业协会会员利益的范围内。
(5)行业中介组织负有依法自律的权利义务。
行业自律一方面意味着行业中介组织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以行规行约、行业管理规范等管理、约束业内成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它在一定范围内有权排斥其他权力干扰其实行自我管治。
9. 什么是国家内债法律制度?
国家内债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债的发行制度、使用制度、偿还制度和管理制度四个部分组成的,规范国债在国内发行的法律制度。包括:
①国债发行制度
国债的发行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人,成熟的国债市场则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发行对象。国债的发行条件是指国债的种类、数额、利率、付息方式等。确定国债的利率所参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政府信用状况和社会资金供给量。
②国债使用制度
政府使用国债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用于特定用途。国债债权人对国债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国债的转让和抵押等方面。
③国债偿还制度
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行为。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税收、举借新债以及国债投资项目的收益三种形式。
④国债管理制度
国债管理是为了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国债的管理贯穿于国债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等各个环节,对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10. 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条件有哪些?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概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规定。主要有下列条件:
①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11. 我国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我国金融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金融法的具体制度:
(1)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体,是金融关系的参加者。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就是规范上述金融机构本身的组织体系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以金融机构的不同性质和业务范围为标准,金融机构组织法可以划分为中央银行法(在我国即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组织管理法等。
(2)金融经营规制法
金融经营规制法即调整金融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主要是指金融业务法,具体包括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外汇法、金融衍生品法等具体内容。
(3)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连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监管内容等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4)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金融调控法律规范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为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对存贷利率、同业拆借、境外借款、系统性银行业风险等作了规定;在《外汇管理条例》中,为执行货币政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在调整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调控关系方面作了规定。上述多方面的规定都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表现形式。
12. 简述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有学者将这些虽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却在实际事务中拥有某些权力并扮演着权力角色的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自治组织等,称为准公权力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中介性
①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
②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某些事业单位、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它们主要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
总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政府干预市场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与竞争过程中的媒介。
(2)公共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
①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②提供公共物品。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范畴。
③其行为具有公信力。社会中间层主体不具有政府的行政强制性,其行为的效力或效果主要依靠公信力来支撑和维持。
(3)民间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组织或机构,它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
(4)专业性
每一类社会中间层主体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一般是对某一特定公共领域的专门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三、论述题1. 试论计划法的立法形式。
计划法的主要立法形式有下面两种:
(1)分散立法
即不进行专门的计划立法,只是在相关的立法中规定一些有关计划法的条款。
(2)集中立法
即进行专门的计划立法。在采取集中立法模式的情况下,从国内。外已有和拟制定的计划法来看,计划法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法典形式的《计划法》
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就准备制定的一部法律。它主要是要把有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些基本的制度、计划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计划活动的程序、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下来。
②《经济稳定增长法》
这是计划法的重要形式,并且是较为可行的立法形式。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的综合调控,来实现总体经济的平衡,以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促使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③《宏观经济协调法》
这是协调各类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相关的宏观调控立法的一部法律。在立法上,《宏观经济协调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分解到上述的《计划法》或《经济稳定增长法》的相关规定之中。
2. 试论“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理念。
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都是经济法的理念追求,也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区别。通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理论探讨,体现出经济法对社会的深切关爱和实质正义的终极追求。
(1)社会本位
①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
实质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过渡的过程。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资本高度集中,垄断组织竞相出现,“市场失灵”作为市场机制的先天缺陷明显暴露出来,客观上存在不宜由市场调节或不宜完全由市场调节的领域。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精神导致私权的无限扩张,形成一系列利益矛盾。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经济的高度垄断,信息不完善、不对称,使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空前激化,影响资本主义经济的总体发展,进而将最终危及资产阶级的统治。
②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政府从“守夜人”转变为社会经济生活干预者的角色,这种转变反映在法律领域,“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等原则受到了质疑。
在经济运行的层面上,社会化大生产导致公司、合伙等经济组织的出现,它既是个人权利让渡的结果,又是对个体权利的制约,由此出现了个体经济组织的矛盾;在市场机制上,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强调个人效益的最大化,其负面效应导致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社会整体利益得不到维护。在私法无法解决问题时,新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经济法。
③社会本位的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上,就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而这种公益优先原则不同于民法中公序良俗的被动优先。
在民法中,只有当个体的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才予以限制。而在经济法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规定代表公众利益的行为的优先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体现了对民法的绝对“契约自由”和“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的突破,标榜了经济法自身独有的特色。
(2)实质正义
①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以追求并实现正义作为其天职和精髓,经济法也不例外。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这种思维方式发展到极致,使得其在法律思维中忽略了社会运动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具体性和复杂性,形式正义引起的社会实质不公,导致了新的正义观以及相应法律规范的出现。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它包含分配正义的内容。
②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它摒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近乎于机械的适用,社会的运动和发展迫使其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以至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实质正义使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
③在经济法中,从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到维护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无不要求主体的行为既符合法律规范本身的规定,而且行为结果也不违背该规范的内在精神和合理预期,合乎实质正义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实质正义尽管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义并非是相悖的,它同样包含着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地走向反面和极端化。
3.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与财产责任是什么?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的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惟一合法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 试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及其经济和法律意义。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包括:
①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
②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③这种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
④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①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意义
经济法调整的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国家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依法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规制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但鉴于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不总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为防其出于一己之私,与企业、个人进行钱权交易,从而导致“政府失灵”,国家同时通过经济法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依法实施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法律意义
a.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将调整对象作为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更有利于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区分。一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就自然而然地浮出水面。
b.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第一,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如果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应当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问题则迎刃而解。
第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5.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
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a.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对于经济法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
b.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
c.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a.经济法主体法定
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
b.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
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律的规定为准;
c.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题1. 据悉,2009年法院、银行联手悬赏“捉拿”的首批“信用卡老赖”,均因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债务,而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进而被录入“黑名单”的。事实上,这仅是法院系统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的“冰山一角”。2009年2月底,一家建材公司辞职不久的职员卢先生将自己的“老东家”告到了法院:原公司老板冒领他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原来,在卢先生跳槽前,某银行前来该建材公司推销信用卡,公司老板遂鼓励员工(包括卢某)一起办卡。卢某辞职后,该老板遂将银行寄来的卢某的信用卡开启、消费,直到银行给卢某接连打来数个电话催款后,他才得知自己当初办理的信用卡竟被原来的老板领用了。目前,法院仍在审理此案。2009年2月,南京一家名为“楼外楼”的房产中介公司因非法融资而被法院查封。据相关部门披露,其非法融资的手段之一,就是公司为其旗下的员工每人统一办理3至5张信用卡,然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
试以上述事例暴露的问题为例,从信用与金融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意义的认识。
(1)案例中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起因是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
金融业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从产生伊始就和信用相伴相生。对于金融业而言,金融信用在金融业的资产中无可置疑地占有首要地位。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是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也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打破了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金融信用体系,造成了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
(2)金融信用缺失的根源
①历史沉淀和制度性约束使我国金融信用基础很是脆弱,在迈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时,传统诚信观念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形成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业信用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
②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
③随着金融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工具不断创新,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资源开始得到多种利用,但是由于金融体系中的分业管理和分业经营的现状,不同投资方式的受理具有较大的限制,造成了金融信息的分割。金融机构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难以收集交易对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急需沟通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金融信用的发展和完善。
(3)金融信用的缺失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危害
①银行信贷资产恶化,加大金融风险,信用的恶化直接导致银行资产的恶化,正常贷款转成不良贷款现象仍大量存在,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成为银行开展业务、提高经营效益的第一大障碍;
②金融交易成本增多,严重阻碍了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发展,信用的缺失也加大了金融交易成本,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企业信用调查、评估,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来评定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从而加大了银行的贷款成本;
③阻碍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信用缺失直接影响了支票、商业汇票等转账结算工具的推广;
④资源配置失衡,阻碍经济的发展。
在信用恶化的条件下,资金流动受阻,无法按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优化配置资金作为经济活动中最具活力的要素,其配置方式具有带动、引导效应,资金配置失衡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失衡,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不能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因此,金融部门应当和政府运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武器,共同构筑信用基础,建立完整、规范的金融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