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词解释1. 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逃税数额较大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 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二者在构成条件上存在差别。其中,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3. 刑罚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4. 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①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b.行为的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c.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或者情报。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6. 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法律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具体包括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具体来说,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将“禁止攀摘花木”当然解释为“禁止刨根伐干”。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如将《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扩大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限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如将入户抢劫犯罪中的“户”限制解释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四、简答题1.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的犯罪主体完全相同,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直接客体不同。二者均属于渎职罪,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2)客观方面不同:
①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a.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行为虽未逾越行为人的职权范围,但行为人以不正当目的或非法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职权,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或者决定。
b.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②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二者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
2. 辨析: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是指改变特定款物的特定专用用途,擅自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但是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特定款物挪归单位其他事项使用,未能专款专用。如果将特定款物挪作个人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3. 举例简述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①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主人将客人遗忘在室内的贵重物据为己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如将商店的贵重商品秘密地藏匿,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据为己有。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
②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财物,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前者如保管人被合法地要求返还,但声称不再归还从而据为己有,后者如饭店隐匿客人遗落在座位上的贵重物品,企图非法占有而对客人谎称未见到。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方式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是公开的。
③占有财物的时间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且占有该财物的行为系合法的,如保管人是合法地占有他人寄存物,后见财起意拒绝归还,行为特点为“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盗窃罪中的财物只能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后才得以占有,如偷偷将将其他乘客包内的贵重物品转移至自己占有。诈骗罪的行为人也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占有他人财物,如谎称交易发生欺骗他人将大额款项汇往自己账户。
4. 简述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1)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主要区别:
①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是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事责任的内容是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刑罚的内容则是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
③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产生;刑罚则是伴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
①刑事责任是刑罚适用的内在根据。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着行为人负有接受刑罚惩罚的义务;只有存在刑事责任,才能适用刑罚。
②刑事责任程度直接决定着刑罚的分量,具体刑罚处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对刑事责任极轻的犯罪分子,则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③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
5.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a.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
b.管理,主要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
c.经营,主要是指将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职务活动。
d.经手,主要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
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a.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b.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c.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183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d.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6. 单位的犯罪成立特征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是什么?如何科学地适用该款司法解释?
(1)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②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于严格依照了单位犯罪的成立特征,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而不是拘泥于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首先表明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个人为实施犯罪,犯罪目的体现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为此目的设立单位,是个人犯罪的手段之一,因而不具有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特征要求。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表明客观方面是通过单位进行个人违法犯罪活动,此处兼顾了法律的规制作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避免借单位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3)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地适用该款司法解释,就必须注重对单位犯罪特征的把握和理解。结合个人成立单位的目的以及单位实施以后的主要业务是否合法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7. 简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按直接客体以及主要构成要件不同划分,其种类包括:
(1)犯罪行为侵犯公民生命权利。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犯罪行为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如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犯罪行为侵犯公民性自由权利或健康权利。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4)犯罪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5)犯罪行为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如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6)犯罪行为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如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8)犯罪行为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犯罪行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如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10)犯罪行为侵犯婚姻家庭权利。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