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题 [案例]
背景资料:
某业主投资一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施工单位,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机械的停工费用和人工窝工费按台班费和工日费的40%结算支付。该工程按如下计划进行。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
事件1:因业主不能及时提供材料使E工作延误2天,G工作延误1天,H工作延误2天。
事件2:因机械故障检修使E工作延误1天,G工作延误1天。
事件3:因业主变更设计,使F工作延误2天。
事件4:因电网停电,使F工作延误0.5天,I工作延误0.5天。以上事件对同一工作延误时间不在同一时间段内。
为此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和证据。主要索赔要求如下:
(1)工期:E停工3天,F停工2.5天,G停工2天,H停工2天,I停工0.5天,要求总计顺延工期10天。
(2)费用:
①机械设备台班费
E工作吊车:(2+1)台班×1200元/台班=3600元
F工作搅拌机:(2+0.5)台班×300元/台班=750元
G工作小机械:(1+1)台班×300元/台班=600元
H工作搅拌机:2台班×300元/台班=600元
合计要求补偿机械台班费损失5550元(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上述机械台班费单价合理)。
②人工费
E工作:3天×15人×40元/工日=1800元
F工作:2.5天×18人×40元/工日=1800元
G工作:2天×8人×40元/工日=640元
H工作:2天×18人×40元/工日=1440元
I工作:0.5天×10人×40元/工日=200元
合计要求补偿人工费损失5880元(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上述人工单价和人工数量合理)。
问题:1. 工期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非承包商原因引起停工,业主应给予工期顺延。但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不应顺延工期,如因施工机械故障原因引起E工作延误1天、G工作1天。同时,不在关键线路上的工序,虽然非承包商原因引起延误,但若有足够时差,对工期不产生影响,不应计入索赔额,如G、F工作。
故合理的工期索赔时间是:
E工作2天+H工作2天+I工作0.5天=4.5天
2. 机械台班费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业主直接原因或按合同约定应当由业主承担风险的因素而造成的机械窝工,可以索赔,但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机械窝工,不应索赔。另外,本合同约定机械停工费按台班的40%结算支付应计入索赔计算而非全部。
因此,该项机械台班索赔合理的计算应是:
E工序吊车:2×1200=2400元
F工序搅拌机:2.5×300=750元
G工序小机械:1×300=300元
H工序搅拌机:2×300=600元
机械窝工补偿额合计:(2400+750+300+600)×40%=1620元
3. 人工费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人工费索赔分析计算同上。
该项索赔合理的计算应是:
E工作:2×15×40=1200元
F工作:2.5×18×40=1800元
G工作:1×8×40=320元
H工作:2×18×40=1440元
I工作:0.5×10×40=200元
人工费补偿额合计:(1200+1800+320+1440+200)×40%=1984元
[案例]
背景资料:
某水闸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进行施工招标。
事件2: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施工单位按时递交了答复,修改了工期计划,满足了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可工期修改。
事件3: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要求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否则不签合同。
事件4:合同约定,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1)提供施工用地;(2)执行监理单位指示;(3)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4)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5)提供测量基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1)垫资100万元;(2)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3)组织工程验收;(4)提交施工组织设计;(5)为其他人提供施工方便。
事件5: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计划施工工期3个月,自合同签订次月起算。合同工程量及单价见下表。 项目 | 土方工程 | 混凝土工程 | 砌石工程 | 临时工程 |
工程量 | 1O万m3 | 0.8万m3 | 0.2万m3 | 2项 |
综合单价 | 10元/m3 | 400元/m3 | 200元/m3 | 40万元 |
开工及完工时间 | 第1月 | 第3月 | 第2月 | 第1月 |
(2)合同签订当月生效,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期最后2个月等额扣回。
(3)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3%,在施工期内,按每月工程进度款3%的比例扣留。保修期满后退还,保修期1年。
问题:4.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事件1、事件2、事件3的处理方式或要求是否合理?逐一说明理由。
事件1不合理。施工招标应该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监理单位已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等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
事件2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该标书属于废标。
事件3不合理。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属于变相压低报价;如确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双方应协商调整相应单价,不能强迫中标人不调整单价而签订合同。
5.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分别指出事件4中有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的不妥之处。
事件4中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妥之处有:
(1)执行监理单位指示。
(2)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
(3)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妥之处有:
(1)垫资100万元。
(2)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
(3)组织工程验收。
6. 按事件5所给的条件,合同金额为多少?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多少?
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50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15万元。
7. 按事件5所给条件,若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各项工程,计算施工单位工期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保留金扣留、工程预付款扣回、应收款。
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为320万元;保留金扣留9.6万元;工程预付款扣回25万元;施工单位应收款为285.4万元。
[案例]
背景资料: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8. 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业主自行对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9. 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例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例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10. 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11. 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12. 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例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13. 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
背景资料:
某大型防洪工程由政府投资兴建。项目法人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代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方式担保。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有效期为60天。
项目法人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为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项目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且采用邀请方式招标。
项目施工招标信息发布后,共有9家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项目法人认为报名单位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对报名单位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开标后发生的事件如下:
事件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000万元,为最低报价,经评审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事件2:B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300万元,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
事件3:C投标人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天。
事件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事件5: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事件6:F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600万元,开标后谈判中提出估价为800万元的技术转让。
事件7:G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故G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标文件。
问题:14. 项目法人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不正确。理由:项目招标公告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发布,不能限制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依据有关规定,该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法人不能擅自改变。
15. 分析A、B、C、D、E、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或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A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经评审后最低报价的应推荐为中标人。
B投标人在开标后降价不妥。理由: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修改。
C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D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投标人的投标函(或投标文件)应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不要求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E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根据有关规定,联合体投标,应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F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根据有关规定,开标后合同谈判中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16. G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项目法人可如何处理?
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得撤回。G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项目法人可没收其投标保函。
18.
[案例] 背景资料: 经批准后,Y省水利厅作为项目法人对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该项目属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招标人于2006年5月2日~5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规定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采用资格后审。5月12日~5月16日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0元/套,招标文件规定5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相关日历如下图所示)。截至5月16日,共有6家投标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且该6家单位(分别为A、B、C、D、E、F)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其中F投标单位为甲单位(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与乙单位(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联合体。投标单位A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发现其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F五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5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代表和其他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共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4人,从Y省水利厅组建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5名,其专业分布为:工程建设管理1人、金属结构1人、造价2人、水工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5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F、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6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于6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5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F,因此,从6月16日~6月2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7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向A、C、D、E、F五家投标单位发去了中标结果通知书。
问题: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而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售价为5000元/套,显然过高。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故F投标单位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不应向其出售招标文件。
(3)招标人不应仅宣布5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3,而本案例中招标人代表4人,显然已经超过评委总数的1/3;由于该项目属于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故评标专家应从水利部或该项目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5)评标过程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19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该项不得少于20日的要求。
(8)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9)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才将中标结果通知书发给A、C、D、E、F五家投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