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变更、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虽然公司法经过多次修改,但是对外商特别投资规定与公司一般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的区别
①设立时是否需要审批
a.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需要审批(特定公司除外)。
b.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
②注册资本与出资期限
a.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0。
b.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全体股东的出资没有限制。
②首次出资额
a.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中外双方都出资)。
b.新《公司法》对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已经取消最低限制。
③组织机构
a.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b.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④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指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⑤经营期限不同
a.《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b.所有的合作企业在合同中均应订明合作期限,合营企业一般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和外商投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取公司的形式,但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规定的公司形态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许多不统一的地方,对我国以《公司法》为核心的企业法体系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但是由于立法进程的不同步,在适用上,《公司法》与外商企业投资法仍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复和冲突。有的公司法规定的而外商投资企业却没有规定,有的则相反。有的同一内容而两法却互相矛盾。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可优先适用特殊法,但是如果全部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产生了同一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享有不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