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又称情况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事实情节,其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间接证据和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其只能够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
由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要比运用直接证据更困难、更复杂,稍有不慎,往往就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所以,为了正确地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并且要掌握以下一些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由于间接证据容易收集,所以,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联系主要有: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是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要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表面上的联系当做客观的内在联系,而将其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3)必须审查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证据锁链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互相矛盾,那么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只有查证清楚以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4)必须审查间接证据有无反证的可能性。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反证推翻了,就要重新审查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研究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证明,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了错误的可能性,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