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1. 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是指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和贯彻的,体现行政立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包括: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进行。
(2)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相对人的立法参与;体现在内容上即要求尊重人权,真正反映和体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体现在事后程序上,就是对行政立法的民主监督能被纳入救济途径。
(3)法制统一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与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保持一致,不相隶属的行政立法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同一行政主体制定的多个行政法规范之间和同一行政法规范内部都应保持一致。
(4)可操作性原则,行政立法要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执行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从而起到补充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漏洞,及解释法律和法规的原则规定和立法意图,并使法律和法规切合本地方或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作用。
2. 简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1)确定方式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判例确定,第二种是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第三种是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即行为标准和损害标准。
①行为标准。行为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损害标准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我国行政赔偿主要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则。
3. 简述行政机关侵犯公平竞争权的情形。
(1)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以及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
(2)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比如不平等为一个企业提供贷款、销路、税收等方面的便利;
(3)强制搭售某一品牌或者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一品牌的商品,该行为即侵犯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厂家的公平竞争权;
(4)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屏蔽行为;
(5)信息歧视行为。比如对所掌握的信息只向一部分市场主体公开;
(6)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个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比如对于排他性许可,在未举行比较听证之前就许可给某个申请人;
(7)不法的行政确认,一个企业要求行政机关确认另一个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行政机关不予确认、不予答复或者确认该企业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