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1. 简述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较法律适用的特点。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不同于法院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法律适用,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一特点使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区别开来。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对同一行政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此次法律适用是对第一次法律适用的监督。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行政实体性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依据”,又有“参照”。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仅高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而且也高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适用。
2. 简述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行政主体是指具有独立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具有独立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不能实施行政事实行为。
(2)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这一标准将行政主体通过非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排除在一般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之外。
(3)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为结果不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 简述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者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
(1)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到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
(2)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权人或者邻地建筑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
(3)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歌厅、饭馆等餐饮娱乐业,因使区分所有人得以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二使用专有部分,从而侵犯到了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等。以上三种情况,相邻权人实际上使处于相关人的地位,行政机关行为虽然直接指向相对人,但作为与相对人处于相邻权地位的相关人因此也受到影响,要从根本上保护相邻权,必须将赋予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才可。因此,法律赋予相邻权人原告资格。
四、案例分析题1. 1999年4月19日,中国共产党汝州市委、汝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汝文[1999]75号文成立了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全市各有关部门执法执纪和优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实行综合执法管理等。2000年1月7日,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给冯聚林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冯聚林,据查,你(个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45条第6款的规定,限立即停止施工,并到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按照有关法规从重处理。”2000年1月11日,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冯聚林位于汝州师范学校东墙新盖的房屋朝汝州师范学校院内开设的四个大窗户、一个小窗户上的14个活动窗扇拆掉拉走,将该窗户框砸坏,并将该窗户及一个小门予以垒堵。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拆拉活动窗扇、砸坏窗框、垒堵门窗的行为,给冯聚林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其价值经双方认定为人民币2000元。
问题: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汝州市委是否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汝州市委、汝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下文成立的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不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那么,汝州市委是否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呢?《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共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由此可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如果党委与政府共同作出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党委不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龙某与胡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龙某,胡某不服,向县政府的上一级某市政府申请复议。某市政府以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撤销决定,龙某就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2.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的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除原、被告之外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③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3.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有哪几类情形?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有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中的非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在专利、商标行政案件中,被行政机关驳回权利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确权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④共同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关联或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 本案中谁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本案中,胡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胡某参加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被告所作出的撤销决定对于胡某是有利的,因而胡某属于利害关系人。
某县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某私营药店(非法人)予以罚款30000元的处罚并没收了相关药品。该私营药店业主李某表示不服。(电子科技大学2011年研)
现问:5. 本案中李某可否向县卫生局提出召开行政听证会?
李某可以提出召开听证会的请求。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县卫生局对李某私营的药店罚款3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罚款。
6. 《行政处罚法》对法定行政听证的种类有何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行政主体作出上述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设定了两种类型的听证程序开始方式。
①基于法定义务所开始的听证。行政主体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只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就必须举行听证程序;
②基于法律解释裁量开始的听证。在该款规定中,明文列举的处罚决定之后有“等”字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基于对该“等”字的解释,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拓宽至明文列举的范围之外。行政主体也可以基于自身的认识,在必要时举行听证。
7. 假设本案引起行政诉讼,李某为原告还是以私营药店为原告?李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什么?
由私营药店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李某作为私营药店的诉讼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8. 在本次行政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李某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次行政诉讼由被告县卫生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做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李某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卫生局认为李某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卫生局承担举证责任。
9. 行政诉讼的种类有那些?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有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赔偿诉讼和非诉执行等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