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1.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7)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2. 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互不侵犯原则;③互不干涉内政原则;④平等互利原则;⑤和平共处原则;⑥民族自治原则;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⑧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4.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国际人权保护主要是指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和承认习惯法的方式,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治与惩治。
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有:①生命权和健康权;②自由权;③平等权;④保护人格尊严权;⑤发展权;⑥获得人道主义待遇权;⑦获得公正审判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一方面,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另一方面,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
5.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
6. 如何理解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为:
(1)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确定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表述是明确的、具体的。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设定、表述和适用,可以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实践。
(2)国家性。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3)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4)正当性。无论法律采取何种具体形式,它总是追求在其创制者看来属于正当、符合正义的目标,并在形式上要求公正。
(5)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6)阶级倾向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有利于实现统治阶级的目标和价值。
7. 司法独立原则的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8. 法对人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法对人的效力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
(1)属人主义原则。即凡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一律适用本国法。
(2)属地主义原则。即凡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均适用本国法。
(3)保护主义原则。即凡损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一律适用本国法。
(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这是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法在对人的效力方面也采用这一原则。
9. 简述产生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违法行为,如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的行为等;
(2)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3)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10. 简述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对象。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亦即最高层次是人民;第二层次是由人民选出并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次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
依法治国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指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其二指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11.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有:
(1)以宪法为依据;
(2)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结合。
12.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
13. 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或组织。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4. 法治和法制有何区别?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内涵的差异。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2)价值取向的差异。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即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法制则不预设价值取向,它同国家相伴而生。
(3)在与人治的关系上,法治明确地与人治相对立,有人治无法治;而法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4)在配套环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而法制则可以在各种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环境中存在。换句话说,法治是具有特别价值内涵的法制,即以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权为精神的法制秩序。
15. 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方法。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其原则、方法和效力如下:
(1)法律解释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①合法性原则,即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②合理性原则,即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情理和公理。
③法制统一原则。
④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2)法律解释的方法可概括为:
①语义解释,即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术语的含义进行分析,确定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②系统解释(也称体系解释),即把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法律条文在法律文件系统中的地位以及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着手,来确定该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③目的解释,即根据制定法律的目的和立法的意图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④历史解释,即在研究立法历史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背景资料、审议情况、草案说明及其他相关历史资料,来阐述法律条文的含义。
16. 简述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意义有三点:
(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地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17. 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1)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2)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①时效免责,即法律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②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18. 如何理解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巩固国家政权。近代各国的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需要制定宪法,以记录、巩固其斗争成果,保护其政权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防止敌对势力的颠覆。
(2)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3)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4)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它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
(5)宪法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6)宪法对公民权利起保障作用。
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发挥宪法的作用,关键在于宪法在生活中得到充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