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1. 简述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①成文宪法典;②宪法性法律;③宪法惯例;④宪法解释;⑤国际条约。
2. 简述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其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1)平等权。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①执法平等;②守法平等;③反对特权;④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2)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主要包括:①劳动权;②劳动者的休息权;③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权;④受教育的权利;⑤文化权利。
(6)人身自由。主要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
4.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
5. 我国政党制度的特色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宪法》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谁都不能有超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在宪法的范围内,我国的各政党在法律上平等,在政治上自由,在组织上独立。
6.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什么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其优越性主要体现为: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实现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②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坚持贯彻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原则;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7. 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原则?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5)代表受监督原则。
(6)选举权受保障的原则。我国选举权有三重保障:①物质保障;②组织保障;③法律保障。
8. 简述国务院实行的总理负责制的内容及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却应由行政首长对执行问题作出最后决断。由于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总理的决断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9.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来源;
(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10. 简述特别防卫的成立要件。
特别防卫,即所谓无过当防卫权,也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1.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内容,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12. 简述所有权的特点。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它是一个整体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也叫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设定其存续期间。
13.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所不同。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其补充;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14. 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15. 简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1)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法律后果以及抗辩事由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加害人对于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16. 简述国务院议案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议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17. 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