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被称为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八月由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为五种情况处理:①情实:罪名恰当,执行死刑;②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以减刑;③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衿或者可疑之处,可免死而减为徒刑或者流刑;④可疑:案情尚未完全搞清楚的,则驳回原省再审;⑤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须奏请皇帝裁决,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3)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准确打击犯罪,保证皇帝对司法的控制,同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和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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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原则、结构、内容特点和地位。
(1)立法原则:①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②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③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2)结构:《大清民律草案》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起草。
(3)内容特点:①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这三编的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②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涉及亲属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方面的规定,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4)地位。从整体上说,法典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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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各项制度。
(2)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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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论述题1.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中国历史上曾出现“秦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结果招致天下仇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摘自《孟子·离娄上》)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有关知识分析三组材料所反映的共同问题。
三组材料所反映的共同问题是法与社会的关系。首先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上述材料中马克思表达的正是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其次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近代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如果强行以法律进行控制,就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过大,得不偿失,甚至造成法律的暴政。“秦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结果招致天下仇怨,正说明了这一点。同时还应当看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只有人人都善于使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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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试论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及其特点。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一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如下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和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领导核心。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和活动中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就能够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强有力的号召力;就能够团结一致,富有战斗力;就能够使各方面的政治参与最终发挥最佳参政效果。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统一战线的民主参政性质和宗旨就难以保证。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存在意义就在于广泛吸收各方面、各阶层、各党派的整治意见和社会见解,以参与政治生活、配合中国共产党搞好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因而,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各种力量和党派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组织服从关系。应该说,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政治宗旨的前提下各党派各阶层是平等的、民主参与的、畅所欲言的。因而,只有以政治协商作为主要工作方式,才能保证爱国统一战线内部的活跃气氛和参政效率。
(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爱国是我国现阶段统一战线的特色所在。爱国主义是其政权基础和界限范围。不管党派、阶级性上有何差异,只要爱国都可被纳入统一战线的范围,都是能够为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的民主力量,应该说都是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权的社会基础。因而,属于不属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除了爱国这一标准界限以外没有其他的标准和界限。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以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建设者与爱国者之间的政治联盟;另一个是包括大陆和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在内的政治联盟。这两个政治联盟中,前一部分是主体,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
(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爱国统一战线的三大任务是:第一,服务于现代化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第二,服务于祖国统一,即为解决港、澳、台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祖国统一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三,服务于世界和平,即通过广泛的对外联系,加深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中国谋求现代化建设的和平环境,为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从性质上讲,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不握有国家权力,又不是一般的群众团体,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全国政协会议与全国人大会议同时举行、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决定重在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向民主党派和多种统战力量通报以吸纳意见、统一战线代表参与政府领导工作,等等,已经成为我国的宪法惯例和政治特色,在国家政治运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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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副市长张某喝酒后与其妻子王某吵架,张某一挥拳正好打在王某的太阳穴上致其死亡,法院初审认为应判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后因王某的亲戚及邻居怀疑张某有情妇,有谋害王某之意,就在法院门口设立灵堂,后经媒体多方报道,各地群众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法院改判,法院迫于各种压力,于是最终判张某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
根据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3. 分析该事件所涉及的司法原则。
该事件所涉及的司法原则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其次,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最后,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杆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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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如何坚持这一(些)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正确适用法律。由此可见,法院受媒体和群众的影响而作出“改判”是违背司法的独立性特点的。同时也反映出,虽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但这种监督必须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法院不能视各种舆论为对司法权的监督。法院初审有误,舆论要求其改判,是一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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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义及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从理论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
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还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五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政治和法治、民主和专政、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关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所涉及的一系列重大辩证关系。
六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运行保障、科技保障等。
这一法治思想是内涵丰富、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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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也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罪的处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侵犯公民健康、姓名权等侵权的民事责任。以法律手段对人格权加以保护,反映了我国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辱和搜查。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则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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