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分析论述题马克思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问题:1. 分析上述马克思的论述所分别反映和共同反映的法理问题。
马克思的第一句话反映了立法必须坚持科学性原则,正确反映客观规律,不能主观臆断。第二句话反映了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律。马克思的两句话共同反映了法的第二本质——物质制约性,即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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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是否能得出法律都反映了客观现实的结论(要求说明理由)?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并不能得出法律都反映了客观现实的结论,而只能说法律都应当反映客观现实。如果法律没有反映客观现实,其原因既有立法者的自身能力——对规律的把握的限制,也有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所作出的选择,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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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法律没有反映客观现实,其后果将会怎样?
若法律没有反映客观现实,则不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效果,不能实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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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论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及对贯彻权力制约法治原则的作用。
(1)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我国宪法在以下3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①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对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使不得干预和予以保护的义务。此外,我国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③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方式。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国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之所以强调权力的分工和制约,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机关执掌着大量日常公共生活的组织指挥权能,代表公权力,能够通过各种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干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行政权力行使的广泛性、主动性和强制性、单方面性等都使得对行政权的约束成为法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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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如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一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认真贯彻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不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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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论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1)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源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因为公共利益的保护。宪法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石,必然要求对权利冲突或者公共利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安排,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相应的规制。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有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和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有时不仅具有权利保障的内容,也有权利行使的限定规定。这被称为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更常见的情形是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此为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一方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缩,公民基本权利被法律所限定。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意涵,唯有立法机关的法律才可以限缩基本权利,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限制。
(2)对基本权利进行一般性的限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而立法除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外,还要受到下列原则的进一步约束,此即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进行限制应遵循如下原则:①明确性原则。法律对公民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可以成为公民行动的合理预期。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宽泛、笼统和模糊,在接受宪法审查的时候,此类法律往往会被宣告为违宪而无效。②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手段和目的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它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手段合适性,所采用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之达成;第二,限制最小化,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第三,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成的公共目的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即均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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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7. 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什么制度?
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自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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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犯罪未被告发而自首的,免其罪;因轻罪被告发而自首其重罪的,免其重罪;因此罪被审而另言别罪的,赦免别罪……自首不真实或者不彻底的,按照其所隐瞒的罪行和情节处刑,但应当处死刑的,减刑一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或者同伙亡叛将要案发而自首的,减刑二等,亡叛的虽未自首,但是能够返回当初亡叛之处的,减罪二等。但是对于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亡、无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在自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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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适用该原则有何例外?
对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亡、没有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适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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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唐律关于自首原则无比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破案效率,稳定社会秩序。此外,自首原则不仅表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也表明对于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罪以及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体现了唐朝对统治秩序的关切和对长治久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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