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实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只有主体之间平等、自由地竞争才有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平等地适用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和保障。其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在民主政治中,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在法律适用中贯彻平等原则,才能使各项公民权利得到司法保障,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再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贯彻实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培养、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不可缺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平等和公正精神。最后,实行这项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普遍性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同样的情况受同样的对待,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有可能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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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实行严密的侦查制度。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法律不预先设定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判断,而是由法官依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由进行判断。
(3)实行秘密审判和公开陪审制度。对于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经秘密审判的裁判不得上诉和抗告;对于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评议制。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对于违反刑事特别法规定的犯罪,以及其他刑事和民事案件,军事机关有权审判,从而扩大和强化了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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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述法的价值的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属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属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基准或参照的,法律的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因而具有主观的性质。但是人的需要不是凭空出现的,因而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是在一定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并最终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这是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法的价值的多样性是指法的价值因时代、社会、阶级、群体而呈现出来的差别性、多样性和多元化。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但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的,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法的价值的统一性是指法所蕴含的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具有统一性。由于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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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论述题1.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种变化可以划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如果经济基础的内容只是发生了局部的变化,那么法律将在原来的性质范围内发生量变;如果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改变,例如,从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法律也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成为一种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恩格斯晚年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说:总的来说,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在某一种方向上的发展,而推动经济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恩格斯同时也指出,这种情形也适用于法律。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基础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地被决定的,而是在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又服务于该经济基础,对该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恩格斯的最后一句话表明,对于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要求的生产关系,法律一般起着保障和发展作用;反之,对于不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要求的生产关系,法律一般就沿着这种生产关系发展的相反方向起否定和排除作用。但是对于整个经济条件的发展来说,这种作用的最终效果还要取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的性质以及法律自身的形式合理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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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2.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最早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后被隋、唐发展成为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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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复奏完毕后,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三复奏,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不等到奏报便执行死刑的,处流刑二千里。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超过期限奏报的,多一日处杖刑一百,多二日加一等处刑(此处加一等为徒一年——编者注)。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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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该制度在适用上有何例外规定?为什么?
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这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妨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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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慎刑思想,而且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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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1)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
(2)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必须树立科学的司法改革观,在司法改革中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二是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矩,是组织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把宪法的规定落实到位。三是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矛盾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为目标,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改革实效。四是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既认真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既勇于改革创新,又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目冒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设计改革方案,善于运用司法规律破解改革难题,确保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五是坚持统筹兼顾。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既要加强中央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试点;既要坚持整体推进,又要善于抓住重点事项进行攻坚,以重点事项突破带动改革的全面开展。六是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凡是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改革举措,必须先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然后再开展改革。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及时提请立法机关进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
(3)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二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制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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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税务局局长有重大贪污受贿的行为,公安局局长立即派刑侦人员将税务局局长逮捕并予以羁押。没过几天,市委书记亲自到公安局局长家“说情”,遭到公安局局长的拒绝。市委书记一气之下示意市委组织部将公安局局长免职。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7. 公安局局长派人将税务局局长逮捕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可见,公安机关在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未经法院决定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逮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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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委书记和市委组织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市委书记和市委组织部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第一,公安机关在性质上既属于行政机关,又属于司法侦查机关,在公安机关实施司法侦查活动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虽然公安局局长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说情”来解决,更何况“说情”的内容未必合法。第三,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罢免,应当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凭市委书记的一句话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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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当地酒类生产,决定限制外地酒类进入本市,制定了《关于外地酒类运输车辆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一切运输外地酒类的车辆在进城前,必须向市酒类专卖局设在各路口的检查站交纳运输管理费500元,不交者将不准进城。许多外地货车司机认为这项规定属于乱摊派,不少市民也认为限制外地酒类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根据群众的反映,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认为让外地货车司机交纳运输管理费500元有些偏高,决定将运输管理费改为300元。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公布后,许多外地货车司机仍然感到不满,经常到市委进行上访。市委书记在接到上访后,决定将此事交由市委常务会议讨论,市委常务会议认为市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于是,市委发布通知,决定暂时停止执行市政府的规定和市人大的决议。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9. 根据《立法法》规定,若规定得以通过,应当报哪些国家机关备案?
《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若《规定》得以通过,应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详见《立法法》第98条第4项——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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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人大常委会、市委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市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规章,而不能改变规章的内容。
市委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以市委的名义通知停止执行市政府的规定和市人大决议,是以党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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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何纠正市政府的错误规定?
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撤销市政府的错误规定,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撤销或者改变市政府规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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