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权限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考点] 中国宪法学
2.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2)该大纲的主要内容为:按照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性质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考点] 中国法制史
3. 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
(1)实行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平政院执掌行政诉讼的审判。
(2)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省设高等审判厅;城市设地方审判厅;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3)实行审检分立制度,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分别对应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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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论述题某县公安局的四名民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到居民张某家检查,他们没有戴警帽,没有佩戴警号、警徽,并在检查中与张某发生冲突。之后,两名自称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警察以“调查案子”为名将张某带走。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1. 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侵犯了张某的何种宪法权利?为什么?
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侵犯了张某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权和人身自由权。公安局警察大队未依照法定程序也未经户主许可便闯入居民张某家检查,侵犯了张某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两名自称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警察以“调查案子”为名将张某带走,也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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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某如果维护其宪法权利,其宪法依据是什么?
张某维护权利的宪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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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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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孟德斯鸠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问题:4. 分析列宁的话所包含的法理。
列宁的话所包含的法理是:①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而是要变成国家意志,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变成国家意志才能为法的效力来源和普遍遵守提供正当理由;二是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实施法律,实质上是通过法律来推行统治阶级自己的意志。②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阶级统治职能、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都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因为直接运用国家权力来实现国家职能,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也没有效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为了实现公共管理和阶级统治的需要,经常把相应的要求,即国家意志,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法的实施形成社会秩序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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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析孟德斯鸠的话所包含的法理。
孟德斯鸠的话所包含的法理是:权力制约原则。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之所以必须强调这种分工,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的刚性特点实现“规则之治”,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假如国家权力不实行一定的分工,由一个机关甚至一个人既制定法律,又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那么法律就完全失去了其刚性的特征,该机关或个人就无须遵守法律,它或他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和利益恣意地制定法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于是,法律就不能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专横、恣意和腐败就不能避免,社会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就得不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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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析列宁和孟德斯鸠的话所共同包含的法理。
列宁和孟德斯鸠的话所共同包含的法理是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与国家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与国家的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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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民甲某2009年12月应聘到乙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应当在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5小时,以加紧完成公司所委派的任务;在受雇期间,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另行住宿。2010年2月某周五,甲某加班后到亲戚家居住。乙公司以甲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扣发工资。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甲公司侵犯了甲某的哪些宪法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1)乙公司侵犯了甲某的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乙公司违反宪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犯了甲某的休息权。
(2)乙公司侵犯了甲某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乙公司不允许甲某在外住宿,侵犯了甲某的人身自由权和居住权。
(3)乙公司侵犯了甲某的劳动权。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乙公司将甲某开除并扣发工资的做法侵犯了甲某的劳动权和从劳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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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8. 唐朝关于限制告诉权的例外情形。
唐朝对告诉的限制及其例外情形包括:①在押犯只准告谋叛以上之罪和狱官非法残害自己之事,其他罪不得告诉。②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只准告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子孙不孝或者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之事,其他罪不得告诉。
[考点] 中国法制史
9.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审案官员应依据所受理案件涉及的罪名论处并减该罪三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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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
该段文字表明:①唐朝对某些案件限制控告有利于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唐律限制在押囚犯行使告诉权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唐朝限制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行使告诉权是出于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和当事人生理条件的考量。②唐律对于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严重犯罪,强制知情者告发,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和至高无上的皇权。③唐律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案件,确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加强行政官吏对部属官员的督察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感,对于防止官员滥用职权伤及无辜等,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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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结合实际,论述法律意识的作用及其对实现法治国家的意义。
法律意识的作用:
(1)法律意识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过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法的作用。
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律的作用。但是法律意识本身并不等于法,法反映的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不可能是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也不同于法律规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则,而法律意识本身并不具有法的这一属性,显然不能要求社会成员像服从法律规范那样服从法律意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意识可以起到法的作用,但这并不是法律意识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某些法律意识的属性,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意识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起到法的作用,甚至认为法律意识就是法。
(2)法律意识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
1)法律意识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或缺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态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2)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如果立法者能正确认识和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进而有效地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平对于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案件的审判影响很大。它直接关系到司法人员能否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
4)新的法律意识往往会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量。法律实践还是一个生动现实的过程,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里,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从上述法律意识的作用可以看出,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大作用,其对实现法治国家的意义还表现在法律意识创造实现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这是因为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与法律意识关系实际上基本代表了法与文化的紧密关系,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方面,法律文化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法律现实是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蕴含其中,法律文化并不体现在脱离现实的法律规则中,而是体现在在实际生活中起着作用、指导人们的法律活动的实际规则中。另一方面,法律文化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文化的影响和指导,表现在:
(1)法治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与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文化支持相反,法治国家需要理性文化作为其观念基础。(2)法治国家要求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3)法治国家的实现还需要发达的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有了正确的制度意识,有助于把社会关系的重大领域制度化、法制化,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助于正确处理制度与人,尤其是领导人的关系,防止因为领导人的变更或因为领导人注意力的转变而随意破坏制度或成例,保证任何人的活动都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它与一般的规则之治的区别只在于,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由国家的权威和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规则。显然,规则意识的深入人心,是法治国家存在和运行不可缺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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