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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分类模拟题173
案例分析题
自2012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5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C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仅为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因此,对于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C银行只能向主债务人B公司追偿,而不能向A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 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果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①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因为E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E公司当时善意、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有偿取得并已经交付)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②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 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 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 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 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A公司以C公司为其所欠B公司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题中,A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8. 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D公司与甲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9. 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其抵押物的市价为500万元,抵押物市场价值大于债务本息,应认定该清偿行为有效。
10. 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除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在本题中,F公司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产品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所加工产品不属于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而F公司已付加工费,F公司有权提走该批产品。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异议,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A公司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本题中,债权人B公司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故债权人C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12. 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甲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D公司)求偿。
13. 对A公司提前偿还乙银行借款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 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F公司不能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F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G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抵销。
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行借款20万元,由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银行已就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
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人(全体债权人人数为45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其中赞成的为28人,代表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 A公司拒不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16. 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前,B公司已经付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机床所有权按约定转移至B公司,不应认定为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17. 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证债权,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D公司)不能再申报债权。
18. 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是否达到通过表决方案的法定最低比例要求?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最低比例要求。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在本题中,赞成该决议的人数为28人,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不足1/2)。
19. 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定职责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
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公司在×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00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C公司约定。A公司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 乙县人民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1. 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做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22. ×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房产应以100万元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根据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300万元),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
23. 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不能撤销。根据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4. 对于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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