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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分类模拟52
法条分析题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请分析:
1.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要条件有:约定的主体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
[考点] 民法学
2. 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
[考点] 民法学
3.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的效力如何?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考点] 民法学
《民法典》第60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请分析:
4.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考点] 民法学
5. 当事人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应何时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考点] 民法学
6.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考点] 民法学
7. 标的物交付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应如何认定其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 民法学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请分析:
8.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转移财产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考点] 民法学
9.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是什么?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是转让应收账款债权须通知债务人。
[考点] 民法学
10. 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其法律后果如何?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考点] 民法学
11.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如何?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 民法学
12.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如何行使应收账款债权?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考点] 民法学
13.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如何行使应收账款债权?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考点] 民法学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请分析:
14. 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其含义是什么?
本条规定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考点] 民法学
15. 本条规定的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④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考点] 民法学
16. 本条规定的制度的法律效力如何?
先履行抗辩权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成立及行使,使得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考点] 民法学
《民法典》第620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请分析:
17.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致使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考点] 民法学
18.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是否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进行了检验?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考点] 民法学
19.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如何认定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考点] 民法学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请分析:
20. 本条第1、2款规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何理解?
纳税人是指纳税义务人,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 刑法学
21. 本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应如何理解?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制造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采取欺骗和隐瞒手段,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考点] 刑法学
22. 本条第3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应如何理解?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但每次逃税数额均未达到构成逃税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考点] 刑法学
《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分析:
23. 本款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如何理解?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考点] 刑法学
24. 本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如何理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直接利用本人组织、监督、管理(主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考点] 刑法学
25. 本款规定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如何理解?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请托人要求其通过执行或不执行公司、企业职务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机,主动向他人索要、要求提供财物的行为,或者被动地非法接受他人给付的财物的行为。
[考点] 刑法学
26. 本款规定的“财物”的范围应如何理解?
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考点] 刑法学
27.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本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定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本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考点] 刑法学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请分析:
28. 本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之日”应如何理解?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考点] 刑法学
29.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其含义是什么?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考点] 刑法学
30. 如何认定共犯人追诉期限是否中断?
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考点] 刑法学
31. 在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竞合时,二者如何适用?
在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竞合时,应当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考点] 刑法学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请分析:
32. 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其基本含义应如何理解?
本条规定的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考点] 刑法学
3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应如何认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对该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考点] 刑法学
34.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只能适用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况;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考点] 刑法学
《专利法》第77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分析:
35.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考点] 民法学
36.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不知道”?
“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考点] 民法学
37.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考点] 民法学
法条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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