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公民甲某于2006年12月应聘到乙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应当在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5小时,以加紧完成公司所委派的任务;在受雇期间,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另行住宿。2007年2月某周五,甲某加班完后到亲戚家居住。乙公司以甲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扣发工资。
请根据宪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乙公司侵犯了甲某哪些宪法权利?请说明理由。
乙公司侵犯了甲某如下宪法权利:①乙公司侵犯了甲某的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也规定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本题中,乙公司违反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期限,这是违法的。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本题中,乙公司不允许员工在外住宿,侵犯了甲某的人身自由权和居住权,违背了我国的宪法精神。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本题中,乙公司将甲某开除并扣发工资侵犯了甲某的劳动权和从劳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考点] 中国宪法学
2. 甲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请说明理由。
甲某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不服仲裁机构仲裁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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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著名的黑格斯诉帕尔默案件中,一名16岁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是否能够继承被害人遗产的问题引起了很大争议。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应当继承其祖父的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的目的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
请法理学法律原则的知识和理论并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3. 材料中美国该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按照美国的法律,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果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考点] 法理学
4. 结合材料说明法律原则发挥作用的前提。
要使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具备如下前提条件:①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即存在法律漏洞,或者存在法律规则,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则存在冲突,无法判定适用何者;或者存在一个法律规则,但适用法律规则得出的结果违背立法目的,且显而易见使人无法接受。就材料中的案件而言,男孩是否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但适用该规则不仅违背立法目的,而且令人难以接受,因此法院引用法律原则作出判决,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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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解决我国确定既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矛盾与冲突?为什么?
一般而言,在确定的既有的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不能援引法律原则作出判决,因为在确定的既有的法律规则前提下,必须适用该规则,这在成文法国家显得尤为突出。但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判例形式较好地解决了两者的冲突。在确定的既有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应采取的解决方式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因此,二者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对违反法律原则的法律规则予以废止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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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发生于广州的孙志刚案,引发了3位法学博士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随后,5位法学界人士也以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建议书。两部分人士的建议书都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6.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公布后,应如何备案?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公布后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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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你认为对收容遣送制度应当进行合宪性审查还是进行违法审查?为什么?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既违宪,又违法。由于法律体系内部存在分工,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既违反宪法又违反法律时,应当援引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不存在冲突时),否则下位法的规定就成为多余。此外,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不能被司法机关适用,因此宪法须经立法机关“法律化”,才能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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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两部分人士的建议书都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如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审查建议后,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根据上述意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审查终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两部分人士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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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3日,黑人橄榄球前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也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在其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警方遂将辛普森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诉。当警方怀疑系辛普森作案准备对他逮捕时,通知了他的律师,之后辛普森组成阵容强大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辛普森始终保持沉默。无论他本人还是他的律师都不承担证明他无罪的举证责任。相反,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责任由发动起诉的控方承担。为此控方准备了上千件证据,控方证人一一出庭并在法庭上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作为决定本案命运的主审法官和陪审团,则完全站在控辩以外第三方立场上,倾听双方发言,分析双方的证据,特别是12名陪审员,大多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与控辩双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在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法庭审理中,中断与外界的联系,最后本着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着良心作出一致裁决:辛普森无罪。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9. 对“辛普森杀妻案”的审理反映了英美法系的哪些特点?
对“辛普森杀妻案”的审理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如下特点:①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体现了辩论式程序和双方对抗性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充当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角色,法官不参与争论。②与抗辩式程序同时发挥作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法官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二者相互作用、相互支撑。
[考点] 法理学
10. 英美法系在审判方式上与大陆法系有何不同?
英美法系在审判方式上奉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审判中处于核心地位,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方式上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在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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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请根据材料谈一谈你对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解。
①正当程序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程序正义的灵魂和体现。正当程序原则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实现,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原则之一。②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程序的特点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注重正当程序并不意味着轻视实体法的规定,正当程序原则应当建立在实体法的规定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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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某企业系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职工白手起家逐步积累建立起来的。该企业主管单位为A区政府,A区政府认为该企业的产权属于该区政府所有。2015年,A区政府要求该企业改制,改制方案要求将该企业资产收归A区政府所有,企业职工可以对资产赎买经营。职工不同意该改制方案,拒绝执行。A区政府强制其改制,将该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封存管理,并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经营。
请结合宪法学相关知识和我国现行宪法分析A区政府的观点和行为。
(1)该企业的产权属于该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A区政府作为一级政府不能拥有企业产权。A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该企业的财产权。
(2)依据《宪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A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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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情况下,A市公安局B区分局C派出所在其辖区某大型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字样的横幅。此行为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2009年4月15日,河南籍市民甲、乙二人以B区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B分局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B区公安分局撤下横幅,并向甲、乙二人赔礼道歉,甲、乙二人对B区公安分局的做法给予谅解。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3. B区公安分局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为什么?
B区公安分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导致民事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材料中B区公安分局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对河南籍公民社会评价的降低,致使河南籍人士的名誉权遭受侵害,其性质属于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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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结合本材料说明法律平等价值的特点。
本材料说明法律具有平等价值,由于特权与歧视都是对平等的否定,因此要消除特权与歧视,本材料恰恰体现了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这一特点。具体而言,地域歧视也属于对平等原则的否定,因此,为了促进法律平等成为现实,必须消除普遍存在的地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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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实现的基本方式。
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其基本方式有:①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②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③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均分配。④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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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有1000多名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因没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书,特区政府欲将其遣返内地,要求他们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按照先后顺序合法来港居住。在被遣返的无证儿童中有4名对此不服,以香港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这就是吴嘉玲、吴丹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和陈锦雅案等相关案件。诉讼几经周折后,特区终审法院判决香港特区政府败诉,同时指出: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结合上述材料并运用宪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16. 如何界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主体的权限?
有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限划分如下: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②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考点] 中国宪法学
17. 特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吴丹案终审判决和对判决所做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香港特区法院对吴嘉玲、吴丹等案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判决的解释无效:①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有效判决。②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案件的解释是无效的,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享有最终解释权限,特区法院必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依据。
[考点] 中国宪法学
材料1: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报名资格。该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材料2:安徽青年张先著大学毕业后于2003年6月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都取得了第一名。然而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并没有录用他。张先著因此状告芜湖市人事局,引出了公众广泛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材料3:四川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杨世建因年龄受限无法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状告人事部。
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宪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18. 材料1、2、3中当事人的何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材料1中当事人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材料2和材料3中当事人的劳动权受到侵害,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平等权。
[考点] 中国宪法学
19. 材料中各级法院是否可以援引宪法条文对上述案件进行判决?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材料中的各级法院不能援引宪法条文对各案件进行判决,因为宪法规范具有宣誓性特征,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进行案件判决,法院也无权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人事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院只能根据案件的性质,或者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或者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援引法条予以说明的,则应当根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精神来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
[考点] 中国宪法学
20.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请结合材料谈谈您的想法。
由于法院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宪性的审查权,且法院无权援引宪法具体条文对案件进行判决,因此,在公民宪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救济,从而阻碍了宪法的实施,损害了宪法的尊严,且目前合宪性审查机制尚未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本人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机制和体制,对我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调整,并加强合宪性审查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关,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引用宪法司法化制度,弥补在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救济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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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某乡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该乡选举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名、推荐,最后以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4比例,确定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的5日前予以公布。为便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选举委员会大张旗鼓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直至投票的当天。投票当日,该乡选民王某因公出差不能参加选举,他口头委托该乡选民刘某代他投票,并得到选举委员会同意。投票结果,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选出了该乡新一届的人大代表。
请用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案例有无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例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但该乡选举委员会却根据各方面提名、推荐,最后以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4比例,确定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存在错误。
(2)关于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而该乡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予以公布,这是错误的。
(3)关于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在选举日前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而该乡却是由选举委员会大张旗鼓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直至投票的当天,存在明显错误。
(4)关于委托投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公民代为投票。而该乡选举委员会却同意刘某口头委托王某代为投票,存在错误。
[考点] 中国宪法学
材料1:《贞观政要·卷八·论赦令》(第三十二):贞观十年,太宗谓侍臣曰:“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材料2:《资治通鉴·唐纪十》:上曰:“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可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22. 上述材料体现了何种立法思想?该立法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上述材料体现的是立法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所谓“宽”,是指立法在内容上要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在形式上要做到条文简明。所谓“划一”,就是法律各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牵连,严禁一罪有数种规定或时常变更法令。
[考点] 中国法制史
23. 唐太宗如何阐述这种立法思想的?
唐太宗认为,国家的法令,一定要简约,不可以一个罪名定很多种处罚条令。条款太烦琐,执法官员不能全记住,反而会滋生奸诈,如果要开脱犯人罪责,有人就会援引从轻的处罚,如果要把罪名强加到他人头上,就会用从重的处罚。这对国家的治安非常不利。应该仔细审定条款,不要使各条款之间互相牵连。若法律不稳定,律文多变,使人心多惑,无所适从,所以立法者要审慎而行,不可轻立,既立之后,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考点] 中国法制史
24. 唐朝如何践行上述立法思想的?
唐朝为了贯彻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思想,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0多条,删去“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使《贞观律》比《开皇律》大为简约。
[考点] 中国法制史
25.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唐朝贯彻立法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不仅使法律简约易知,又周详严密,从而避免执法者因缘舞弊。唐朝保持法律相对稳定,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持安定的政治局面和法律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唐朝贯彻立法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在指出法的可变性的同时,也注意到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使法律的变化与进步的社会潮流相适应。
[考点] 中国法制史
26. 在谈到我国的法律时,有下列不同的观点:(1)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这是其固有的特点,否则朝令夕改就会让人难以适从;(2)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变化极快,无论怎样加紧立法,也永远无法适应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因此还是要及时修改法律,有效的办法是先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待将来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变成法律;(3)认为要使法律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效的办法是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应,如道德、党的政策等,也可以加快法律解释的步伐。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上述观点加以分析。
(1)上述观点反映出法律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两面性,这始终是一对矛盾,是法律局限性的反映。同时材料也反映出法律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诸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
(2)要看到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因此法律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同时也要增强其适应性,尽量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就要求法律要不断立、改、废,而不能为保持其稳定性而牺牲其适应性,故题中第一种观点具有片面性。
要解决这一矛盾,有很多办法,可以通过加快法律立、改、废的步伐进行,但有效的办法并非是先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待将来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变为法律,因为大量制定法规、规章不仅会由于其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的有限而限制其作用的发挥,而且由于它们间往往难以协调从而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发挥道德、政策等规范的效用,但不可将法治的任务寄予这些规范之上,否则会从根本上破坏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司法解释只是一种法律解释,它的作用和效力决定了其功能是非常有限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空白问题。
[考点] 法理学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27. 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告诉的适用及其限制情形。
依据上述材料,唐朝对告诉的限制情形包括:①在押犯只准告谋叛以上之罪和狱官非法残害自己之事,其他罪不得告诉。②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重病残者只准告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子孙不孝或者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之事,其他罪不得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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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于违法受理告诉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审案官员应依据所受理案件涉及的罪名论处并减该罪三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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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该材料表明:①唐朝对某些案件限制控告有利于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唐律限制在押囚犯行使告诉权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唐朝限制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重病残者行使告诉权是出于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和当事人生理条件的考量。②唐律对于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严重犯罪,强制知情者告发,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和至高无上的皇权。③唐律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案件,确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加强行政官吏对部属官员的督察及其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感,对于防止官员滥用职权伤及无辜等,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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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杂律》: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又: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之女为妾者,杖一百,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又: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30. 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什么制度?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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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根据该段文字总结该制度的内容。
唐律对结婚制度作了如下规定:①女家在订婚后不得悔婚,否则杖六十。②不得妄冒为婚,违者处徒刑。③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④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⑤同姓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⑥五服内的亲属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⑦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知情而娶者与逃亡妇女同罪。⑧监临之官不得与其所监临之女为婚,违者杖一百。⑨监临之官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⑩良贱不得为婚,违者处杖刑或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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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唐律有关结婚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尊卑、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统治秩序和伦理纲常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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