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四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李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理由在于:①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案中,李四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而导致伤情恶化,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