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王某再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王某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适用刑事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