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中国甲公司诉某国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所以一审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此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甲与乙打架时丙正好路过,其不慎被丢来的石块砸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乙公司名下的某仓库为期1年。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既不撤出货物又不与乙公司续约。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并赔偿之前的占用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
问题: 曹某不慎把孙某的岳母刘某的轿车撞坏,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孙某闯入曹某家中,要求赔偿。不料发生了打斗,致使曹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费8000元。诉讼中,孙某对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1. 王某与李某系隔壁邻居,因王某“十一”要结婚于是重新装修房屋。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装修。因装修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一日,晚上7点时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并引来邻里数十人,大家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王某恼羞成怒,当众指使装修工冯某打了李某几个耳光,并且告诉围观的人少管闲事。李某遭此羞辱之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并导致其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业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均无来源,李某身心、财产俱遭伤损。
问题:本案中,李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装修产生的噪声干扰了李某一家的正常休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二是王某当众指使他人打李某耳光,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所以,李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李某可以与王某达成和解,互谅互让、解决纠纷;(2)李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构成噪声侵害和名誉权侵害,李某可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李某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构成侮辱罪,其属于自诉案件;李某也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
问题:2. 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婚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本案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所以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 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5.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 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黄某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法院的复议时间是恰当的。在复议期间,黄某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7. 甲和乙在A市C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A市B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4个月的房租共4000元,协商不成遂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乙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乙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A市C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3500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市B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法院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共有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4000元的使用费。
问题: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哪些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违反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1)乙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攻击与防御。被告可以通过起诉状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原告也应享有通过答辩状了解被告主张和证据的权利。否则,被告隐蔽自己的观点,就剥夺了原告的庭前知情权并限制其辩论权的行使。如果对被告的“答辩突袭”采取放任态度,无异于允许被告对原告“不宣而战”。禁止原告用武器进行还击,这对原告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此,乙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2)法院制止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辩论的行为违反了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行为准则。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和证据问题。程序问题的辩论涉及的是诉讼上的程序性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或肯定的意见,而对方亦可作出针锋相对的辩驳。本案中被告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由、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是法院重要的判断依据,应当准许当事人进行辩论,而不能以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的理由禁止当事人的辩论。
(3)法院直接以所有权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改判违反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诉讼请求的范围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作出裁判。本案中,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这是债权法律关系。但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作出的判决的对象是甲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这是物权法律关系。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务采纳的是旧诉讼标的的理论,因此法院此举等于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主动更换了诉讼标的。不能不说是突袭性的裁判,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权原则。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其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8. 如果甲并未向合同签订地C地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离其较近的D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D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9.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按照题干的假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如果甲公司并未与乙公司签订书面的管辖协议,而是口头约定由C地法院管辖,此后甲公司反悔,选择了向合同履行地D地法院起诉。此时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D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
11. 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12.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灰某与金某于2009年9月结婚。2011年9月,灰某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A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灰某的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县。被告人金某虽然婚前探亲住在A县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现在C县,他与灰某结婚后安家在B县。因此,A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至B县人民法院处理。B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B县,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C县人民法院审理。C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B县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后,经两次传金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D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迁至D县”为由,又将案卷移送至D县人民法院。不久,D县法院又以金某已回B县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B县法院。B县人民法院又以金某一直在A县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至A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面问题。13. 请指出本案中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B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自2009年结婚至2011年9月离婚,金某已在B县居住超过1年,B县为金某的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14. 本案中A、B、C、D四县人民法院均对案件进行了移送,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哪些法院?并说明理由。
B县、C县、D县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案件,如有受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5.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案件要符合以下条件: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②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④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确实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某县A超市和B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食品厂定期向A超市提供优质猪肉,按月结算。今年2月,B食品厂将猪肉运至A超市。A超市认为猪肉质量不好,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B食品厂认为这是优质猪肉,质量很好,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A超市向法院起诉,要求B食品厂赔偿损失。
情形一: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猪肉质量很好,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判决A超市违约,并支付货款。
情形二:在庭审结束后,B食品厂提出,A超市之前两个月的猪肉货款都没有结算,请求A超市支付。
情形三:庭审中,B食品厂提出,一年前B食品厂借给了A超市4万元钱,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请求A超市偿还借款。
问题:16. A超市提起的诉讼,属于哪一类诉讼?
A超市提出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因为该诉讼是请求B食品厂赔偿损失的诉讼。
17. 分析以上三种情况是否构成反诉,并说明理由。
第一种情况下构成反诉,因为这是被告B食品厂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独立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旨在抵销本诉的请求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况下B食品厂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这里B食品厂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起。
第三种情况下B食品厂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应当相互牵连。这里B食品厂提出的权利请求与A超市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
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又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但也遭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18. 如果在市机械加工公司起诉市机电公司后,市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才合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19. 如果法院受理了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电子机电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电子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并请求法院确认的市电子机电公司是否应向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0. 市机械加工公司向乙区法院提起诉讼,乙区法院依法受理后,市电子机电公司又向甲区法院提起诉讼。乙区法院和甲区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法院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乙区法院和甲区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两个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乙区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21. 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电子机电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械加工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电子机电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市电子机电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构成反诉的要求。二审法院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电子机电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但原被告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