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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分类模拟题134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抢劫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甲潜入王某家盗窃,盗窃结束正欲离开时碰上开门回家的王某,甲在门口掏出凶器对王某进行恐吓,迫使王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甲构成人户抢劫
B.乙与周某素有冤仇,一日乙将周某打成重伤,周某倒地不省人事,乙临时起意拿走了周某的钱包,钱包内有五千元,乙构成抢劫罪
C.丙对吴某实施暴力行为劫取其财物,准备离开时丙为报复吴某之前的反抗,在吴某胸口轻轻踢了一脚不料吴某心脏病突发死亡。丙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D.丁盗窃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驶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丁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丁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A
B
C
D
A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
[解析]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A项中,甲首先入户盗窃,被回家的王某发现,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构成入户抢劫。A项正确。B项,抢劫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实施暴力等行为前,或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等行为的过程中。B项中,乙是出于报复的目的对周某实施暴力行为,在实施致人重伤的行为时,没有抢劫的故意,其对周某钱财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暴力行为之后,因此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B项错误。C项,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必须是由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性的关联。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死亡结果必须是由抢劫的基本行为造成的,即是由抢劫的强制手段或者劫取财物行为造成的,对于基本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造成的死亡,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中,丙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吴某的死亡并不是由丙的抢劫行为引起的,因此丙只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如果丙对吴某的死亡具有过失,则应单独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C项错误。D项,丁开车撞伤路人陈某,对陈某不具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对丁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D项错误。
2. 下列行为中最后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的是?______
A.甲住10楼,经常往楼下抛卫生纸团,造成小区环境严重污染
B.甲以报复乙为目的,趁乙在楼下不备时,从5楼用哑铃对准乙抛砸,致乙重伤
C.甲经常在半夜凌晨3点、楼下无人之际,从5楼扔下废弃的重型配件
D.甲上幼儿园的儿子乙,趁家人不备时,将一盆景从5楼抛下
A
B
C
D
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高空抛物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的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高空管理秩序。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从高空抛掷的物品重量极其轻微不至于令人感到恐慌的,不构成本罪。A项,甲虽经常往楼下扔卫生纸团,但扔纸团的行为远不足以达致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也并不违反禁止高空抛物的社会管理秩序,不会侵犯大众的头顶安宁权。虽造成小区环境严重污染,但该罪保护的客体并非是环境资源,而是公众的头顶安宁权,故甲不构成高空抛物罪。A项错误。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1)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达到与放火、爆炸等同等程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无论是否出现死伤结果或重大财产损失,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2)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如果出现了死亡、重伤后果,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3)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没有出现死亡、重伤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或伤害的直接故意,仍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4)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没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也没有出现死亡、重伤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具有杀人或伤害的直接故意的,只是单纯违反了禁止高空抛物的社会管理秩序,应以本罪论处。须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比高空抛物罪处罚重。能构成其他犯罪的,优先认定为其他犯罪;定不了其他犯罪的,再考虑定高空抛物罪。另外,基于杀人或伤害的间接故意或对死伤结果的过失心态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但没有出现死伤结果的,由于只处罚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所以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认定为高空抛物罪。B项,甲以报复为目的高空抛物伤害乙,虽构成高空抛物,但最后对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B项错误。C项,甲经常半夜抛掷废弃重型配件的行为虽既没有对他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又没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但违反了禁止高空抛物的社会管理秩序,应以高空抛物罪论处,故甲构成高空抛物罪。C项正确。上幼儿园的乙没有达到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D项错误。
3. 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的一罪的是?______
A.连续犯
B.结果加重犯
C.集合犯
D.吸收犯
A
B
C
D
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法定的一罪。
[解析] 实质的一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或数个犯罪构成,只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如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B项错误。与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相比,实质的一罪的特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法定的一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如结合犯、集合犯。C项正确。处断的一罪,是指考虑到数罪并罚并不妥当,于是对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如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处断的一罪与法定的一罪都是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后者是因为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处理,前者则是出于罪刑均衡的考虑在理论上确定为按一罪处理。AD两项错误。
4. 下列行为中,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有?______
A.甲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假称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取得货款后逃匿
B.乙与电脑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在收到对方送来的代销电脑后产生据为己有的目的,便携带电脑潜逃
C.丙谎称手中有优质投资项目,吸引公众投资,收取巨额投资款后挥霍一空
D.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虚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获得保险金50万元
A
B
C
D
A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诈骗罪。
[解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典型的合同诈骗方式有:(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A项,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A项当选。B项,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有非法占有目的,收受对方已经转移占有的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侵占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乙收到对方送来的代销电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成立侵占罪。收到代销电脑之前就已经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B项不当选。C项,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法条,应当优先适用。C项不当选。D项,丁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既触犯合同诈骗罪,又触犯保险诈骗罪,构成法条竞合,应当以作为特别法条的保险诈骗罪论处。D项不当选。
5.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______
A.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D.累犯不得假释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假释的适用条件。
[解析]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ABCD四项都是假释的适用条件,但A项是对象条件,B项是实质条件,C项是限度条件,D项是主体条件。
6. 杭某给高铁站打电话谎称在候车厅内安置了7枚炸弹,导致高铁站紧急疏散旅客,并禁止一切火车进站。高铁站在经过5小时排查后,发现没有异常,才恢复正常的铁路运输。关于杭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B.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C.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
B
C
D
A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杭某没有投放虚假的炸弹等实在的物质,而是编造、传播虚假的爆炸信息,故不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C项错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而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杭某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虚假的爆炸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A项正确,B项错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重大财产安全,而不是公共秩序。杭某编造、传播的虚假爆炸信息不会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仅仅扰乱了公共秩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项错误。
7. 关于正当化事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张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张某带人到刘某家大打出手,并将刘某家的电视、家具砸坏。当张某从刘某屋内撤出时,刘某之妻追出门外,与张某厮打,刘某害怕妻子吃亏,便回屋取刀将张某刺成重伤。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与李某有仇,欲除之而后快,一日守候在李某家门口,准备用偷来的枪支射杀李某。此时李某也携带自制火药枪准备外出打猎,刚出家门,突然火药枪走火,将正在向他瞄准的张某打死。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甲欲杀乙,乙将甲的摩托车抢走逃跑,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甲某日深夜过地下通道时,突然遇到乙持刀抢劫。甲本为国家级短跑健将100米速度在11秒之内,当时其本可迅速跑开,但甲仗着自己年轻气盛、曾练过散打,故此赤手空拳与劫匪乙对抗,结果乙被其摔成重伤。则甲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A
B
C
D
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正当化事由。
[解析]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A项,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因此,对于相互斗殴行为,是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事实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但是,如果相互斗殴的一方已经停止殴打,另外一方继续进行攻击,此时,先行停止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某害怕妻子吃亏,而参与到妻子与张某的相互斗殴之中,并将张某刺成重伤。因此,是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正当防卫。因此,A项错误。
B项,如上述A项所述,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图,因此,偶然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所谓偶然防卫,是指主观上没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客观上却起到了保护合法权益的效果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主观上没有保护自己生命法益的意图,只是由于火药枪不慎走火而将正在向他瞄准的张某打死,是典型的偶然防卫。因此,B项错误。
C项,紧急避险的最突出特点是其对象是无辜的第三方,这也是其与正当防卫的最根本区别。乙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自救行为。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所谓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面对持刀抢劫行为,进行的反击行为,是明显的特殊正当防卫。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 甲因垂涎王某的美色,绑架了王某将其关在自己家中要求其做自己的女朋友。王某坚决不同意,甲一怒之下扇了王某好几个耳光导致王某当场休克死亡。对甲应如何处理?______
A.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D.甲构成绑架罪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非法拘禁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超出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王某的致死原因是甲的扇耳光行为,该行为并非拘禁行为本身,而是超出拘禁以外的其他暴力行为。具体而言,如果不实施该暴力行为,就不能实现拘禁的效果,那么该暴力就不属于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而是拘禁的手段行为本身;反之,如果即便不实施该暴力,仍然能够实现拘禁效果,那么该暴力就属于拘禁行为以外的行为。因此甲不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是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处理。B项正确,AC两项错误。成立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欠缺该目的,不构成绑架罪。D项错误。
9. 关于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将乙撞成重伤。甲F车后观察,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逃避刑事责任,甲将乙丢入池塘,后乙溺水而亡。甲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B.乙开车将正在穿行人行道的林某撞成重伤,后假借送林某去医院,将之带到郊外,丢在路边水沟中,致使被害人林某得不到救助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C.某钢铁厂翻斗车司机丙,驾驶翻斗车在厂区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将一名工人撞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某厂司机丁超速驾车将A某撞倒,坐在副驾上的厂长戊指使其逃走,A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戊构成交通肇事罪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交通肇事罪。
[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且为结果犯。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即所谓的在“道路”范围内。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只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A项,“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换言之,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A项错误。
B项,乙开车将正在穿行人行道的林某撞成重伤,后假借送林某去医院,将之带到郊外,丢在路边水沟中,致使被害人林某得不到救助死亡,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作为义务来源于自愿接受的先行行为。因此,B项正确。
C项,某钢铁厂翻斗车司机丙,驾驶翻斗车在厂区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将一名工人撞死,丙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此,C项错误。
D项,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某厂司机丁超速驾车将A某撞倒,坐在副驾上的厂长戊指使其逃走,A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二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 关于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数罪中有被判处拘役和管制的,管制执行完毕后,拘役仍需执行,这体现了并科原则
B.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都属于财产类型的刑罚,可合并执行
C.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2年
D.数罪中有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A
B
C
D
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数罪并罚的原则。
[解析] 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1)并科原则,即各罪应当科处的刑罚同时适用。①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A项错在拘役和管制并存时,应当是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A项错误。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没收财产与罚金属于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B项错误。(2)吸收原则,即只适用各罪应当科处的主刑中的一种。①数罪中有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既有死刑,又有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但附加刑仍须执行。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附加刑仍须执行。D项体现了吸收原则,即只适用各罪应当科处的主刑中的一种。D项正确。(3)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该原则对应的是数罪应当判处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情形。数罪并罚时:①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②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③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C项考查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C项错误。
11. 下列选项中,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的是?______
A.甲复制外国的淫秽影片出售,获利数额较大
B.乙盗版发行明知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获利数额较大
C.丙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并出售牟利,获利数额较大
D.丁未经录音者许可,将其原创录制的大量音乐文件上传到网络免费供他人下载
A
B
C
D
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侵犯著作权罪。
[解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1)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作品,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2)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内容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3)盗版发行明知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的,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4)非法出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淫秽作品在我国没有发行权、传播权,属于违禁品。因此,对甲以牟利为目的复制、出售该淫秽影片的行为,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因此,AB两项不当选。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以下六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因此,丙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C项当选。成立本罪时,主观上除具有故意外,还要求具有营利目的。丁未经录音者许可,将其原创录制的大量音乐文件上传到网络免费供他人下载,由于主观上缺乏营利目的,故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D项不当选。
12. 下列情形不应当以袭警罪论处的是?______
A.甲对正在抓捕嫌犯的刑警拳打脚踢,但嫌犯依旧被抓获
B.乙威胁正在开处违章停车罚单的交警,使其不敢继续开罚单
C.丙开车冲撞正在调解邻里纠纷的派出所民警,导致其轻伤
D.丁对将要前往事故现场处理案件的警察实施暴力,导致警察不能顺利出警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袭警罪。
[解析]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构成本罪时不要求最终阻碍了人民警察职务的执行。所以,甲构成袭警罪。构成本罪必须使用暴力手段,使用胁迫手段的不构成本罪,但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所以,乙不构成袭警罪。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属于袭警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所以,丙构成袭警罪,且应当加重处罚。构成本罪时,袭警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或者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阶段。丁对将要前往事故现场处理案件的警察实施暴力,属于在“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阶段”实施袭警行为,构成袭警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 甲男闯入乙女家中欲强奸乙女,将乙女扑倒后即遭到乙女强烈抵抗,甲男感到难以压制乙女反抗,恰逢窗外传来警笛声,甲男又误以为警察来抓自己,于是在尚未成功奸淫乙女的情况下就迅速逃离乙女家。甲男的行为属于?______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A
B
C
D
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犯罪停止形态的区分。
[解析] 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终局性,是指只有犯罪行为彻底停止才会产生犯罪形态,这种停止不是一种暂时性停顿。排他性,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犯罪形态后,不能再转成其他形态。甲男欲强奸乙女,将乙女扑倒后,甲男的强奸行为已经着手,后甲男未得逞并逃离乙女家,强奸行为结束。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本案中,甲男并未成功奸淫乙女,没有完全具备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强奸罪既遂。A项错误。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甲男的强奸行为已经着手,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B项错误。“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这里的“能”与“欲”都是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基础进行判断。甲男是由于难以压制乙女反抗的客观事实和受到警察即将来抓自己的恐惧心理强制而逃离乙女家,其主观上认为自己难以继续实施强奸,是“欲而不能”,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并非是在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奸淫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C项正确,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 张三与李四在火车上相谈甚欢。火车到某站时,仅停留五分钟,张三欺骗李四说:“这一站要停半个小时呢,你可以下去买点儿吃的,比火车上便宜。”李四信以为真,下车买方便面。五分钟后,火车开走。张三立即将李四的行李装入自己的行李箱中。关于张三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张三构成侵占罪
B.张三构成诈骗罪
C.张三构成盗窃罪
D.张三构成抢夺罪
A
B
C
D
AB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财产性犯罪的区分。
[解析] 张三实施行为时,虽然李四已经下车买方便面,但此时李四事实上对行李有强烈支配的状态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连续性,且李四也没有放弃对行李的占有,所以社会观念上仍然评价为行李在李四的占有之下,而不是遗忘物。所以张三构成盗窃,而不是侵占。A项错误,C项正确。虽然张三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但成立诈骗罪需要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李四虽然受骗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下车,但并没有基于该错误将对行李的占有处分给张三。完全是张三违背李四的意愿,将李四对行李的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张三构成盗窃,而不是诈骗。B项错误。抢夺是一种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抢夺的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火车开动时,行李虽然属于李四占有,但已经不再是紧密占有的财物,转移行李占有的过程中没有体现出对物暴力的性质,不属于抢夺,而是盗窃。D项错误。
2. 严重精神病患者甲窃取行人乙暂时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丙明知甲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铁棒击打的方式制止了甲的侵害行为。乙的自行车未被偷走,但甲受重伤。关于本案,以下选项错误的是?______
A.因为甲是严重精神病患者,其行为不是“不法侵害”,所以,丙不能对甲的窃取行为进行防卫
B.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C.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D.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A
B
C
D
A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解析] 必须在存在不法侵害时,才可以实施防卫行为。这种“不法侵害”是指客观上可能侵害法益的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过失乃至无过失的侵害,在客观上都有可能侵害法益,所以都属于不法侵害,对于这些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甲虽然患有严重精神病,但这不影响其窃取乙自行车行为的不法侵害性,所以丙可以对甲的窃取行为进行防卫。A项错误。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也就是说,防卫人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试图保护的利益。(1)对于明显没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用重伤、杀害的手段防卫。(2)明显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不允许采用激烈手段,更不允许为保护微小利益而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由于甲患有严重精神病,丙应当存在着用铁棒击打之外其他更为缓和的防卫手段;即便认为没有其他可供采用的防卫手段,为了保护自行车这种轻微的财产法益而造成他人重伤这种对人身法益严重侵害的结果,也有失均衡。所以,丙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C项错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根据实施过当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不同,分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丙明知甲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然故意造成过当的重伤结果,对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正确,D项错误。
3. 关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次要实现方式
B.刑事责任只能通过刑罚予以实现
C.刑罚是刑事责任存在的前提
D.未经人民法院宣判,就不产生刑事责任
A
B
C
D
AB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责任。
[解析]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非刑罚处理方法等则属于次要的实现方式。AB两项错误。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C项错误。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所以,只要实施了犯罪,无论是否最终接受了刑事审判,都会产生刑事责任。D项错误。
4. 下列情形属于吸收犯的是?______
A.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
B.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
C.行为人非法侵入住宅并实施抢劫犯罪行为
D.行为人实施抢劫过程中,暴力殴打他人致其重伤
A
B
C
D
AB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吸收犯。
[解析]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对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A项,吸收犯的形式之一是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持有型犯罪的对象都是违禁品,持有型犯罪与涉及该违禁品的其他犯罪一般都构成吸收犯。此时以涉及该违禁品的其他犯罪论处,不再与持有型犯罪并罚。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不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A项当选。B项,吸收犯的形式之二是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论处。B项当选。C项,吸收犯的形式之三是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与侵入住宅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之间,一般都构成吸收犯。此时按侵入住宅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论处。行为人入室抢劫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罪一罪论处。C项当选。D项,抢劫实施暴力殴打他人致其重伤的,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是吸收犯。须注意,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抢劫致人重伤的,只有一个行为,不可能是吸收犯。D项不当选。
5. 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甲伪装成顾客在商场试穿衣服,售货员乙将衣服交给甲试穿时,忙于接待其他顾客,甲趁机溜走。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B.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
C.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阅读。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借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后,将书还给被害人。丁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D.王某将盗窃的摩托车推到刘某的摩托车修理店修理时,刘某发现该车上有被撬动的痕迹,怀疑该车为王某盗窃所得,便产生了将摩托车占为己有的念头。次日,王某去刘某的修理店取车时,刘某谎称该摩托车已被失主认出,王某未吭声,也未将车取走。刘某后将摩托车出卖,获利6000元。刘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A
B
C
D
AB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解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A项,“甲伪装成顾客在商场试穿衣服,售货员乙将衣服交给甲试穿时,忙于接待其他顾客,甲趁机溜走”,售货员虽然受骗,但其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处分财物。因此,甲只能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正确,当选。
B项,“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指的是3000元以上。因此,B项正确,当选。
C项,“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阅读。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借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后,将书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因此,丁只能成立盗窃罪。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在“黑吃黑”的场合,依然成立相应的财产性犯罪。“次日,王某去刘某的修理店取车时,刘某谎称该摩托车已被失主认出,王某未吭声,也未将车取走。刘某后将摩托车出卖,获利6000元”,刘某的欺骗行为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虽然是“黑吃黑”,但依然成立诈骗罪。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6. 以下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单位犯罪时,对单位不能科处自由刑,但可以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经单位决议实施贷款诈骗的,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D.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直接追究相应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A
B
C
D
AB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单位犯罪。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虽然没收财产与罚金都属于财产刑,但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只能科处罚金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A项当选。B项,一个单位犯罪时,只有一个行为主体,即单位,所以单位内受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独的单位犯罪。B项当选。C项,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虽然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但以单位的形式实施贷款诈骗的,仍然要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C项当选。D项,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包括:(1)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2)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3)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4)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5)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D项不当选。
7. 在一个美丽的大草原中心,有一处湖泊,牧民每天都去这个湖泊周边放牧,牛马也在此饮水。甲为获利于某日傍晚向湖泊中投放了大量慢性毒药,牧民当天放牧回家后,大量牛马于午夜时分因毒性发作而死,甲用卡车将中毒的牛马拉走,并将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______
A.盗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A
B
C
D
B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分则罪名的认定。
[解析] 首先,“甲用卡车将中毒的牛马拉走,并将肉出售给他人”,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甲明知该牛马有毒,还继续将牛马肉进行销售。其次,“甲为获利于某日傍晚向湖泊中投放了大量慢性毒药,牧民当天放牧回家后,大量牛马于午夜时分因毒性发作而死”,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公共安全,而不是特定人的财产性利益。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行为的方式主要包括:(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总之,甲的行为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且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8.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欠乙30万元,乙多次催要,甲无力归还也不想归还。一日甲骗乙携带借条来取款,趁其不备将乙杀害,后取走放在乙身上的借条,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B.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2小时后,甲、乙二人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二人。甲、乙二人成立抢劫既遂
C.甲为抢劫,追赶被害人的过程中踩死了路边的一个小孩,也应认定为是抢劫致人死亡
D.甲持一把六四手枪威逼某乙交出随身财物,某乙看到枪后害怕,交出财物。实际上,甲所持手枪没有子弹,但甲的行为也属于持枪抢劫
A
B
C
D
B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
[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A项,债务人为消灭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但是,债务人为消灭债务而从债权人处夺取欠条并撕毁的,则成立抢劫罪。“甲欠乙30万元,乙多次催要,甲无力归还也不想归还。一日甲骗乙携带借条来取款,趁其不备将乙杀害”,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A项错误。
B项,对抢劫罪的“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2小时后,甲、乙二人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二人”,仍然是当场抢劫。因此,B项正确。
C项,只有抢劫罪的组成行为致人死亡的,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因此,C项错误。
D项,“持枪抢劫”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和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9.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两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两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A
B
C
D
B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解释。
[解析]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奸行为。因此,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解释为“强奸妇女”。故A项正确,不当选。即便是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也可能具有不同含义,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解释的目的。抢劫罪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对象也不同,因此对于暴力、胁迫的手段不能作相同的解释。故B项错误,当选。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侵犯的是人身权,人不是物,因此不是抢劫罪所能涵盖的范围。故C项错误,当选。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即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故D项错误,当选。
1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要条件
B.被害人与非法行医的甲签下“生死状”,对患者进行治疗,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仍然成立非法行医罪
C.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也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D.个体户甲在进货时,同时购进了一批淫秽光碟,以3元—10元不等的价格卖了数百张;同时将百余张送给其周边的同学、老乡。对甲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并罚
A
B
C
D
AB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的认定。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应同时具备如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诈、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A项正确。
B项,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被害人的承诺,尤其是对于重伤或者死亡的承诺,是无效的。因此,B项正确。
C项,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本罪。但是,严重污染环境不等于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此,C项正确。
D项,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后者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前者没有。本题中,“个体户甲在进货时,同时购进了一批淫秽光碟,以3元—10元不等的价格卖了数百张”,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百余张送给其周边的同学、老乡”,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甲应以上述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11. 关于刑罚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后,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减刑后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B.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的禁止令期限最高为2年
D.数罪并罚后多个罚金刑应当合并执行,这体现的是吸收原则
A
B
C
D
B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罚的适用。
[解析]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所以,无期徒刑不存在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问题。A项错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都是因贪污罪或受贿罪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的,而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同时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B项正确。禁止令适用于管制执行期间,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短于但不能超过管制执行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为3年。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形时,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的禁止令期限最高为2年。C项正确。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多个附加刑,无论是因种类相同而合并执行的,还是因种类不同而分别执行的,都是执行了多个附加刑,没有哪个附加刑把另一个附加刑给吸收掉,体现的是并科原则。D项错误。
12. 下列情形中,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______
A.甲某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同时又毁坏了大量财物
B.乙某为了骗保险金,将妻子杀害,但还未来得及去保险公司理赔即被抓获
C.杜某以出卖为目的绑架了妇女张某,在看管过程中,又趁机强奸了该妇女
D.甲在一年前为了狩猎而盗窃了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而使用了该枪支
A
B
C
D
A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罪数形态。
[解析] A项,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又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B项,乙某为了骗保险金,将妻子杀害,这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又是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属一行为触犯二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如果其已到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的数罪并罚,因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理赔行为,至于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则只能是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C项,以出卖为目的绑架了妇女,成立拐卖妇女罪。此后,又在看管过程中趁机强奸了该妇女,仍然是拐卖妇女罪一罪,因为,拐卖妇女罪能包容强奸罪。
D项,甲在一年前为了狩猎而盗窃了枪支的行为,成立盗窃枪支罪。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而使用了该枪支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盗窃枪支行为与持枪抢劫行为之间,既无牵连关系,也无连续关系,是两个完全孤立的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三、简答题
1. 简述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1)窝藏、包庇罪侵害的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而伪证罪侵害的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2)窝藏罪与伪证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后者则是做虚假的证明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3)包庇罪与伪证罪虽然都是做假证明,但包庇罪中的假证明是为了使犯罪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伪证罪中的假证明则既可以是有利于犯罪人的,也有可能是不利于犯罪人的。
(4)包庇罪与伪证罪行为的时点也不同。在刑事诉讼之外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等作虚假陈述,意图隐匿罪证的,成立伪证罪。
2. 简述数罪并罚时的吸收与并科原则。
(1)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2)吸收原则,即只适用各罪应当科处的主刑中的一种。
①数罪中有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既有死刑,又有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但附加刑仍须执行。
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附加刑仍须执行。
(3)并科原则,即各罪应当科处的刑罚同时适用。
①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 请简述携带凶器抢夺。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此为法律拟制。
(1)携带凶器抢夺,包括两种情况:①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②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
(2)上述“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属于性质上的凶器。行为人只要携带了这种性质上的凶器而实施抢夺,无论是否具有犯罪目的,都成立这里的抢劫罪。此系推定。
(3)上述“其他器械”,如菜刀、斧头、镰刀、砖头、硫酸等,属于用法上的凶器。行为人只有基于犯罪目的而携带这种用法上的凶器去实施抢夺,才成立这里的抢劫罪。此系主客观相统一。
(4)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一般的公然抢劫),不再属于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而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例。可见,这里的“携带”=暗藏,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实际上使用了该凶器。
(5)携带,不一定要亲自携带,让他人携带凶器与自己一同前往抢夺,也能成立这里的抢劫罪。
(6)凶器不一定必须置于身上,只要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即可。
4. 简述不得假释的人员类型。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不得假释的人员包括:
①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③终身监禁人员。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人员。
四、论述题
1. 试论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与首要分子有所交叉但互不包容。
(1)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例如,在非犯罪集团且非聚众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但不可能是首要分子。再如,在犯罪集团中并不处于组织、策划、指挥地位,但仍然起到主要作用的,属于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但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例如,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等于聚众共同犯罪,当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且首要分子仅有一人时,无所谓共同犯罪的问题,也就没有认定主犯的余地。
(3)也存在既是主犯也是首要分子的情形。例如,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2. 试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③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五、法条分析题
《刑法》第238条规定,(第1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请分析:
1. 非法拘禁罪是哪一种罪数形态?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继续犯(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非法将他人拘禁,在释放之前,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便同时、持续地存在。
2. 本条中的“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反映了哪一种罪数形态?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刑法》第238条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两种加重结果和相应的加重法定刑,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3. 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非法拘禁他人时,虽然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犯罪就既遂了,但直至被害人重获自由时犯罪才终止,此时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六、案例分析题
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意欲强奸吴某(女),遂将吴某拖至小树林中。孙某用绳索将吴某捆住后,由赵某、钱某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轮到孙某时,孙某觉得吴某已经被玷污过,对其失去了兴致,于是提议把吴某卖到山里赚一笔钱,赵某、钱某同意。由赵某联系好买家李某后,钱某、孙某负责将吴某押送至李某家中,并收取了15万元作为“老婆费”。
吴某在李某家中一直不肯就范,多次咬伤李某并砸坏李某家中的电器设备。李某忍无可忍,于是决定将吴某再卖给周某当老婆。在出卖的前夜,李某让吴某喝下含有迷药的粥,并于当晚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李某将吴某卖给周某后,吴某仍然不肯乖乖地给周某当老婆,并多次试图逃跑。周某于是拿绳索欲将吴某捆绑起来关进柴房反省。在关押吴某期间,吴某大喊大叫并绝食威胁,周某踢了吴某腹部几脚,想让吴某安静下来。翌日,吴某死在了柴房里。吴某死因为脾脏破裂失血过多,系周某踢踹行为所致。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赵某、钱某、孙某构成何罪,如何量刑?
赵某、钱某、孙某构成强奸罪(均属于轮奸既遂)与拐卖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①赵某、钱某、孙某基于意思联络,压制吴某的反抗,违背其意志,共同强行对吴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侵害了吴某的性自主决定权,构成强奸罪既遂。
②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奸淫妇女的,属于轮奸。虽然孙某没有奸淫吴某,但赵某、钱某已经轮流奸淫了吴某,根据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赵某、钱某、孙某都应当认定为轮奸了吴某。孙某放弃奸淫吴某,可以作为一般的量刑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③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基于意思联络,以出卖为目的,将吴某卖予李某并收受了钱财,侵害了吴某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④赵某、钱某、孙某的强奸(轮奸)行为与拐卖妇女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符合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应当数罪并罚。
2. 李某构成何罪,如何量刑?
李某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符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一升格法定刑的条件。理由如下:
①李某收买吴某时主观上是想让吴某当自己的老婆,李某的收买行为属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后,当李某“决定将吴某再卖给周某当老婆”时,说明其产生了出卖目的,继续控制吴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所以,李某是先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然后又对该被收买的妇女产生了出卖目的。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照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再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罚。
②李某让吴某喝下含有迷药的粥并于当晚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以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以拐卖妇女罪的升格法定刑处理。
3. 周某构成何罪,如何量刑?
周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①周某收买吴某时没有以出卖为目的,其后也一直没有产生出卖目的,所以周某对吴某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②周某将吴某关押于柴房的行为,侵害了吴某身体活动的自由,属于非法拘禁。在拘禁吴某的过程中,周某使用了拘禁以外的暴力行为(踢踹吴某腹部)过失造成了吴某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此时应当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处理。
③周某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与非法拘禁被拐卖妇女并使用暴力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多个行为,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情形,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事实一:张三在橘子酒店居住,刚走进大厅,就想起自己刚才取款时将自己的银行卡落在了两条街外的ATM机里,并未退卡。此时,张三正提着两瓶贵重的红酒。张三觉得提着红酒不太方便,希望将红酒暂时寄放至前台。奈何前台服务的员工因去洗手间迟迟不回,张三便径自将红酒藏至前台内侧,并留下字条,后离开酒店去寻找银行卡。李四系酒瓶收集爱好者,目睹了张三藏酒的全程,对其酒瓶心动不已。张三离开后,李四见四下无人,前台服务员工也尚未回来,拎起红酒就跑,后在一街边大排档无偿请多人喝完瓶内红酒。
事实二:街头混混王五来到ATM机取钱,见机器中插着张三的卡,但不知取款密码。王五取出卡后,心想说不定会有主人来找,不如要点钱过瘾,便在ATM机附近逡巡徘徊,果不其然等来张三。待张三出来后,王五火速从其身边擦过,并将一小纸条塞进张三手中,上面写着“向此支付宝账号里转500元,不然你就再也拿不回你的银行卡了”,并附上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张三见状甚觉好笑,心想这个人一定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便去旁边的银行柜台挂失,并顺手报警。后查明,2年内王五曾以不同的理由向不同的人敲诈勒索500元2次。张三银行卡中有存款20万元。
事实三:张三嗜酒如命,回到酒店发现红酒不见了,心急如焚。李四本也为橘子酒店住客,且与张三同住在7楼。李四在外游荡一段时间后,觉得还是“灯下黑”最安全,便拎着空瓶回到酒店,恰好在走廊尽头与垂头丧气的张三相遇。张三见李四拎着自己的袋子,其中的红酒瓶也和自己丢失的两瓶一模一样,料定李四就是小偷,随手抓起走廊里用以固定盆栽的砖头就向李四肩头砸去。李四闪身而过,致使张三摔在窗边。李四见张三回身又向其肩头砸来,既怕被砸中又怕偷酒案发,趁势将张三推下楼去,张三坠楼身亡。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4. 根据事实一,对李四应如何处理?
李四应构成盗窃罪。
①张三将红酒藏至前台内侧,并留下字条,系将红酒的占有转移给作为场所管理人的前台服务员工占有。前台服务员工虽去洗手间始终未归,也并不知道张三藏酒的行为,但应认为其对寄放于前台的所有物品均有概括的占有意思,故此种不知情并不影响其占有的认定。
②李四以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物品转移至自己占有,属于盗窃罪的客观行为。
③李四虽然只想收藏酒瓶,而将瓶内红酒无偿倒给他人,但这也属于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满足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
5. 根据事实二,对王五应如何处理?
王五不构成犯罪。
①由于张三取钱后已离开该ATM机且距离两条街,失去了对银行卡的实际控制,故应认为其已经丧失了对银行卡的占有。同时,由于ATM机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公共场合,故也不存在管理人接管占有。故王五拿走张三银行卡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②由于银行卡本身价值极度轻微,且张三可以轻易通过挂失手段避免损失,所以不能认为银行卡中的20万元也属于对银行卡的犯罪数额,故王五不还银行卡的行为未造成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侵害,也不构成遗失物侵占罪。
③由于银行卡本身容易挂失、补办,不还银行卡的行为仅会对被害人造成困扰,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以“恶害”相告,故王五塞纸条的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也正因此,王五2年内仅进行2次敲诈勒索,未达到2年3次的入罪标准,也不会因多次敲诈勒索而构成本罪。
6. 根据事实三,对李四应如何处理?
李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①张三虽为红酒的主人,但这并不能赋予其拿砖头砸李四的权利,故该行为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对李四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即时的危险,具有紧迫性。由此,李四可对张三进行正当防卫。
②李四防卫时虽也有害怕红酒案发的心态,但不妨碍其仍存在制止张三对其人身进行侵害的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③由于本案中张三仅用砖砸向李四的肩头,而非要害部位,故不能认为这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不属于特别防卫的情况。李四将张三趁势推出7楼窗外致张三坠楼身亡的行为既超出了制止其侵害的必要限度,也造成了张三死亡这一重大损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④李四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系属对张三的防卫行为,故应认为其并不具有杀人故意,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实一:某项目将征用A乡土地,并划定了拆迁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在拆迁红线范围内,应当停止一切建房行为,已经开始的应当马上停止。甲作为A乡乡长,负责监督该规定的执行。正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B村建房的丙听闻风声后找到甲,并送给甲5万元的红包,请求甲在监督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点头答应后收下红包。之后,丙又找到协助甲管理拆迁事宜的B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乙,并送给乙1万元红包,请求乙不要将违规建房的行为上报,乙点头允诺。几个月后,在听闻上级监察委员会正在A乡巡视后,丙因为害怕事情暴露而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事实二:村主任乙找到B村正在违规建房的丁,并暗示丁“意思意思”,否则他的房子很快就不能再继续修建了。丁心领神会,当天就给了乙1万元红包。没过几天,上级巡视到B村时发现了丁在违规建房,并要求丁停止违规建房,丁只好停止建房。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7. 事实一中,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甲、乙的行为均成立受贿罪。理由如下:
①甲是A乡乡长,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作为监督违规建房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放纵违规建房的行为,收受他人5万元红包,并且点头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甲在明知他人给予红包是希望他放纵违规建房的情况下,仍然收受财物,具备受贿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②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乙作为B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行为与甲一样,构成受贿罪。
8. 事实一中,对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丙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丙为了谋取违规建房的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甲、乙财物,丙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丙的行为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行为,对于丙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 事实二中,对乙、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应当从重处罚。丁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理由如下:
①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监督违规建房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其行为属于索贿行为,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②丁因被勒索而给予乙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丁的建房行为仍然被叫停),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丁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三、简答题
1
2
3
4
四、论述题
1
2
五、法条分析题
1
2
3
六、案例分析题
1
2
3
4
5
6
7
8
9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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