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1.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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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错
B
[解析]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2.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是,二者均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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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错
B
[解析] 根据两种权利的法律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4.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是: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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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错
B
[解析] 在我国,抵押权既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也可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物。
6. 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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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错
B
[解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当事人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五、辨析题1. 既然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孳息收取权,则质物所生孳息为质权人所有。
(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2)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基于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权而产生的。
(3)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孳息收取权,其目的是排除出质人对孳息的收取权。收取孳息的目的是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的本金和利息。因此,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不等于质权人对质物的孳息享有所有权,孳息的地位类似于质物,在于强化质物担保的债权得到实现。因为质物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因此孳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出质人。与质物一样,其作为出质人的所有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对孳息原则上不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
六、法条分析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备人的动产,债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立留置权的担保方式及置权人的权利范围,以保护债权的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3)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的效力:如果债备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物折价名者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案例分析题1. 甲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乙提出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甲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甲家传一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于乙作担保。乙签约后即交给甲1万元。甲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下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甲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甲又向另一位朋友丙提出借款1万元,丙开始不允,甲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丙,丙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丙即交付甲1万元。乙的借款偿还期限后至后,甲无力偿还,乙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丙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
问: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与丙的质押合同有效,与乙的质押合同无效。
此案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有质物的交付方为有效,前一质押合同虽已订立,但甲始终未将质物交与乙,因而质押关系尚未生效。甲与丙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丙已占有了质押物,因此质押合同已经生效。乙与甲之间的借款只能按一般的无担保的借款协议来处理。如丙的借款到期甲仍无力还款,丙有权就该宝石戒指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