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分析论述题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材料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第四十六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 唐朝对类推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唐朝对类推原则的规定是:凡应“出罪”的,采用“举重以明轻”的办法,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凡是应当减轻处罚的,则按法律所列举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入罪”的,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办法,即凡是应当加重处罚的,则按法律所列举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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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朝对类推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明朝对类推原则的规定是:若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比照类似律文的规定比附断罪。凡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拟定罪名后转达刑部,刑部议定后奏裁。若擅自决断导致出入人罪的,以故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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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比材料1、2,与唐朝相比,明朝在类推适用上的变化及说明的问题。
明朝具体规定了在断罪无正条时“引律比附”的适用程序;明朝在“引律比附”上使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引律比附”虽然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助长了司法擅断的弊端,加剧了明朝司法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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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早上8时许,一头野生羚牛闯入一户人家,将某甲顶倒在地,其妻某乙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许才从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许,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某甲已经死亡,其妻某乙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请根据上述材料,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4. 该案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是什么?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该案存在法的人权,正义价值和法的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从人权价值角度看,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在人的生命遭到威胁时,应当牺牲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从正义价值角度看,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必须以维护正义为己任,而保护人的生命则是最大的正义。解决上述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应遵循价值位阶原则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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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林业厅的指示是否合理、合法?为什么?
省林业厅的指示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合法性。省林业厅得知人的生命受到羚牛威胁时,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作出了击毙羚牛的决定,从而维护了人权和正义,因此是合理的;省林业厅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其他特殊情况”的规定作出指示,是依法办事的表现,因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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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法制要求和法治目标角度谈谈您对该案的认识。
法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形成稳定的法律秩序,该案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法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对权力的制约和人权的保障,就该案而言,法律的至高权威和保障人权都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但在二者存在冲突时,必须寻求既能够维护法律权威又能够保障人权的平衡,即只有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的崇高价值、牺牲法律的权威而不被认为是践踏法治的时候,法治的终极目标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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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百姓假公器及有债未偿,其日足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偿之。
材料2:《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公事馆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
材料3:《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百姓有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予者不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7. 请解释材料中画横线语句的含义。
①金布律是秦朝关于钱币管理与公务人员供给标准的法律。②工律是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的法律。③法律答问是秦朝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法律答问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解释,与秦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④廷行事是秦朝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或判例,在律文没有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依据的一种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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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概括说明材料1、2、3所体现的制度及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材料1、2、3总体说明了秦朝实行的债务担保制度。秦朝的债务担保制度分为官方担保和私人担保,材料1体现的是官方担保,材料2体现的是私人担保。对于官方担保,秦律规定,官府对于百姓所借的公家器物及没有偿还的债务,到期满之日必须收缴;若借物人、债务人死亡或逃跑-责令当地主管官吏代为偿还。对于私人担保,秦律规定,官府对于百姓所借的公家财物,如果债务人死亡或者逃跑的,则由其徒弟或其门客(材料中的舍人并非指的是古代官职,而是特指门客一一编者注)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材料3表明,无论是官方担保,还是私人担保,秦朝都禁止强迫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凡强行扣押人质作为抵押者,以及自愿以人质作为担保者,都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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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秦朝实行该制度说明的问题。
秦朝实行债务担保制度说明的问题:①秦朝债务承担的主体仅限于“户”,户是秦朝特殊的民事主体,是秦朝能够与官府发生债务关系的主体。②秦朝的债务担保,无论是官方担保,还是私人担保,都属于户与官府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这是秦朝债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③秦朝禁止用扣押人质的办法解决债务问题,表明秦朝人身与债务的分离,有利于对债务人实行人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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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联系实际,论述保证司法公正的要求和司法公正原则的意义。
(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2)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司法公正有助于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保证司法公正的要求主要有:①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制度方面,强调以司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审级之间的制约性等保证司法的公正。②从司法官行为上保证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官保证中立、廉洁、独立,具有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良知和经验。③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程序方面,要求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平衡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关系。④从司法活动的结果上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的结果方面,要求认定事实准确,正确适用法律。⑤从司法公正的内容上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此外,为了做到司法公正,应当注意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的一些固有局限性进行衡平和修正,这种衡平和修正包括:通过增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追求实现实质正义;通过法官的释明权,减少某些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较低而可能出现的重大不利后果;强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
(3)司法公正原则的意义在于:①司法公正原则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法本身蕴含公正的精神价值,而法治则更加彰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更加强调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和人权的尊重与保障。②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律的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司法权威,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所在,是司法活动的前提。③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裁断纠纷,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信其能够不偏不倚地公正裁决,不代表任何一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④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司法机关是公正的,才将解释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交给它并服从它的判决。在现代社会,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自身的社会基础。虽然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公正,但公正对司法有着特殊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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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11. 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唐朝对提起诉讼的限制和处断情形。
唐朝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指陈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陈述时不得有疑点,违者笞五十。审案官员受理有疑点的辞讼,并依此判决的,比照所告犯人之罪减一等处理。对于危害特别严重的杀人、盗窃重罪,或者被人决水、纵火焚烧财物的,陈述时也不得有疑点。对于审问时有疑点的,此时不适用诬告反坐。对于军府的官员,不得受理诉状,但对于犯谋叛以上以及盗窃案件,依照“为受即送官司”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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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何为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所谓“为受即送官司”之法,是指规定由官府正式受理案件的法律条文。对于犯谋叛以上及盗窃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交官府处理,官府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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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①唐朝为了防止诬告,在提起诉讼时对当事人的告诉权进行了限制,以避免社会和司法混乱的发生。②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官府告诉。③对于受理有疑点的诉状,唐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司法官责任,这对于防止诬告的发生和司法腐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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