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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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分类模拟题142
一、单项选择题
1. 李白委托杜甫为自己购买彩票,并已经明确了彩票号码。杜甫前往贺知章处购买彩票时,觉得李白选取的彩票号码不吉利,于是杜甫擅自进行了修改。当日,该彩票中奖10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杜甫系李白的传达人
B.杜甫系李白的中介人
C.该奖金归李白所有
D.李白须向杜甫支付一定的报酬
A
B
C
D
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代理的概念。
[解析] ①传达人是指单纯替他人转达意思表示的人。本题中,杜甫并非单纯转达李白的意思表示,而是具有独立决定的空间,其有权决定交易的相对人等,因此杜甫属于李白的代理人,而非传达人。故A选项不当选。
②中介人系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的人,中介人并不参与到合同的订立中。本题中,杜甫并非撮合李白与贺知章订立合同,而是直接以李白的名义与贺知章订立合同,其直接参与了合同的订立,因此杜甫不属于李白的中介人。故B选项不当选。
③杜甫作为李白的代理人,其有权代理李白签订彩票买卖合同,即便杜甫更改了李白的彩票号码,这也属于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其属于有权代理,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李白。因此,该奖金应该归属于李白。故C选项当选。
④被代理人是否需要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需要支付报酬,本题中并未提及当事人的约定问题,因此不能确定李白是否需要向杜甫支付报酬。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2. 李松、戴眉、杨超三人共同出资购买900斤生姜,三人的份额均等,准备进行贩卖。此后,由于经营理念不同,李松提议分割生姜,遭到了戴眉、杨超的拒绝。经多次协议,三人对生姜进行了分割,每人300斤。分割后,杨超发现自己分割的生姜存在腐烂的情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李松提出分割的,戴眉、杨超有权拒绝
B.若三人约定一定时期不分割的,则李松绝对不能请求分割
C.三人采用的分割方式为作价分割
D.杨超可请求李松、戴眉分担生姜腐烂的损失
A
B
C
D
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按份共有。
[解析] ①按份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原则上不得分割共有物,除非具有重大理由。因此,若三人约定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得分割共有物,则当李松具有重大理由时,其仍然有权请求分割共有物。故B选项不当选。
②按份共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的,各共有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本题中,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因此李松有权随时要求分割,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即杨超、戴眉不得拒绝。故A选项不当选。
③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分割。本题中,当事人采用一人300斤的方式,其属于实物分割。故C选项不当选。
④采用实物分割的,共有人之间彼此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若某一共有人分得的部分存在瑕疵,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题中,杨超分得的部分存在瑕疵,就该损失有权要求其他共有人李松、戴眉进行分担。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3. 李某生前有李甲与李乙两个孩子,此外还收养了李丙作为养女。李某死亡后,为防止李丙继承李某的遗产,李甲与李乙未通知李丙即将李某安葬,且未在墓碑上刻上李丙的名字,给李丙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丙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B.李丙的姓名权遭受侵害
C.李丙有权要求李甲、李乙赔偿精神损害
D.李丙无权要求在墓碑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A
B
C
D
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人格权。
[解析] ①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李丙作为李某的养子女,属于李某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故A选项不当选。
②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与冒用。本题中,李甲与李乙并未干涉、盗用、冒用李丙的姓名,因此其行为并未侵犯李丙的姓名权。故B选项不当选。
③李甲和李乙的行为未侵犯李丙的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但其侵犯了李丙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这样的一般人格权,因此李丙可以其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要求在墓碑上加上自己的姓名(停止侵害)。故C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4. 张某为甲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其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张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张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
C.张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
D.如张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A
B
C
D
A
[考点] 专利权
[解析]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具体包括: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与是否是工作时间并无必然关联,A选项张某仍然是属于本职工作,仍然属于职务发明,因此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A选项正确。B选项中虽然没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但仍然属于本职工作,所以依旧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B选项错误。C选项虽然不属于本职工作,但属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仍然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C选项错误。D选项中,张某辞职后1年内完成的鼠标研究仍然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因此不是任何时候的专利都属于新单位,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
5. 甲、乙婚后共同饲养了小狗一只。某日,甲牵着小狗外出时,小狗冲着路人丙狂吠,丙后退时摔倒造成小腿骨折,支付医疗费若干。甲遂提出要将小狗出售,乙坚决予以反对,于是乙提出对小狗进行分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丙自己摔倒不能请求赔偿
B.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甲有权单独决议出卖小狗
D.乙有权请求对小狗进行分割
A
B
C
D
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共有。
[解析] ①小狗冲着路人狂吠导致路人摔倒,此属于动物危险的实现,构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丙有权请求饲养者甲、乙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不当选。
②甲、乙基于共有物小狗而产生的债务,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乙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不当选。
③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须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乙基于夫妻关系共同共有该小狗,但是甲处分该小狗的行为在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因此即便未经乙的同意,甲的处分基于家事代理权应当被认定为有权处分。故C选项当选。
④共同共有人原则上只能在共同关系结束时才能要求分割共有物。本题中,甲、乙的婚姻关系没有结束,本题又不满足婚内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定情形,因此乙无权单独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6. 林某在国外定居,回国探亲受到好友王某的热情招待,林某承诺赠与王某妻子胎儿“明珠”2万元,王某夫妻表示甚为感谢。胎儿出生后林某后悔,未给付赠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赠与合同生效
B.受赠人为王某
C.林某无权反悔
D.赠与合同未生效
A
B
C
D
A
[考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 本题是关于胎儿的赠与合同,胎儿最终活着出生,因此该赠与合同自始有效,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赠与人为林某,受赠人为明珠,王某只是法定代理人,B选项错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题并非属于公益、道德、助残、公证性质的赠与,因此赠与人林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
7. 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偿义务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解析] ①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题中,张小飞并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故A选项不当选。
②本题属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且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时由可能的加害业主承担补偿义务。若顶层业主可以证明家中无人,则顶层业主不是可能的加害人,不需要承担补偿义务。此外,如若能确定是10层扔出,10层以上的业主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不需要承担补偿义务。故B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
③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题中,小区并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8. 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______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一节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本题选B。
9. 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
B
C
D
D
[考点]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欺诈、胁迫不论是否侵害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所以不可再以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无效。再者受害的乙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利益受损能否视为国家利益受损呢?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因此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AC选项错误。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权人既有权选择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也有权不主张撤销合同。B选项错误。如其不主张撤销合同,则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主张救济。因此,本题答案为D。
10. 王某(30岁)与李某(27岁)系夫妻,二人带独生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与李某均有兄弟姐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继承李某的遗产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死亡推定。
[解析] 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死亡时间:a.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b.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②本题中,女儿除了王某与李某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因此应当推定女儿先于王某与李某死亡,即王某和李某继承女儿的遗产。故A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
③王某和李某均有其他的继承人(兄弟姐妹),且王某与李某的辈分相同,因此推定二者同时死亡,互不继承。故B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11. 李松自甲村承包A地,此后李松预备外出打工,刚好青山公司到甲村开发药材种植基地,李松预备将土地交青山公司利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松可向青山公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B.李松可向青山公司转让土地经营权
C.李松为青山公司设立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该权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D.青山公司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不得进行转让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土地经营权。
[解析]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限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本题中,青山公司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李松无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青山公司。故A选项不当选。
②土地经营权没有身份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由地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人,也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故B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
③期限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注意,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故C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12. 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3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对三家公司要求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A
B
C
D
D
[考点] 各类侵权责任
[解析]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其归责原则为相对无过错责任。行为人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能免责。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229、1231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故在数人实施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时,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B选项错误。因污染环境致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是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D。
13. 甲意外怀孕后诞下乙,但是甲无力抚养,遂将乙送丙进行收养,双方为此办理了收养登记。5年后,因生意有成,甲与丙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解除后,乙与甲的父母子女关系恢复
B.解除后,乙对丙依然享有继承权
C.解除前,乙对甲享有继承权
D.解除后,丙无权请求甲对抚养费进行补偿
A
B
C
D
A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收养。
[解析]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收养关系解除后,乙才5岁属于未成年,因此其与生父母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行恢复。故A选项当选。
②在收养关系解除前,乙系丙的子女,对丙享有继承权,而对甲不享有继承权。故C选项不当选。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乙与丙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其不再是丙的子女,对丙不再享有继承权。故B选项不当选。
④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题中,丙对乙不存在虐待、遗弃的行为,因此丙有权要求生父母甲补偿其抚养费。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14. 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______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地役权、相邻关系。
[解析] ①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很多,其中在做题中比较容易区分的因素是看当事人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是“必需的”还是“非必需的”。如为“必需的”则属于相邻关系,如为“非必需的”则为地役权。本题中,学校为了“方便”而利用研究院的道路,其属于“非必需”,因此属于地役权。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均为利用土地修建建筑物,本题中该权利的内容仅仅为“通行”而不是“建造”。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15. 下列哪一情形中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______
A.某公司的董事长乙超越职权范围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批货物
B.甲请乙告诉丙自己想要购买丙的宝马车
C.乙未经甲的同意,以甲的名义购买了手枪2支
D.代理权终止后,委托人甲未及时收回授权书,使得乙依旧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A
B
C
D
D
[考点] 代理权
[解析] A选项属于代表行为,且超越代表权限所为的行为依旧有效,不当选。B选项中的乙为使者,只负责传话,而不进入到该法律关系中,属于民法中的使者,不当选。C选项属于无效代理的行为,无效。无权代理除欠缺代理权外,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而该项中买卖枪支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当选。D选项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D。
16. 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A
B
C
D
C
[考点] 离婚制度
[解析] 刘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其主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而该笔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夫妻离婚,也不影响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065条第2、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本题中,该内部协议第三人并不知情,故而不可对抗刘某。因此刘某可以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AB选项均错误。该协议具有内部效力,因此如黄某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该协议向唐某追偿。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
17. 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A
B
C
D
A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医疗侵权。
[解析] ①医疗侵权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本题中,没有出现法定的例外规则,因此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则将推定其有过错。故A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
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题中,虽然不能取得患者田某本人同意,但是可以取得其近亲属田父的同意,因此医院不能自主决定。故B选项不当选。
③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题中,如因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此时医疗机构与生产方承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18.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______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A
B
C
D
C
[考点] 不动产登记
[解析]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乙公司办理了预告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甲公司擅自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抵押权不设立。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男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考生需要树立物债二分的思维,物权与合同并非同一回事,二者各自有其独立的规则。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物权的变动需要遵守物权法的规则,动产物权要交付,不动产物权须登记,不可认为合同生效物权即设立,也不可因物权未设立而反过来否认合同的效力。切勿将物权与债权混为一谈。因此,本题答案为C。
19. 李某与黄某系男女朋友。某日,李某与黄某发生争执,黄某顺手打了李某几耳光,造成李某的耳朵的软组织受损,李某为此支付医疗费1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请求黄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B.李某请求黄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C.李某请求黄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D.李某请求黄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属于物权关系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 ①基于法律关系是否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本题中,李某请求黄某赔偿1000元的请求,其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因此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
②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本题中,李某请求黄某赔偿损失,其义务人为黄采,系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其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C选项不当选。
③基于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本题中,李某请求黄某赔偿损失,其必须要义务人黄某加以配合才能得以实现权利,因此其属于债权法律关系。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20. 2022年6月1日,李某自单某处购买金蛋子盆景一颗,约定单某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盆景。2022年6月5日,单某将该盆景赠与金某,并完成交付,金某知晓该盆景已经出售给李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应于6月20日方可解除合同
B.李某可立即解除合同
C.李某应于6月20日方可要求单某承担违约责任
D.金某不能取得该盆景的所有权
A
B
C
D
B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法定解除权、预期违约。
[解析] ①单某尚未向李某完成盆景的交付,因此单某仍为盆景的所有权人,其将盆景赠与给金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此,金某可以取得盆景的所有权。故D选项不当选。
②尽管单某交付盆景的期限尚未到来,但是单某已经将该盆景赠与金某。此时,单某以其行为表明其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预期违约。因此,李某可以基于单某的预期违约,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而不需要等到期限到来。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21.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A
B
C
D
C
[考点]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甲乙之间为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附生效条件,而导致合同暂时未生效力。A选项错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题中赶走喜鹊的是甲不知情的儿子,而非甲。如果是甲赶走了喜鹊导致条件不成就,则视为条件成就。本题中条件未成就,因此合同未生效,未生效不等于无效。B选项错误。既然合同未生效,则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因此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
二、多项选择题
1. 2021年9月4日,查某将房屋出租给秦某,租期5年。2021年12月1日,秦某擅自将房屋出租给高某,并于当日通知了查某。2022年10月1日,由于秦某经多次催告未支付租金,查某预备解除合同,且此时查某发现高某在使用房屋时对房屋造成多项损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查某可以以秦某非法转租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B.查某可以以秦某未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
C.高某可主张代替秦某支付租金从而避免查某解除合同
D.就房屋的损坏,查某可请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
A
B
C
D
B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
[解析]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解除。本题中,承租人秦某擅自将房屋转租给高某,属于非法转租,出租人查某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查某于2021年12月1日就知道非法转租,但其一直没有主张解除。到2022年10月1日时,已经超过6个月。查某基于非法转租享有的解除权已经消灭。因此,查某不得以非法转租为由解除合同。故A选项不当选。
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承租人秦某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查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据此解除该租赁合同。故B选项当选。
③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可以代为支付租金。本题中,由于查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该非法转租转化为合法转租,因承租人秦某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查某预备解除合同,此时次承租人高某可以代替承租人秦某支付租金,从而对抗出租人的解除。故C选项当选。
④尽管高某损坏了房屋,但是查某与高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查某无权直接请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选项。
2. 李某向钟某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钟某的借款时,钟某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______
A.李某收养孩子杨某,由此造成开销显著增加
B.李某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李某父亲去世,李某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A
B
C
D
B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①A选项中的收养行为属于身份行为,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因此钟某无权撤销。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与C选项中,债务人李某放弃抵押权、放弃分割共有财产,均属于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由此导致无法清偿债权人钟某的债务,此时钟某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行为。故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
③李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李某的财产积极减少,只是使得李某的财产没有积极的增加,其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范围,因此钟某不得撤销该行为。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选项。
3. 甲欠乙100万元已到偿还期,乙多次催促,甲仍各种搪塞。后乙告知甲必须在1个月内还款,否则起诉。甲得知后,将自己现有的主要财产——一套房屋以100万(市价120万)的价格转让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同时乙还查明甲近期刚刚放弃了其叔叔欲赠与的宝马车一辆。关于以上案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宝马赠与的行为
C.乙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宝马赠与的行为
D.乙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A
B
C
D
CD
[考点] 合同的履行
[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为: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撤销权不要求到期,这点与代位权不同。②债务人在负担债务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a.债务人负担债务前的财产行为不可撤。b.债务人所实施的身份行为不可撤,如结婚、收养子女等。c.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不可撤。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仅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财产。③债务人有偿的财产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构成要件才可以撤销:a.处分财产行为不合理,表现为过高的价格购买或者过低的价格处分。高低的判断标准为市场价格的30%上下浮动,即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收购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b.不合理的处分还要求受让人具有恶意,即受让人知情;如果受让人不知情,基于对交易的保护,则是不可撤销的。债务人如果是无偿处分财产,则此时不考虑受让人的善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价值高于70%,因此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可撤销。D选项正确。拒绝赠与也不可撤销,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不是保证责任财产的增加。因此,债务人放弃可能获得的利益行为不可撤销。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CD。
4. 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但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A
B
C
D
AB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离婚。
[解析]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虽然申蓓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但是其属于女方,不受限制。故A选项当选。
②由于董楠存在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具备了法定的离婚理由。因此,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故B选项当选。但是,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并非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因此申蓓不得据此请求董楠进行赔偿。故D选项不当选。
③申蓓与董楠共同创作油画《爱你一千年》,作为合作作者,二人共同享有该画的著作权及原件所有权。董楠擅自出售该油画的,侵犯了申蓓对该画享有的著作权及所有权。故C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5. 甲老年时,得到保姆乙的照顾,甲遂立下自书遗嘱载明,自己死后在自有房屋上为乙设立居住权。甲死亡后,甲唯一的继承人其儿子丙继承了甲的房屋,并为乙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此后,乙因病去世,其唯一的继承人丁主张继承居住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乙于甲死亡时取得居住权
B.丁可主张继承居住权
C.经丙同意,乙可出租该房屋
D.乙死亡后该居住权消灭
A
B
C
D
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居住权。
[解析] ①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也是在办理登记时设立,而非在立遗嘱人死亡时设立。故A选项不当选。
②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也不得继承。故当乙死亡时,丁不得主张继承居住权。故B选项不当选。
③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作为居住权人,其无权出租该房屋,但是经过和丙协议的,乙可以出租该房屋。故C选项当选。
④居住权在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居住权的存续期间,因此当乙死亡时,该居住权消灭。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选项。
6.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______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A
B
C
D
BC
[考点] 法定继承
[解析]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子小亮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B选项当选。甲是丙的丈夫,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C选项当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形成抚养关系,则互为继承人。但是本题中小明已经20周岁,其与丙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A选项不当选。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但是本题中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丙与小光并没有形成法定的收养关系,因此小光不是继承人。D选项不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BC。
7. 2017年6月5日,杨某外出散步后下落不明,此后一直没有音讯。杨某的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杨某失踪,经指定张某担任财产代管人。此后,杨某的债权人李某得知此事后,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张某最早可于2019年6月6日申请宣告杨某失踪
B.张某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D.若张某未申请,则李某不得申请宣告杨某失踪
A
B
C
D
A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宣告失踪。
[解析]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杨某于2017年6月5日下落不明,往后推算2年,张某最早可于2019年6月6日申请宣告杨某失踪。故A选项当选。
②申请宣告失踪与申请宣告死亡,均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宣告,不能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故B选项不当选。
③宣告失踪后,法院将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之一便是在涉及失踪人的诉讼中做当事人。因此,债权人李某向失踪人杨某主张权利时,可以财产代管人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故C选项当选。
④宣告失踪的启动,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因此,即便张某未申请,债权人李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有权提出申请。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选项。
8. 郭大爷女儿5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偶尔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A
B
C
D
AB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法定继承。
[解析] ①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去世,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甲可以代位继承,此时甲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A选项当选。
②乙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郭大爷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并且其还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可以多分。故B选项当选。
③丙属于郭大爷的继子女,但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其对郭大爷不享有继承权。故C选项当选。
④养子丁属于郭大爷的子女,有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且由于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9. 在何种情况下,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的限制?______
A.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华侨收养子女
C.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D.继父收养继子女
A
B
C
D
CD
[考点] 收养制度
[解析] 收养人原则上必须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这里的无子女既包括无亲生子女,也包括无养子女。但是,下列三种情况例外:①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③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AB选项不当选。收养人既要符合华侨身份又要符合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才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的限制。CD选项当选。本题为选非题,因此,答案为CD。
10.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A
B
C
D
A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混合担保。
[解析] ①本题,乙银行的抵押权既存在丙、丁的物保,又存在戊、己的人保,构成混合担保。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人乙银行行使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甲公司也没有提供物保,因此债权人乙银行主张权利不存在顺序的限制,其可以任意要求丙、丁、戊、己承担担保责任。故A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
②共同担保中,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原则上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进行分担,但是满足以下三个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分担:约定可以分担;约定连带共同担保;同债同签。本题中,不满足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选项。
11.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属于?______
A.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C.广义的民法
D.狭义的民法
A
B
C
D
A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民法的分类。
[解析] ①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其中,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据此,《民法典》属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故A选项当选,B选项不当选。
②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民法可以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其中,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据此,《民法典》属于狭义的民法。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选项。
12. 下列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自然人
B.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均为无偿
C.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期限限制
D.权利人转让宅基地及房屋后,可再次申请宅基地
A
B
C
D
AB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故A选项当选。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因此该权利具有福利性。故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
③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权利人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13.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______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晕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误以为摔倒的老人系戊的父亲而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A
B
C
D
B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
[解析] ①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管理意思是明知是他人事项而管理且意图将管理产生的效果归属于被管理人。A选项中,甲误认为他人之牛为自己的牛而饲养,其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不当选。
②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本题中,乙在救火时,虽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但仍可成立无因管理。故B选项当选。
③无因管理从性质上看其属于事实行为,因此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虽然丙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仍可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故C选项当选。
④对本人有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D选项中,丁虽然对事务的本人发生了误认,其误认为该事务是戊的事务,此种误认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该事务虽然不是戊的事务,但仍然属于他人的事务。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14. 关于未成年监护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
B.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C.未成年人可以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书面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D.在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指定
A
B
C
D
AD
[考点] 监护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A选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2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即只有父母做监护人时才可以进行遗嘱监护。B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见,能够进行协商并书面确定自己监护人的是成年人。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1条第1、2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D。
15. 下列哪些属于民法渊源中的制定法?______
A.宪法
B.民事法规
C.国际条约
D.民事习惯
A
B
C
D
ABC
[考点] 民法概述
[解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定法,二是非制定法。制定法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①宪法;②民事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⑦国际条约。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所以要避免对民事习惯有十分绝对的观点。D选项属于非制定法,不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BC。
16. 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拾得手机后,将该手机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关于各当事人的占有状态,下列说法正确是?______
A.甲丢失手机后为间接占有
B.乙捡到手机时为自主占有
C.丙购买手机后为善意占有
D.丙购买手机后为直接占有
A
B
C
D
B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占有的分类。
[解析] ①基于民事主体是否直接控制标的物,占有可以被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本题中,甲丢失手机后,其不再控制该手机,其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而丙购买手机后,其直接控制了手机,其属于直接占有。故A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
②基于占有人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本题中,乙捡到手机,其将手机当作自己的物进行支配,其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因此其属于自主占有人。故B选项当选。
③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无权占有,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本题中,手机属于遗失物,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丙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但是丙不知道自己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丙属于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故C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17. 2000年1月8日,李某自杨某处借款2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自2001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每年均于年初向李某要求偿还债务。2022年4月7日,杨某再次请求李某偿还借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可以拒绝向杨某偿还债务
B.因杨某主张权利,故该债务的短期时效未经过
C.因杨某主张权利,故该债务的长期时效未经过
D.该债务长期时效已经经过
A
B
C
D
AB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的类型。
[解析] ①最长诉讼时效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20年。本题中,杨某的权利于2001年1月9日遭受侵害(李某未按期还钱),其自2001年1月9日开始计算为期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现20年的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因此李某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可以拒绝偿还债务。故A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
②杨某每年初均主张,因此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且每年均发生时效的中断,此时不断重新计算短期时效期间,因此到2022年4月7日时,该债务的短期时效期间并未经过。故B选项当选。
③需要注意,时效的中断、中止均只适用于短期时效期限,而不能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因此,虽然杨某不断主张权利,但不影响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故C选项不当选。
④还需要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延长,但是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能适用延长制度。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18. 某小区欲更换小区的室外健身设施,遂召开业主大会,会上李某表示反对,后业主大会依旧通过更换设施的决议,业主王某未参加此次会议,知情后表示该决议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该决议对李某同样具有约束力
B.王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C.该决议的作出需经过出席会议的半数业主同意
D.即便王某未参加,但只要有2/3以上面积的业主同意即可生效
A
B
C
D
AB
[考点] 共有
[解析]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事务执行机构,即业主委员会。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A选项正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选项正确。业主大会的一般表决事项,只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且经过占参与表决的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殊表决事项有:①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③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这三个事项,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加,并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业主同意。C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
19. 甲、乙、丙、丁共有一套房屋,各占1/4的份额,经协商,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某日,甲谎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将其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李某,且为李某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但是,甲一直未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有权单独决定出卖该房屋
B.甲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C.李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乙等人可请求甲赔偿损害
A
B
C
D
CD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按份共有、善意取得。
[解析] ①本案中,四人按份共有房屋,甲作为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其须征得占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本题中,其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其无权单独出卖房屋,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
②尽管甲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因无权处分而订立,但是,无权处分的事实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本题中,该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因此应该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
③虽然甲无权处分,但是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存在权利外观,且买受人李某为善意并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因此李某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注意,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看的是登记而非交付,因此没有交付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④甲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乙等人的权利,因此,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选项。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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