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分析题。1. 一房地产开发商打出广告,称某商品房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丢失重要财产,给予赔偿。胡女士正由于安全保证而购买了该处商品房的顶层,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委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书。入住后的一个星期,胡女士下班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胡女士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称:“尽管我知道房地产开发商的许诺,但入住协议并未规定丢失重要财产给予赔偿”。经查,物业管理公司并未24小时值班。入住两个月后雨季来临,顶楼天花板漏水。经物业管理公司做了防水处理后,胡女士向开发商要求换房,开发商也同意。但由于漏水导致该房的装修受损,胡女士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以抵销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对胡女士的要求持异议。夏季来 l临,胡女士安装了一个大功率空调。隔壁的王先生因为胡女士的空调机声音太大而无法入睡,白天无法正常工作,对胡女士非常有意见。问题: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一)关于胡女士丢失摩托车的争议的法律分析
胡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后人住协议书,是物业公司对胡女士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胡女士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胡女士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那么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就有保管胡女士摩托车的义务。但是房地产公司在售房时明确声称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而胡女士正是相信人住后会有此项服务,才决定购买此处房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在售房阶段所做的安全保证和赔偿许诺进入了与胡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承受了房地产公司的义务,对胡女士所丢失的财产,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胡女土是否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的法律分析
首先要弄清开发商、胡女士、物业公司三者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开发商与胡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对胡女士负有漏水致其装修受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胡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就物业方面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而约定的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是胡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关于供暖费的问题,一般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单独签有供暖协议,应当依照执行,如果胡女士拒绝交纳供暖费,那么胡女士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债务。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胡女士主张以装修受损赔偿债权抵销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胡女士负债而胡女士却对物业管理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
(三)关于胡女士的空调噪音侵害王先生的利益法律分析
胡女士作为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安装空调,改善住宿条件是其行使所有权的应有含义。但是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相应限制。即所有权的行使不应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胡女土的大功率空调的噪音已经扰乱了王先生的正常生活,致其不能正常工作。这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隔壁的王先生可以《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要求胡女士停止使用大功率的空调,安装小功率的空调。并可要求胡女士赔礼道歉。
第三部分:法律文书题。1. 2000年9月,王庆到怀柔县运通自行车行购买自行车,经过一番挑选,王庆决定购买单价 500元“飞达”牌24型女式自行车一辆、单价400元“旗达”牌26型男车一辆,总计共900元。当时,王庆只随身携带有600元现金,遂将其所有现款交付给车行,并约定第二天交付剩余款项。为防止这两辆车再被他人买走,王庆要求车行将其挑选出来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两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上。不幸,当晚这两辆车全部被盗。第二天,王庆携带剩余300元去车行取车,车行告知其车已被盗不能交付,但王庆须付清300元欠款。王庆听后大吃一惊,要求车行偿还其已交付的600元钱。双方争执不下,王庆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庆诉称,我挑好的两辆自行车尚在车行控制下,自行车丢失应由车行负责。运通车行辩称,丢失的自行车已卖给王庆,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责任应由王庆承担。现在假设你是本案的审判员,请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年怀民初字第×号
原告:王庆,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人。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路25号被告:运通自行车行。住所地:怀柔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江华,运通自行车行业主
原告王庆诉被告运通自行车行交还600元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庆、被告运通自行车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0年9月到怀柔县运通自行车行购买单价500元的“飞达”牌24型女式自行车一辆、单价400元的“旗达”牌26型男式车一辆,共计900元。因为当时携带现金不够,只支付了600元,此后与运通车行说好,第二天给付剩余300元货款。为防止这两辆车被他人挑走,我特要求车行将其另行存放。第二天,我携带300元给付剩余货款时,却被告知车辆已被盗不能交付,后车行不仅不退我600元钱,还要求我交清300元钱。这显然不合情理。我挑好的两辆自行车一直在车行控制之下,自行车丢失应由车行负责,我要求车行退还我已付货款600元。
被告辩称,丢失的自行车已卖给王庆,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责任应由王庆承担,我们要求王庆补交300元钱是于法有据的。
经查,原告确于2000年9月至被告处选购了两辆自行车共计900元,当时只支付了600元给被告,并和被告约定第二天支付剩余货款300元再取车。当天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将原告挑选的两辆自行车存放在车行后院的走廊下。当晚该两辆车全部被盗。本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和原告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显然,被告并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原告,该标的物一直处于被告的控制下,故标的物被盗的风险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运通自行车行返还王庆600元货款。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运通自行车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6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判长:李××
审判员:黄××
审判员:王××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
第四部分:论述题。1. 白丽(女,30周岁)自2006年6月10日起,在网上向已经分手的情人王力(男,18周岁)公开追债。在她发的数份贴子中,公布了王力的2000元欠条、一起吃喝亲昵的照片等资料。欠条为真,其余信息有真有假。 白丽一是为了讨债,二是为在网上揭露王力对女性不负责的真面目。公开追债的事件发生后,王力的一些朋友以其不道德为由与其绝交。王力被迫辞职,几次轻生。王力因在电脑方面有奇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公众人物,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应有所限制。
请结合本案,论述对某一或某几个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答题要求:
1.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字数不少于500字。
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的范围包括隐私信息、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一般意识、民族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影响。
本案王力欠债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欠债虽然不能认为是不名誉的事实,但依照社会一般意识,是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至于谈情说受,更是私人秘密。公开他人私生活,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表现。
为公众所关心、瞩目的政治家、演员、歌星、体育明星等,在学理上认为他们已经抛弃了一定范围的隐私权,也就是说,个人私生活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冲突部分,公众人物不享有隐私权。虽然王力是某个领域的知名人物,但白丽公布的情况与王力从事的工作无关,不属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范畴。有关学者的观点并不正确。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条虽然明确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但未将隐私权独立为一种具体人格权。立法上有明显不足。《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理论界据此认为,隐私权已经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受保护了。
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不同。隐私是一种事实,是当事人不愿公之于众韵事实,而侵害名誉却是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白丽公布的情况有些是假的,使王力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构成侵害名誉权已然无疑。
综上,王力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损害,且后果较为严重,有权请求白丽承担支付精神抚慰金等侵权责任。笔者还认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只是权宜之计,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为公民提供更周到的保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应当注意的几个要点:1.概念的阐释;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3.有关规定的表述;4.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5.结合案情作出理论。本案还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但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