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法学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2)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与消极的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如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如没有支出本应由自己支出的费用,未承担本应承担的债务。
②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此处的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而不是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③一方获得的利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④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该根据丧失两种情形。
2. 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有如下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成立基础在于人,是人的集合体;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在于财产,是财产的集合体。
(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6)解散原因及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解散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
另外,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考点] 民法学
3.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
(1)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 民法学
4. 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含义及特点。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二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也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考点] 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