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09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1.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
原告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也即原告需证明造纸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苗非正常死亡。前者排污水的行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
3. 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本厂的排污行为与虾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第一个证据,只是不能肯定排污与虾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证据虽然说明工厂排污没有超标,但同样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4. 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被告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 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原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证据(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嫌疑),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6. 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指定鉴定人。
7. 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赵立国可以单独上诉。二审中,应将赵立国列为上诉人,造纸厂列为被上诉人,余华列为原审原告。
8. 2009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0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09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省人民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而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但拒不提供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乔某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
请问: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乔某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1)根据《民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乔某主张省人民医院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其应该提供其在省人民医院就医和受到损害的证据。
(2)医院应当承担自己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无过错的证明责任。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患者证明存在损害结果和致害医疗机构后,如果医院对侵权行为加以否认,应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尤其是本案的医院拒不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及手术器械清单,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医疗机构应举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