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至少有1个错项。 三、简答题(每题8分。)个体工商户刘某从事食品经营。2018年2月,刘某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刘某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刘某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刘某申辩,直接扣押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刘某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 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刘某的行为?
对于刘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处罚。
(2)对于刘某在限期内未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税务所有权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刘某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税款征收的措施
2. 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税务所执法不妥之处如下:
(1)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应当遵循拍卖优先的原则;(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其扣押金额不符合规定;(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当。
[考点] 税款征收的措施
3. 某中外合资企业系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至2018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A国所得税税率为30%(自2016年起该国税率下调为10%)。2018年来源于B国的所得25000元中,其中利息5000元和特许权使用费4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35%;生产经营所得16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30%,A、B两国税款均已交纳。(该企业境外所得税采用限额抵免法,选择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中外合资企业2014年至2018年应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①2014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100000×15%=15000(元)
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50000×15%=7500(元)
A国所得实际已在A国缴纳税款15000元,无需补税。对在境外缴纳的超过我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额=15000-7500=7500(元),可在今后5年内补扣。
2014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15000元。
②2015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75000×15%=11250(元)
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75000×15%=11250(元)
A国所得实际已在A国缴纳税款22500元,本年无需在境内缴纳所得税。对在境外缴纳的超过我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额22500-11250=11250(元),可以在今后5年内补扣。
2015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11250元。
③2016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125000×15%=18750(元)
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250000×15%=37500(元)
A国所得实际已在A国缴纳税款25000元,需要补缴12500元,可以补抵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多缴所得税。补抵2014年多缴的所得税7500元和2015年多缴的所得税5000元后,2015年尚有未抵免的多缴所得税6250(元),所以本年境外所得无需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2016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18750元。
④2017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5000×15%=750(元)
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100000×15%=15000(元)
A国所得实际已在A国缴纳税款10000元,需要补缴5000元,补抵2015年多缴的所得税5000元后,2015年尚有未抵免的多交所得税1250(元),所以本年境外所得无需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2017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750(元)
⑤2018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75000×15%=11250(元)
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75000×15%=11250(元)
A国所得实际已在A国缴纳税款7500元,需要补缴3750元,可以补抵2015年多缴的所得税1250(元),之后本年需要在境内补缴所得税2500元。
B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25000×15%=3750(元)——体现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B国所得实际已在B国缴纳税款7950元,在我国境内无需补税,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年补抵。
2018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13750(11250+2500)元
[考点] 企业所得税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解析] 关键点
(1)2009年12月31日前,统一按照基本税率25%计算抵免限额;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2)多不退,少要补。
(3)未抵免的境外多缴税款可以用以后5年的抵免限额余额补抵。
(4)判断选择分国不分项还是不分国不分项。
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一贯重视并不断完善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2016年初,公司设立了股票期权。
协议规定:甲公司向100名高级研发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研发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起1年内,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股票,在规定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
在2016年初至2018年末的等待期间,甲股份有限公司按会计的规定确认了相关的成本费用。
2019年3月,研发人员王某行使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假设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元,行权数量10万股。2020年4月,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每股0.2元。
就上述事项,企业财务经理咨询税务师,请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 该股权激励在授予、等待期和行权时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有何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要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方可行权的,授予时企业不做处理,企业所得税也不涉及调整;
等待期企业会计上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是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予以扣除。
[考点] 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5. 简述王某在接受该股票期权和2019年3月行权时个人所得税政策,并计算其应纳税额。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此时,王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股票数量=(9-4)×100000=500000(元)
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500000×30%-52920=97080(元)
[考点] 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6. 该股权激励实际行权是否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等可以作为企业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考点] 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7. 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王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缴纳,请计算其应纳税额。
王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 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甲公司与乙供应商按赊销方式签订采购机器设备和设备配件的两份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8月1日交货,交货当天收取货款。乙供应商于2018年5月13日,在机器设备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开具了设备配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并将发票放在设备配件的包装箱内,准备待机器设备完工后,一起发送给甲公司。但是,到2018年11月25日,乙供应商一直未能完工交货,乙企业也未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由于诸多原因,决定取消相关的两个订单,经双方协商,乙供应商同意取消订单,但要求甲公司承担已开出且超期未认证发票的税金损失。双方均为C类纳税人。
请问: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8. 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是否恰当及开票后的税务处理?
按规定,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乙企业提前开具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提前开具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的当期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20×16%=3.2(万元)
[考点] 发票开具
9. 如属于开票有误尚未交付发票的情况,乙供应商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考点] 发票开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部分业务如下:
(1)收取当月的固定电话通话费用800万元。
(2)公司常年开展预存话费奖励积分的活动,预存1元话费,奖励积分1分,每100积分可兑换1元话费,另外也可以根据积分情况兑换不同礼品。当月合计收到预存话费1500万元。
(3)本月及以前月份预存手机话费的实际通话及服务费用本月发生额为1200万元。其中通话费用1000万元;短信、彩信等增值电信服务费200万元。
(4)本月客户用积分兑换的通话服务金额为50万元。
(5)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接受捐款服务,收到全部捐款600万元,按协议公司将594万元的捐款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0. 分析计算电信公司收取的固定电话通话费用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当月固定电话的通话费用属于基础电信服务收入,按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00÷(1+9%)×9%=660550.46(元)
[考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1. 预存话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说明理由。如需要,请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虽然收到预存话费,但尚未提供应税服务,因此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考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2. 分析计算预存话费实际使用时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00÷(1+9%)×9%+2000000÷(1+6%)×6%=938895.62(元)
本月实际发生的手机预存话费收入,区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考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3. 积分兑换通话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说明理由。如需要,请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考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4. 分析计算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接受捐款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说明理由。如需要,请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0-5940000)÷(1+6%)×6%=3396.23(元)
[考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