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至少有1个错项。 三、简答题(每题8分。)远洋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2016年8月,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
(1)内销产品收入2000万元,外销产品5万台(包括一般货物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离岸价格为每台1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兑换6.2人民币元。
(2)上期留抵税额270万元,本期国内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50万元;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货物出口价格为12万人民币,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60%。
(3)将一批上月购买的原材料100万元用作集体福利之用,相关进项税额上月已经认证抵扣。
(4)当月支付境外某公司管理软件服务费95400元,企业当月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5)企业的电器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5%。该企业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申报数和税务机关审批数一致。
要求:1. 针对业务(4),做出其相关的涉税会计处理。
代扣代缴增值税=95400÷(1+6%)×6%=5400(元)
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00
贷:应付账款 9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5400
缴纳代扣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5400
贷:银行存款 5400
2.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50000×100×6.2=31000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1000000×(17%-15%)-120000×60%×(17%-15%)=620000-1440=6185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购入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20000000×17%-(1500000+5400-618560-1000000×17%)-2700000=-1684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1000000×15%-120000×60%×15%=4639200(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16840(元)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4639200-16840=4622360(元)
绿都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商贸)是一家集室内空气加湿、净化、新风换气为一体的人工环境工程公司。随着人们对室内环境指数的要求提高,传统环境工程的发展相对缓慢,为了提高环境工程技术,绿都商贸决定研发净化、加湿、换气为一体的高端设备,该研发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筹措研发资金,2016年1月1日,向其股东新能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8%,期限1年;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张某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1年。上述借款均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按年支付。
绿都商贸2016年平均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50万元。已知绿都商贸、新能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
要求:3. 针对上述企业关联方借款,判断2016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能扣除,计算其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
(1)企业向其关联方的借款,同时受到借款本金的制约和利率的制约。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和规定的关联方借款税前扣除的比例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本金制约:不碍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5000×12)÷(1100×12)=4.55;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6%×(1-2÷4.55)=168.13(万元);利率制约: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8%-6%)=100(万元)。
合计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68.13+100=268.13(万元)。
可以扣除的支付给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为131.87万元(5000×8%-268.13)。
4. 针对上述向自然人的借款,判断2016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给张某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能扣除,计算其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
企业与无关联关系自然人之间有效的借款,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向张某的借款,税前可以扣除的债务利息为12万元(200×6%),实际支付的利息为20万元(200×10%),超过的8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某市一民营客运公司组织优秀员工50人赴深港五日游,公司用自有客车将他们送至深圳某口岸,然后委托可从事跨境业务的深圳甲旅游公司承接后面的行程,按每人8000元共支付给甲旅游公司旅游费40万元。甲公司发生的支出如下:
(1)向深圳乙车行租赁了两辆拥有深港两地运营牌照的大巴用于在香港的运输,均由乙车行配备司机,共支付10万元。
(2)支付给香港旅游公司在香港接团费用9万元。
(3)支付深圳门票费4万元、食宿费5万元、旅游保险2万元、导游工资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客运公司同期所出售的由其所在地至深圳某口岸的客票票价为每人200元,所有经营主体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无可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无需计算具体金额。5. 甲旅游公司取得旅游收入应如何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甲旅游公司取得旅游收入可以减去支付给乙车行的交通费、香港旅游公司的接团费、深圳门票费、食宿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纳税。
[提示]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乙车行取得的租车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说明理由。
乙车行不需缴纳税款。因为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7. 该民营客运公司用自有客车将员工运送至深圳口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说明理由。如需要,请计算其应纳税额。
民营客运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向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务为非营业活动,不征增值税。
8. 甲旅游公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就其境外支付的可扣除部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若税务机关有疑义,还应补充提交哪些资料?
甲旅游公司应提交境外收款单位的签收单据等合法有效凭证。
如果税务机关有疑义,应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三种情况:
(1)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只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3)只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问题:
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如何处理才能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0. 华山白酒厂是一家白酒的生产企业,2016年春节期间,公司将一批自产的白酒发给职工作为年货,企业将该批白酒从库存商品贷方转出,计入了职工福利费的借方;同年,销售白酒时,收取白酒包装物押金2万元,将收到的押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的贷方,期满收回包装物后退还押金;年底白酒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500箱,加价300元/箱直接销售给批发商,受托方已经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要求: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公司均未计算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检查时,要求企业补交消费税。就此问题,企业很不理解,咨询税务师,企业是否应该缴纳消费税,如果需要纳税的话,应该如何缴纳税款。
(1)针对第一种情况,华山白酒厂需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企业的白酒虽未直接销售,但是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都要计算缴纳消费税。
(2)针对第二种情况,华山白酒厂需缴纳消费税。白酒包装物的押金,不管逾期是否退回,收取时都需要缴纳消费税。
(3)针对第三种情况,华山白酒厂需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必须是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才能作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