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含义和判断政府采取合理差别的标准。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含义: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3)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①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的的合理的乃至必不可少的手段。③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2. 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1)守法上的平等。即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司法上的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反对特权。即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对于平等权,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1)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是不能讲平等的;(2)平等是指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3)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
[考点]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 比较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制定以后的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当宪法条文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修宪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宪法的解释是指在宪法制定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条文的内容出现不同理解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释宪程序,阐明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两者有如下区别:
一是修改、解释的机关不同。宪法的修改机关都由各国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特设专门机关。
二是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宪法解释的程序依不同的宪法解释体制而有所不同。
三是修改、解释的形式不同。宪法的修改形式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宪法的解释形式除了法定解释(有权解释),还有一些学者解释等,但不具有约束力。
四、分析题《唐律疏议·斗讼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 请根据该段文字归纳唐朝对告诉的限制情形。
上述文字反映了唐朝对告诉限制的如下情形:①禁止诬告,诬告者反坐。②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禁止卑幼告发尊长,但告母杀父、继母杀亲母不在此限。③禁止卑贱控告尊贵。④在押犯只准告狱官虐待事,但禁止告发他事。⑤禁止投匿名信控告。⑥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者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其他事不得控告。⑦禁止告发赦前之事。
2. 对于“以赦前事相告者”的定罪处罚,唐律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原因。
对于“以赦前事”进行控告的,以所赦之罪定罪处罚。原因:①防止将赦免之罪作为控告对象。②体现了赦免的刑事案件不追诉原则。
3.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
唐律规定了诸多告诉限制,体现了如下立法倾向:①严防诬告。②坚决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伦理尊卑。③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的告诉不予限制,体现了对封建统治秩序和封建阶级根本利益的维护。
4.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唐律疏议·名例》
本题考查的是唐朝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唐朝作为当时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中心,外国来唐朝学习、经商的人很多,难免发生一些刑事或民事纠纷。为了妥善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中的“化外人”即指外国人。根据这一规定,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这一规定将刑法上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中还是罕见的,既维护了唐朝的国家主权,又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大国风度,有利于与其他各国的正常交往。
5.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名例律》
这是唐律中的类推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论述题1. 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法律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律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律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对于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宦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2)法律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着矛盾。
作为一种规范,法律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法律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另外,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另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社会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总之,在认识法律的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要全面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