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2小题31分。涉及计算的,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当月进口特制烟丝一批,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进口关税6万元,当月销售该批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支付收购价款40万元,另外按收购价款的10%支付了价外补贴,烟叶税20%,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含税运输费用3.3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委托某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3)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4)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款项已付。
(5)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6)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管理不善损失3万元(含运费0.465万元,已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7)销售甲类卷烟300箱(标准箱,下同)给某省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烟草批发公司加价20%对外批发。
(8)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乙类卷烟4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36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万元。
(9)没收逾期末收回的乙类卷烟包装物押金18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每标准箱50000支,甲类卷烟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比例税率为36%;卷烟批发环节定额税率每支0.005元,每标准箱250元,比例税率为1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 计算卷烟厂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进口特制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30+6)÷(1-30%)×30%=15.43(万元)
2. 计算卷烟厂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卷烟厂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30+6)÷(1-30%)×17%=8.74(万元)
3. 计算烟丝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发出烟叶的成本=[40×(1+10%)+40×(1+10%)×20%]×(1-13%)+3.33÷(1+11%)=48.94(万元)
烟丝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烟叶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48.94+8)÷(1-30%)×30%=24.40(万元)
4. 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销售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600×56%+300×50000×0.003÷10000=340.5(万元)
销售乙类卷烟应纳消费税=3600×36%+3600×50000×0.003÷10000+18÷1.17×36%=1355.54(万元)
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340.5+1355.54-150×2×30%=1606.04(万元)
5. 计算卷烟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0×(1+10%)+40×(1+10%)×20%]×13%+3.33÷(1+11%)×11%=7.19(万元)
②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③2013年8月1日起,购进小汽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5.1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④接受投资的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1.7万元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
⑤烟丝因非正常损失,原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0.465)×17%+0.465×11%=0.48(万元)
⑥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抵扣:8.74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7.19+69.36+5.1+1.7-0.48+8.74=91.61(万元)
6. 计算卷烟厂的销项税额;
本月销项税额=3600×17%+600×17%+80×17%+18÷1.17×17%=730.22(万元)
7. 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增值税;
本月应纳增值税=730.22-91.61=638.61(万元)
8. 计算烟草批发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
烟草批发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600×(1+20%)×11%+300×250÷10000=86.7(万元)
[解析] 进口环节的税收和交给税务机关的税收要分别核算,注意交给税务机关的税收不能包括进口环节的税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在计算交给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中抵扣;注意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的不同;注意2013年8月1日以后运费的抵扣问题。
9. 某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2)产品销售成本540万元;
(3)销售费用80万元,其中含粮食白酒的广告费用10万元;
(4)管理费用12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
(5)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含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3万元;
(6)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及附加税等共计70万元;
(7)营业外支出14万元,其中含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基金会向某小学捐款10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4万元;
(8)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32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发生额分别为6.4万元、44.8万元、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1×年度该企业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1)粮食白酒的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发生额可扣除=60×60%=36(万元),最高扣除限额=1000×5‰=5(万元),因此36万元不能全部扣除。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60-1000×5‰=55(万元)。
(3)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3万元,因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无需调整。
(4)缴纳的增值税,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消费税及附加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无需调整。
(5)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000-540-80-120-40-70-14=136(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36×12%=16.32(万元)
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0万元小于税前扣除限额16.32万元,未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所以可以据实全部在税前准予扣除,无需调整。
(6)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性罚款,税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需调整。
(8)201×年度该企业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136+10+55+30+4=235(万元)
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35×25%=5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