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三、判断题2. 党组织决定重要问题,可以表决,也可以不表决。
对 错
B
[解析] 党组织在决定重大问题的时候,必须通过表决的方式作出最终决定。而不是可以选择不表决,专人独断。
5. 由下级机关制发的法律和规章,规范范围内的上级机关可以不受其约束。
对 错
B
[解析] 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由下级机关制定的规章,只要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相一致,在其规范范围内的上级机关同样受其约束,因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 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就是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对 错
B
[解析] 司法机关的独立不是独立于权力机关的监督,而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相反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同时司法机关要对其负责。
10. 群众组织要接受党的领导,是因为群众组织不是独立的,是党的下级组织。
对 错
B
[解析] 党的下级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而不是群众组织。
四、案例分析题王某和张某是合法夫妻,王某于2004年7月因飞机失事去世,其妻张某于同年12月带着与王某所生的儿子与赵某登记结婚,此后与王某的父亲无来往。2007年2月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价值五万元的遗产。王某有一同胞弟弟,还有一个姑姑尚健在。
问:1. 张某对王某父亲的遗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没有继承权。因张某在王某去世后,未对公公尽主要赡养义务。
2. 王某的姑姑可否继承遗产?为什么?
王某的姑姑是王某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属于第二顺序,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王某的弟弟尚在,未放弃和被剥夺继承权,所以王某的姑姑不能继承。
3. 王某父亲的遗产如何分割,由谁继承?为什么?
王某父亲的遗产应平均分为两份,王某弟弟继承一份,另一份应给王某,但因他先于被继承人死去,王某的儿子代位继承本应由他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4. 2006年7月21日晚11时许,原告章某因住在其楼上的邹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邹家的电保险闸。为此,邹某和其妻夏某与原告章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章某及其妻、邹某之妻夏某均为轻微伤。2006年8月13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章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第95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章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章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章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章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邹某及其妻夏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针尖对麦芒”,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章某及其妻二人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做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章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邹某及其妻夏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及其妻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他们二人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章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五、论述题1. 大学生小吴参加了一次普法宣传,当有群众问他什么是“立法”时,小吴解释说:“在我国,立法就是国家机关根据各自的需要创制新的法律文件的活动。”
请结合法理学关于法的制定的知识和原理,对小吴的上述解释进行分析。
(1)小吴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在我国,立法又称为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小吴对我国“立法”的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是错误或片面的:
第一,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从事立法。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的活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第二,立法是国家的一二项专门活动,所有的立法都是根据国家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第三,立法是立法主体依照立法程序进行的一项活动,小吴在对“立法”进行解释时,忽略了立法的程序性。
第四,立法活动的内容除了创制新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认可本来就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或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小吴将立法的内容仅仅看作是创制新的法律文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第五,法律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活动的对象仅限于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创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小吴认为立法的对象是法律文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