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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分类模拟2
一、多项选择题
1.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有______
A.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B.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未缴足公司的注册资本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C.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5%
D.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A
B
C
D
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根据该款规定,A选项正确。
该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
该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不是应该超过35%,所以C选项错误(提示:如果是“不得少于”,则包含本数,如果是“超过”,则不包含本数)。
该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才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如果不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则无须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故D选项错误。
2.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2亿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特殊情况除外。以下各项中,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情形?______
A.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B.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A
B
C
D
ABCD
[解析]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由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3. 崔某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崔某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崔某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崔某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______
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责任
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崔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崔某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崔某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崔某提起诉讼
A
B
C
D
BCD
[解析] 《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崔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而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因此,D选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也是应选项。
4. 海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和某公司签署国家控制药品原料的购销合同,造成400万款项无法追回,给海大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但慑于郑某的权力,海大公司董事会迟迟不予追究郑某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海大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下列股东采取的救济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______
A.原则上,股东应当先请求海大公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
B.李某等3位股东连续合计持有海大公司1%的股份已达7个月,3人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
C.王某连续持有海大公司1%的股份已达3个月,他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
D.海大公司监事会自收到李某等的请求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李某等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A
B
C
D
AB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ABD项正确。
5. 启航公司因货款债务被北方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启航公司所持扬帆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南方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扬帆公司其他四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三位均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该项股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启航公司所持有的扬帆公司的股权
B.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即使执行启航公司所持有的扬帆公司的股权,南方公司也无法成为扬帆公司股东
C.上述四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上述四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A
B
C
D
CD
[解析]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D两项说法正确。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此A项和B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6. 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值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值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D.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A
B
C
D
ABCD
[解析]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丁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丙公司返还财产,所以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D项的做法也是可以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某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后,发现该公司不符合股票发行的法定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该公司尚未发行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核准决定,公司应当停止发行股票
B.该公司已经发行股票,尚未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核准决定,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C.公司已经发行股票尚未上市的,发行人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D.该公司已经发行股票,股票已经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能撤销核准决定
A
B
C
D
ABCD
[解析] 《证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
8. 依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上市公司必须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B.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
B
C
D
ABD
[解析]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
该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1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9. 王某、谢某、赵某三人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哪些合伙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______
A.合伙企业如果产生亏损,王某承担1/2,谢某承担1/3,其余由赵某承担;如果有利润,则三人各分配1/3
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C.由赵某和王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谢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合伙企业所需的原料从淮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董事长)购买
A
B
C
D
A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A正确。
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
该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选项C正确。
该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选项D正确。
10. “长虹”水泥厂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甲为事务执行人。后合伙企业发现,甲又被聘为“康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主管,并于近期甲以康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大量销售“康佳”牌水泥。针对这种情况,下列处理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______
A.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甲除名,自作出除名决定之日起,甲视为退伙
B.如果甲在2011年3月1日接到除名通知书,甲对该决议不服,遂于2011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恰就在2011年3月10日,该合伙企业借第三人5万元。那么,因为除名决议效力待定,甲仍要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
C.甲向善意第三人销售“康佳”牌水泥的合同效力待定
D.假设因为该笔销售合同,甲从“康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得到5000元报酬,则“长虹”水泥厂有权将该报酬收归本合伙企业所有
A
B
C
D
ACD
[解析] 本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A选项,应当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而非作出除名决定日起。B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除名人退伙之日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因此,甲需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故B项不选。C选项,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D选项,注意不要和公司法的规定相混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归入权。而《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对违反了同业竞争禁止义务的董事、经理的所得享有归入权。综上所述,A、C、D三项均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1. 2015年7月,普天电子公司为了扩展公司业务计划和已上市的国星电脑公司以及职业投资人李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顺利实施这一计划,该公司向律师王某进行了咨询,王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______
A.国星电脑公司因为是上市公司,所以不能成为合伙人
B.如果合伙企业被撤销,全体合伙人仍要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企业不可以被宣告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要继续清偿
D.合伙企业可以被宣告破产,破产后合伙人就不用再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
B
C
D
AB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故A项中上市公司并非不能成为合伙人,而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故A项错误。
该法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知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
该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2. 某水果加工厂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二人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此后丙在一次商务聚会上认识了某水果批发公司的总经理丁,交谈中丙得知水果不久将大幅度涨价,遂自己做主以水果厂的名义与该水果批发公司签订了水果买卖合同,丁并不知丙实为有限合伙人。此后丙将此事告知甲、乙,二人坚决表示反对。则下列有关该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有______
A.该水果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而甲、乙又拒绝承认
B.该水果买卖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若该笔交易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丙应赔偿该损失
D.若甲乙认为目前加工厂确实需要购买水果,对丙的做法表示赞同,则丙对外仍承担有限责任
A
B
C
D
A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该水果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效,本题中丁并不知道丙为有限合伙人,因此根据该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丙应对该笔交易承担与甲、乙同样的责任,即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由于该买卖合同有效,无论甲、乙承认与否,丙对外都需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此,D项错误。该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13.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A
B
C
D
C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故A项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D正确。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B错误。该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可知C正确。
14. 甲中国企业与乙德国公司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的股权占股权总数的30%,乙公司占70%,合营企业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______
A.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的任期为3年
C.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
D.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由美方人员担任
A
B
C
D
BD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根据该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董事的法定任期为4年,所以,B选项不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根据该款的规定,C选项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3款规定:“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根据该款的规定,D选项不正确。
15. 高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于2015年11月2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11月10日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高科公司购买夏月公司的一批在途货物,即使高科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夏月公司仍不可以取回在途货物
B.高科公司购买夏月公司的一批在途货物,若尚未支付货款,管理人可以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请求夏月公司交付货物
C.2014年10月1日,高科公司将价值200万的豪车赠与李某,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D.2015年10月1日,高科公司将价值200万的豪车赠与李某,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A
B
C
D
B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该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本题中,高科公司购买的在途货物,由于尚未支付全款,所以夏月公司有权取回。故A选项错误。高科公司管理人可以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请求夏月公司交付货物。故B选项正确。2014年10月1日距2015年11月2日已经超过一年期限,不在可撤销范围内。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D。
16.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甲法院受理了案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______
A.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未还,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
B.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
C.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在甲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甲法院
D.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甲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A
B
C
D
AB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必要开支,所以,A、B选项不正确。
根据该法第20~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应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D项均错误。
故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B、C、D项。
17.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A
B
C
D
ABD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因为该持票人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进行抗辩。故AB错误。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故C正确,D错误。
18. 蔡某为其子蔡琳(现年15岁)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交纳保费满3年,受益人为其妻刘某和其母赵氏。以下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如该人身保险合同为死亡险,则未经蔡琳书面同意,依照该合同签发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质押
B.假设蔡琳经常有小偷小摸的行为,经蔡某屡次管教不改正,蔡某自觉无脸面对邻居、同事,遂与其妻刘某商议共同下药毒死其子,但由于剂量掌握不准,毒成了植物人,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在B项中,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由于刘某与赵氏未约定受益份额,故其二人平分
D.假设蔡琳由于贩毒在逃避警察追捕的过程中摔断双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受益人为刘某与赵氏
A
B
C
D
ABD
[解析] 参见《保险法》第56条、第62条、第65条、第67条。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因此,A、B、D三项正确。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刘某参与故意杀害其子的行为,不能享有收回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故C项错误。
19. 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A
B
C
D
BCD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此时,保险金应根据上面第2项的规定,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显然,立法思想是优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因为如果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就会给付给受益人的继承人了。
由此可知,本题中,甲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秘书乙为受益人。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则可以推定受益人乙死亡在先,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故A项正确。BC两项皆错误,当选。
此处需要注意:法定受益人(其实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和真正的受益人身份不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时不能认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就是受益人。
该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即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20. 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导致申请不获批准?______
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
B.公司2年前曾因偷税漏税被处罚金100万元
C.公司4年前曾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被警告
D.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占股本总额的20%
A
B
C
D
BD
[解析] 《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A选项中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3000万元的最低限额,所以A选项不当选。B选项中公司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金,说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足以认定为具有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发生在2年前,所以B选项应选。
C选项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虚假记载发生在4年前,而不是最近3年有虚假记载,所以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只占股份总额的20%,不符合25%的最低比例,所以D选项应选。
21. 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就某些特殊主体的证券交易行为做出了限制,规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证券。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______
A.发起人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离职后可以转让本公司股票
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不得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上市公司董事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A
B
C
D
ABD
[解析] A、B选项表述错误,《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C选项表述正确,见《证券法》第45条第1款:“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D选项表述错误,虽然就该种逆向买卖行为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但该种证券交易是有效行为。《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该考点见《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2.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______
A.甲市市政府发布规章,规定外地酒类产品销往A市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B.乙市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凡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及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修建建筑物,外地企业参加投标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
C.丙市市政府针对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一问题下发文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司设立时的核准工作,指出外地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的违法行为更隐蔽,要求对其核准时要更加注意
D.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丁市市政府要求市直机关接待投资客人时必须安排在本市三星级以上宾馆内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呆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可知本题A、B选项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C选项中虽然要求对外地投资人设立企业更加注意,但是未对其采取不公平待遇,属于合法行为。D选项中虽然限定了酒店的星级,但是未指定特定的经营者,所以不属于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3. 张某发现伊人服装厂生产的“伊人”牌衬衫畅销,遂在百货大楼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伊人”牌衬衫,并采取了以下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______
A.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
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
C.以伊人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伊人”牌衬衣
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
A
B
C
D
ABC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A项表述的情形虽以明示的方法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应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B项中让销售人员都身穿百货大楼的工作服并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B项应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项表述中的张某擅自以伊人厂的名义直销“伊人”牌衬衣,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D项表述的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故不应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24. 晶亮销售公司新购进一种近视眼治疗仪,但该仪器尚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晶亮公司到本市电视台和主要报纸做广告,宣称该仪器为医疗器械,对青少年近视眼治疗效果显著并无副作用。但许多学生购买使用后,导致视力下降甚至失明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该批近视眼治疗仪根本不符合国家标准。则消费者可以要求下列哪些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______
A.既可以要求晶亮销售公司,也可以要求近视眼治疗仪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该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该治疗仪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该检验机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市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电视台和报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B
C
D
AB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仪器尚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但广告经营者仍制造发布广告,其主观上为“明知或应知”,因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D选项中的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故治疗仪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可知A项中的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可知B项中的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BD项。
25. 某商场实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买一盒洗发水可以获赠一瓶由该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沐浴液。李女士购得一件回去使用后,全身皮肤发痒,并慢慢出现溃烂。经鉴定,该瓶沐浴液中含有较强的有毒物质,使用之后导致皮肤被灼伤。针对以上事实,下面分析错误的有______
A.由于沐浴液是附赠品,所以厂家不对李女士负赔偿责任
B.商场应对李女士负过错责任,但是其是否存在过错由李女士进行举证
C.该市消费者协会应对李女士负连带赔偿责任
D.根据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规定,李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A
B
C
D
ABD
[解析] 依《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A项中,附赠品不能作为免责事由。A项说法错误。
依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某商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B项说法错误。
依该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可知,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作出品质承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依该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所以D项说法也是错误的。依题意A、B、D项当选。
26. 飞天公司拥有“宝贝小木马”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婴幼儿学步车等产品上。红叶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宝贝小木马”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红叶公司因掺杂掺假造成底轮、车身架、座椅存在严重的瑕疵,后被媒体曝光后,飞天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红叶公司将“宝贝小木马”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B.飞天公司因调查红叶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红叶公司赔偿
C.飞天公司应允许红叶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婴幼儿学步车
D.红叶公司侵犯了飞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A
B
C
D
ABD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中红叶公司将“宝贝小木马”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欺骗性交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A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故B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题中,红叶公司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故D选项正确,当选;红叶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使用肯定不合法,故C选项错误,不选。
27. 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
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
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
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A
B
C
D
ABD
[解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由此可知,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该做法正确,A选项当选;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该做法符合第103条第3款的规定,B选项当选。
根据该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由此可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而不是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C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根据该法第1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由此可知,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D选项说法符合第119条的规定,当选。
28. 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不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
A.王某,曾独资开办一家饭店,3年前该饭店欠下巨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B.刘某,4年前临危受命,担任某家长期亏损企业的总裁,上任后1个月,该企业倒闭
C.谢某,5年前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
D.陈某,6年前因参与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而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
A
B
C
D
AD
[解析] 依《商业银行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王某独资开办的饭店欠下巨额债务,其应承担无限责任,其债务尚未清偿,债务人正在追讨中,根据该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其不应当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A项错误当选。
刘某的情况表面上似乎符合第27条第(2)项的规定,但进一步分析,实际上其是临危受命,只不过没能在短时间内阻止该企业倒闭,并不对该企业倒闭承担个人责任。所以,B项正确不当选。
谢某虽然被判处了刑罚,但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属于经济犯罪,而且也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C项正确不当选。
陈某的行为虽然也不属于经济犯罪,但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我国《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第(1)项后段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
须注意,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相比,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应比较记忆。本题考查较综合,尤其D项迷惑性非常大,需要与《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记忆。
29.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哪些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规定?______
A.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
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C.贷款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A
B
C
D
CD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所以A项错误。根据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货款的条件。”由此可知,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B项错误。第3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货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货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根据第(2)、(4)项,本题正确答案是C、D项。
30.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B.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C.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D.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A
B
C
D
ABCD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以B选项正确。该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可知A、C、D三项说法正确。
31. 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应当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______
A.纳税人甲个人现在居住的唯一一套豪华别墅
B.纳税人乙是某学校美术教师,其收藏的古玩字画
C.纳税人丙为子女即将上大学预备的学费现金2万元
D.纳税人丁所有的一件价值4000元的电脑
A
B
C
D
ABC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
32.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______
A.丙市政府下设的卫生文明办公室被撤销,办公室使用的原划拨的土地停用
B.甲市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C.乙市机场经核准报废
D.丁市政府违法批准某公司占用国有土地
A
B
C
D
ABCD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根据该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所以,D选项也正确。
33.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下对于土地的利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______
A.某县政府将一块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的开发
B.某省政府将一块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某空军部队用于营区建设
C.某县政府设立一机构专门负责本县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但是县政府办公场所紧张,遂与该县某乡政府协商,将该乡某村村民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无偿划拨给该机构
D.某省政府贯彻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为尽快解决本省电力不足的问题,将一块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某水电公司修建基础设施进行水电开发
A
B
C
D
BD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政府只能划拨国有土地,不能划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建设单位,C选项中县政府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给国家机关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A选项中,虽然是用于商品房的开发,但是并不属于公益事业用地等划拨方式的适用范围,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符合第(1)项的军事用地,D选项符合第(3)项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所以B、D选项正确。
34. 2010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______
A.柳经理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0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王女士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48岁的王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四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张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9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订一年期合同,如果张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选项A正确。满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选项B正确。根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该项符合题干要求。
选项C正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
选项D正确。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
35.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违约金的设定是有效的?______
A.姬某应聘到高校任教,与高校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任一方违约,另一方必须支付违约金
B.王某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由单位对王某进行技术培训,但王某必须为单位服务5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C.韩某是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约定,韩某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否则要支付违约金
D.职工杨某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合同,后杨某因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而辞职,单位要求杨某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A
B
C
D
B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综合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在3种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2)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故本题应选B、C。
36.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有______
A.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劳动合同,为期1年,工作内容是甲安排乙在衣服中夹带黄金交于广州某人
B.用人单位甲通过胁迫手段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
C.某公司招聘启事中称,拟招聘文秘人员3名。3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他们的实际工作是筛选砂石
D.甲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
A
B
C
D
AB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A项工作属于从事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C项属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此无效。《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由于试用期条款是可备条款,缺少该条款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D项不选。
37.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______
A.在试用期内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D.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A
B
C
D
AB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故A、B、C项应选。D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符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8.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加以解决?______
A.英籍工程师爱德华与我国境内企业华盛电子公司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
B.某私营企业不服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3000元,发生纠纷
C.马丽调离公司时不服公司要其交纳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由公司支付的培训费而发生的纠纷
D.方丹因公司未批准其探亲假而与公司发生纠纷
A
B
C
D
AC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题中,B项属于行政纠纷,A项属于境外劳动者与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应适用我国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C、D项是执行国家有关培训、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所以,答案为A、C、D三项。
39. 某市郊区的一家水泥厂,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严重污染环境,但是水泥厂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水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得水泥厂的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水泥厂排放的污水严重影响周围村民的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周围的村民一直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映,但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置之不理,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水泥厂对附近村民的损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B.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C.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D.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A
B
C
D
AC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相关维护和运营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处并没有提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错误,C项正确。
40. 2013年3月份年张女士在商场的专柜里为其母亲选购了一件羊毛衫作为生日礼物。羊毛衫上有着羊毛认证机构对其为“纯羊毛”认证标志。2015年4月其母亲穿上后皮肤过敏并有大片灼伤。经过专门机构检测发现该羊毛衫不符合质量标准,不适宜作为人体接触性衣物使用。5月份张女士找到商场专柜,专柜推脱说这是专业机构认证的不会有问题,便不予理会。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商场应当予以退换羊毛衫
B.张女士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其母亲的人身损害
C.因为已过诉讼时效故不能提起诉讼
D.相关认证机构应当与商场专柜承担连带责任
A
B
C
D
A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故A项正确。
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的受害人为张女士的母亲,故对于商场销售的劣质羊毛衫对张女士母亲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只能由受害人张女士之母请求。故B项错误。
该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张女士母亲穿羊毛衫被灼伤是在2015年4月发觉,故其诉讼时效可追溯到2014年4月,故没有过追诉时效,故C项错误。
该法第57条第3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故D项正确。
二、不定项选择题
1. 某市轻工局和化工局共有下属企业5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轻工局局长吴某不满董事李某抵制其安插子女进公司的要求,在吴某的授意下,轻工局下属的3家企业的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意见”为由,通过了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李某以任期未满被无故解除职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此案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______
A.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权力,该决议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驳回起诉
B.李某的起诉应予受理,但如查明该决议符合规定,应判决李某败诉
C.对该案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劝李某撤诉
D.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须有正当理由,该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判决其无效
A
B
C
D
D
[解析]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可知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法定的五种情形时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由此可见,解除董事职务需要有正当理由,本题中“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的意见”不属于《公司法》146条规定的董事的消极任职资格的情形,不构成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理由,因而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是正确的,故正确答案为D。
2. 甲、乙两位学生讨论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甲:①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取得了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②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必然结果。③公司设立阶段的行为主体是设立人(或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公司行为的主体就是公司本身。
乙:①公司设立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能够成立,但公司成立一定意味着公司设立的完成。②公司在设立阶段尚不享有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则意味着公司取得了法人主体资格。③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一律由设立人承担,公司成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则一律由公司本身承担。
A.甲①和乙②
B.甲②和乙①
C.甲②和乙②
D.甲③和乙③
A
B
C
D
A
[解析]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是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组合,这些行为属于公司成立前的准备阶段。公司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了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在设立阶段尚不享有法人主体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意味着公司取得了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公司设立阶段的行为主体是设立人(或发起人),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行为的主体就是公司本身。
因此,本题中甲①、甲③、乙①和乙②的观点是正确的。由于公司设立并不一定导致公司成立,所以甲②错误;乙③的错误在于笼统地说“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一律由设立人承担”,尽管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首先应由设立人来承担,但公司一旦成立,就应当由公司本身来继受其设立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综上,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3. 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四位合伙人各自有自己的意见,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是______
A.合伙人乙:“建议由我们四人中推选出一名清算人。”
B.合伙人甲:“我们四人不懂会计知识,因此担任清算人都不合适,应该委托第三人来担任我们的清算人。”
C.合伙人丁:“干脆由我们四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D.合伙人丙:“我是大家一致委托的事务执行人,应该由我担任清算人。”
A
B
C
D
AB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因此,A、B、C项为正确答案。
4.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______
A.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
B.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A
B
C
D
AB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因此,A、B、C、D项应选。
5.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A
B
C
D
AB
[解析] 本题考查责任保险的赔付。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题中,根据该法条第2款的规定,乙旅行社和丙客运公司作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甲死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保险人直接向甲的继承人丁赔偿保险金,AB两项说法正确,当选。
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甲的继承人,丁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故CD两项说法错误,不选。
6. 李某平时喜欢饮用“雪碧”饮料。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饮料商标为“雷碧”,但包装装潢与“雪碧”完全一样。李某气愤之下找到工商机关举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______
A.这是因为李某自己粗心造成的误认,李某是无理取闹
B.“雷碧”商标是“傍名牌”行为,钻了法律的空子,可恶但合法
C.“雷碧”饮料构成欺骗性交易行为
D.“雷碧”饮料构成商标侵权
A
B
C
D
C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雷碧饮料的行为属于第(2)项中规定的情形,并非李某粗心的误认,所以A项错误。雷碧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故B项错误。由第5条规定可知,C、D项正确。
7.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以下各项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______
A.常某发现8月份电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供电部门询问,供电部门解释说由于8月份常某所在的楼的总电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电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供电部门的做法合法吗
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公厕收费合法吗
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一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办理停止供暖手续的时间已过,李某必须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
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
A
B
C
D
C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
该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
8. 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______
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
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
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
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A
B
C
D
BD
[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小城镇不属于设区的市,因此不选A项,但B项应该选;C项没有法律依据。
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故D正确。
9. 小王在甲化工厂工作期间,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不仅给甲厂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本人也因伤住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小王属于因工受伤,甲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B.如果小王怀孕,则甲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C.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并要给予经济补偿
D.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A
B
C
D
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该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并且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本题中小王因重大过失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虽然怀孕也不能适用本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而应适用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需给予补偿。故本题应选D项。
10.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下列作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试用制
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予以拒绝
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
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用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
A
B
C
D
B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
一、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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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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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二、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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