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答题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2) 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3)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2) 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3)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不予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2) 年龄在65周岁以下;(3) 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 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5) 已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3) 被认定为终身禁人资产评估行业的;(4)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两年的;(5) 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6) 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7) 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8) 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3.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主要行政责任有哪些?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主要行政责任是: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2) 停业整顿;(3)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1) 警告;(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4) 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5) 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