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题1. 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是间接故意。
(1) 这句话是错误的。
(2) 罪过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组成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意识因素是基础,意志因素是关键。
(3) 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只能说明该罪过不是直接故意,但是不能说明就一定是间接故意。
(4) 虽然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也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不能说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就一定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 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
(1) 这句话是错误的。
(2)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判断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行为一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不是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3) 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如果自动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既遂。
(4) 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得逞,那么犯罪形态是实行终了的未遂,而不是犯罪既遂。
案例分析题被告人,黄某,男,28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3岁,农民。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但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至理名言”。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入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王某。在王某住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1. 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和黄某合谋后共同将毒品倒手买卖,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2. 黄某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构成特别再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情形。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再犯,都要求行为人在判刑之后再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不符合该条件,所以既不是一般累犯,也不是特别再犯。
3. 本案应当如何量刑?
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因为诈骗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告人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的一案中,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由于黄某一人犯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 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所以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加上50克“头痛粉”,即100克。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部分行为要承担整体责任,所以在黄某与王某共同犯罪贩卖毒品一案中,黄某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100克,王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也是100克。另外,在王某住处发现的200克海洛因,由于王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本身又没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有贩卖该200克毒品的故意。所以最终应当认定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100克,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300克。
5. 被告人,江某,男,32岁,无业;被告人,苏某,男,35岁,农民。
2004年6月,被告人江某租房开办“一品香餐馆”,同年8月更名为“一品香茶庄”,店内增设酒吧、卡拉OK包房。由于经营无起色,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被告人江某从10月份起以当歌厅小姐为名,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女青年谢某、李某、王某等11人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有些女青年开始时犹豫不决,江某便向其大力灌输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无耻地煽动说什么“外国人一点都不在乎,你们不要这么蠢!”“你们这么漂亮,绝对可挣大钱!”李某不愿意卖淫,江某便伙同一嫖客苏某,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其他女青年,一旦不同意卖淫,江某便大打出手,并施以禁闭、冻饿等,最终迫使其屈服。为了加强对这些卖淫女的控制,江某制定了一套“店规”,规定不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客,不得不请假外出,吧女与嫖客外出嫖娼,必须经过批准,统一安排,吧女必须陪好客人,让客人满意,否则就得不到工资。由于李某多次逃跑、反抗,被告人江某为了减少麻烦将李某卖给周某。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多名女青年卖淫,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组织卖淫罪。
(2) 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将被害人李某卖给周某,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拐卖妇女罪。
(3)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与苏某合谋后,违背妇女的意志,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且属于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江某虽然实施了奸淫被害人李某的行为,但是不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而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4)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构成强奸罪,并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金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1月,金某刑满释放,经过狱警改造,金某决定重新做人,于是金某跟随一名画师学艺。因金某天资较好,进步很快,但因名气太小,他的画几乎无人问津,金某对此十分苦恼。2005年1月,金某的一个朋友在闲聊中说起驰名商标的巨大作用。金某听了心里一动,第二天,金某画了一幅松鹤图,署上当代大画家王某的名字,并送到画店寄售,不几天就被一外商以高价买走。从此之后,金某便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制作、出售了30多幅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获售画款30多万元。6. 金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为什么?如果不构成,构成何罪?
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被告人金某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获利30多万元,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被告人冒用他人名义出卖美术作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但是刑法在规定诈骗罪的时候,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诈骗罪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是一般法,而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是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7. 金某有无法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金某在犯敲诈勒索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