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题1. 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沉默是金”的说法,请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时效并各从代理、合同或继承列举一例(至少两个不同性质的例子)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1) 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 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因此,默示形式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形式。例如,在无权代理中,视为本人同意或视为拒绝追认的情形(或列举继承人放弃受遗赠的,采取明示和默示方式皆可)。
(3) 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1) 以默示形式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否则不能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例如,默示不能成为要约的有效形式(或继承人接受遗赠的,只能采取明示形式,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2) 由于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对于怠于行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2. 民间有两种说法,“远亲不如近邻”和“以邻为壑”,试用物权、亲属和继承的有关法律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1) 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相邻关系和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该说法正确的一面:从相邻关系的角度看,相邻各方应本着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的精神来维系相邻关系。同时,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不能“以邻为壑”。相邻关系的这些法律上的优势是远亲所不具备的。
(3) 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1) 对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而这些民事责任,远亲则不能承担,此时没有适用“远亲不如近邻”的余地。2) 在“远亲”的亲属中,如果负有赡养、抚养、扶养等义务,这些义务只能由这些人履行,而邻里则不负有这些义务。3) 在“远亲”的亲属中,如果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些亲属享有继承权,此时“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法条分析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1) 该条所规定的制度是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2) 客观上有违约行为。3) 不存在免责事由。对于任何一种形式的违约责任而言,上述三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至于是否具备主观过错,均在所不问。由于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在适用某些责任方式时,除了以上三要件之外,还应具备其他一些法定或约定条件。
(3) 违约责任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约的,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还要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1) 该条是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
(2)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有偿的法律行为;2) 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3)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
(3)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表现在,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和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被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