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该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资企业。港资企业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1. 分析材料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类型。
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平行型法律关系,市政府对该港资企业的承诺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
2. 分析后来引起这些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及其类型。
后来引起这些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是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 该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说明的法理问题是什么?
说明的法理问题是立法的统一性原则和法律渊源问题。不同的法律渊源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律不得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如果抵触则无效。
4. 若港资企业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之理由能够成立,则所反映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什么?
所反映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该材料中市政府后来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给该港资企业的私权利造成侵犯,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在谈到法律责任时有学者指出,尽管法律责任是不遵守法律的后果,但真正承担责任者和真正承担的责任比不遵守法律应有的后果要少得多。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这位学者的观点加以分析。
这位学者的观点正确地指出了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与不遵守法律应有的后果之间的关系:二者不总是一致也不总是相等,二者之间总存在一定差距。
(2) 首先,违法者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责任的转移问题。例如,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雇佣人对受雇人因业务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要承担责任。其次,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过程是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要考虑归责原则,也要考虑归责条件等,同时还要看其是否符合减、免责条件,因此最后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与违法应有的后果不相一致,这也是法的局限性的一种体现。
论述题1. 从政治与法律相互作用的角度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的内在统一性。
法律与政治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两个基本要素既有区别也有紧密的联系,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表现在:
(1) 政治对法律的作用。一般认为,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内容或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
(2) 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是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律,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1) 法律与政治体制。法律通过权力的配置和规定行使权力都须以法律为依据来构建政治体制并保障政治体制的良好运行。2) 法律与政治功能。法律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3) 法律与政治角色的行为和活动。法律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具有控制作用。4) 法律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之所以要依法治国是由法律本身的特点(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国家强制性等)和法律对政治的作用决定的。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是才能促进法的顺利实现,才能达到法作用于社会的目的,从而达到稳定大局,服务大局,实现和谐社会的政治目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与党的领导是统一的,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执政党的领导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因此,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集中反映。
2. 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论述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
(1) 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法治与国家权力的结构及其运行方式、限度等问题的关系十分密切。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一个国家由谁来掌握统治权,政权机构如何组织,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按照什么原则和规则来运转和行使,社会各种力量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来参与政治生活等问题,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之所以必须强调这种分工,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的刚性特点实现“规则之治”,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例如,不同级别的审判权之间的制约,在审判活动中审判员和书记员之间的制约,等等。权力制约对于实现依法治国、贯彻依法办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要保证一种职权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必须借助另一种职权的制约和督促。使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这一点也为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经验所证实。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机关执掌着大量日常公共生活的组织指挥权能,代表公权力,通过各种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干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行政权力行使的广泛性、主动性和强制性、单方面性等都使得对行政权的约束成为法治的重点。
(2) 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要求:1) 坚持立法的合宪性、法制统一原则,即在行使立法权时要以宪法为根据,同时保证各立法主体和立法对象统一协调,实际上是对立法权的制约。2) 要坚持民主性原则,即立法过程要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内容、程序都要有民主性、科学性,民主性的过程就是对立法权的制约和限制。
(3) 从执法的角度看,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就是,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4) 从司法的角度看:1)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法律适用的偏差。2) 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要认识到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包括司法权力)会导致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这些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3)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