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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89
一、单项选择题
1. 彭某为某国有企业职工,其妻因做生意欠债很多,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彭某为帮妻子还债,在未与其他公司领导商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挪用公款6万余元,超过3个月未还。关于彭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挪用资金罪
B.挪用公款罪
C.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D.贪污罪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写借条方式挪用单位公款,用于替家人清偿债务,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2. 甲某明知乙某是潜入我国进行武装暴乱的犯罪分子,仍然为其提供吃住,还专门为其收购了20来件军服,子弹1000发,则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何罪?______
A.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共犯
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C.背叛国家罪
D.资敌罪
A
B
C
D
B
[考点]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敌罪;背叛国家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为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般性地提供资助,不以共同犯罪及帮助犯论处,而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因而资助法律规定的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即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所以A不正确,B是正确的选项。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甲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和资敌罪存在着以下区别:(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资助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2)资助的内容比资敌罪的内容要广泛,不限于提供军用物资与武器装备。因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中,甲某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因而D不正确。
3.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A
B
C
D
D
[考点] 共同犯罪;从犯;间接正犯;片面共犯
[解析] 如果不考虑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甲与乙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形成了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A的说法是正确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乙为甲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编写侵入程序,为犯罪的实施提供有利条件,乙是从犯,B的说法是正确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因此,乙不成立间接正犯,C的说法是正确的;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由于甲和乙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都是明知的,所以不构成片面正犯。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
4.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A
B
C
D
C
[考点] 结果加重犯
[解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即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强奸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但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并未将此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因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为了让乙还债而将乙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拘禁致人死亡要求被拘禁人的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乙跳楼死亡是因为无力还债,并非拘禁行为导致的,因此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因于非法拘禁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C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丙的死亡行为与甲抢劫行为无关。甲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对乙实施了抢劫,对丙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应分别评价,予以数罪并罚。因此,甲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的说法是错误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修改后的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招摇撞骗罪只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是各种各样的
B.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
C.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D.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差异很大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不仅仅限于财物。
6. 关于沈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191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A
B
C
D
D
[解析] A项正确,《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一规定,仅仅是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所得当然主要是通过财产犯罪所得。所以,只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就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而不论其是通过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获得犯罪所得。
B项正确,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贪污犯罪,都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就相当于想杀张三,实际上杀害的却是李四,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保护对象,均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C项正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即使没有这一司法解释,考生也应该很容易做对这道试题,虽然上游犯罪的人死亡,但不可能影响下游犯罪的人成立相应的犯罪。
D项错误,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其犯罪事实还是贷款诈骗,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虽然该行为以其他罪名(合同诈骗罪)认定,但不影响成立洗钱罪。
7. 2005年下半年,甲多次将海洛因稀释后装于注射针筒内。持赴港旅行通行证从深圳罗湖口岸携带入境。2006年1月,甲为偿还欠乙的赌债,将100克海洛因交给乙。乙本人并不吸毒,但其在回家探亲时将10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藏匿。2006年5月甲再次携装有海洛因稀释液的针筒企图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甲的供述公安机关起获了乙藏匿的100克毒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携带毒品入境是自己吸食,从未贩卖牟利,那么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甲以100克海洛因抵偿赌债的行为由于在主观上没有贩卖牟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犯罪
C.乙携带100克海洛因回乡探亲构成运输毒品罪
D.乙在获得100克海洛因之后,加以藏匿,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A
B
C
D
D
[考点]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并非目的犯,并不要求特定的目的要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即构成走私毒品罪。行为人走私毒品通常是以贩卖牟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行为人有其他目的,包括用于个人吸食等,但无论目的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即使甲以吸食为目的携带毒品入境,仍构成走私毒品罪。故A项的表述错误。
甲乙之间的赌债虽然属于非法债务,但是甲以100克海洛因抵偿赌债的行为属于变相的贩卖行为,甲将毒品转移给乙占有,甲获得了利益(清偿赌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B项表述错误。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概念,指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的控制、支配,在实践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置于交通工具、居室、院落、交由他人保管等等,只要事实上形成了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关系,均可认定为持有。然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行为同时也可能会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藏匿行为、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如何区分它们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那么行为人藏匿、携带的行为则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组成部分,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反之,行为人没有这方面目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这样的目的,则行为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中乙本人不吸毒,也没有事实证明其有贩卖的主观目的,其携带、藏匿100克海洛因的行为只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故C项表述错误,D项的表述正确。
8. 王某风闻钱某造谣自己和单位女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持刀闯入邻居钱某家中,声称要剁下他一只手臂,以教训他的造谣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王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王某应如何处理:______
A.应当从轻处罚
B.应当不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A
B
C
D
D
[考点] 犯罪中止的认定及其处罚
[解析] 行为人在本可以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按照“弗兰克公式”,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为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应当注意,不处罚不能等同于免除处罚,刑法中没有这样的提法。
9. 2015年5月,陈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厦深高铁沿线附近私自开设一个收油点,直接向粤港两地货车司机收购从香港走私入境的轻质柴油,而后联系国内买家进行售卖。陈某雇请李某等人在该收油点从粤港两地货车上抽取走私柴油、支付买油款、售卖走私柴油、记账等工作。案发后经计核,该收油点共收购走私进口的轻质柴油1956894升,偷逃税款人民币3775423元。对陈某行为如何定性?______
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走私汽油罪
C.逃税罪
D.非法经营罪
A
B
C
D
A
[考点] 走私罪
[解析]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陈某开设非法收油点,雇佣他人直接收购从香港走私过来的汽油,符合《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应该直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项正确。
10. 甲于2009年8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万元,甲、乙平分各得1.5万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5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关于甲诈骗金额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3.4万元
B.3万元
C.1.9万元
D.1.5万元
A
B
C
D
B
[解析] 甲、乙合谋诈骗构成共犯,所以他们每个人的犯罪金额都以全部犯罪金额计算。2003年5月的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000元,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2009年8月已过追诉时效。故其诈骗罪金额仍然是30000元,故B项当选。
11. 何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5个月,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下列哪个行为何某是不能从事的?
A.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B.未经批准离开其所在的直辖市的甲区到乙区上班
C.经执行机关批准出版学术书籍
D.参加党代会选举
A
B
C
D
B
[考点] 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D选项属剥夺政治权利内容;C选项已“经批准”,不属于受到限制的范围;B选项原条文为“离开所在县、市或迁居”,直辖市的区相当于地级市,推理可得。
12. 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A
B
C
D
C
[解析] A项正确,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排斥的心态,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当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B项正确,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故意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排斥的心态;C项错误,定罪量刑只能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为准,这是罪刑法定的当然要求;D项正确,过失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才处罚,处罚过失犯罪本身就是例外,对其具体的处罚,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13. 甲与乙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一次下班,甲发现有人蹲在自家门口画画,误以为是乙,一怒之下拿起砖块就砸对方脑袋,对方倒地之后,甲发现是乙的弟弟。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弟弟重伤。甲心想,打伤乙弟弟也算报仇。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D.根据法定符合说,甲虽然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但仍然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
A
B
C
D
D
[解析] 法定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非具体的一致,但这部分不一致,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的理由在于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具体某个人的生命、健康,所以杀害、伤害哪个人都是杀人、故意伤害。在本题中,法定符合说就认为行为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14. 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吴某利用记账、出纳业务一人办理之便,冒充储户填写活期取款凭条,不记入活期储蓄账和吸收储户存款记入活期储蓄账不记入现金收入登记簿的方法侵占库款共计10笔,合计总额为97,300元。2002年1月18日,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吴某经手的账目进行审核,发现账目不平。被告人吴某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产生毁账的念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用电水壶购买柴油藏于自己房间,并寻找理由得以在自己房间里查账。中午,当查账人员就餐离开时,被告人吴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倒在账簿上,点火将信用社的部分账目烧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罪
B.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牵连犯
C.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想象竞合犯
D.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
A
B
C
D
D
[考点] 牵连犯;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解析] 首先,牵连犯的成立要求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这种牵连关系意味着实施某犯罪对于实施另一犯罪而言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实际上,正是因为实施A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必然会实施B罪,所以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显得有失公平,牵连犯制度才应运而生。所以不可将牵连犯、牵连关系理解得过分泛化。在本案中,吴某烧毁账簿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已开始对其经手的账目进行审核,吴某明知审核的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而用事先准备的柴油将账目予以烧毁,其主观上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毁灭罪证、逃避刑事追究、非法占用信用社资金的目的。但吴某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不需要实施毁坏账簿的行为,另外在吴某毁坏账簿时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所以毁坏账簿的行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另一方面,吴某职务侵占也不必然带来毁坏账簿的结果,因此也不能认定毁坏账簿是职务侵占的结果行为。综上所述,吴某涉嫌的两个罪名并不构成牵连犯。吴某毁坏账簿的行为破坏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且情节严重。可见吴某的行为不仅侵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扰乱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只有认定其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并实行数罪并罚,才能获得罪刑均衡的效果。
15. 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杀人,形成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竞合关系时,应当如何处置?______
A.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B.按照放火罪、爆炸罪等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形成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来处理
D.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故意杀人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处理方式。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杀人,这就形成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竞合关系,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16. 曹某在1965年将民兵训练时使用剩下的子弹217发私藏家中床下的旧皮箱中。直到2008年3月,小偷甲进入他家偷东西时发现并将子弹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弹出处,曹某案发。曹某的行为:______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
C.构成私藏弹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D.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65年的法律并未将私藏弹药规定为犯罪,所以不应该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
A
B
C
D
C
[考点] 追诉时效的起算;继续犯的概念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的犯罪最长经过20年就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犯罪行为没有终了,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始终不能起算。而根据刑法理论,私藏弹药罪是一个典型的继续犯,其犯罪构成是以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如果该私藏的行为始终处于一种继续或者持续的状态,那么这一犯罪行为就始终没有终了或者结束。曹某私藏弹药的行为从1965年就开始,当中没有中断,一直持续了40余年,到案发还没有结束。所以这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就不能起算,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本案中,曹某私藏军用子弹217发,当然构成犯罪。
17.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具有致人死亡危险,应当认为为故意伤害罪
C.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D.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罪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欺骗、强迫、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以及摘取未成年人器官四种情况,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罚。因此B选项有误。
18. 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上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电量比其实际用电量减少了一半,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少缴了15万元的电费。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______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C.构成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处罚
A
B
C
D
D
[考点] 单位犯罪
[解析]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时,才可以对其以单位犯罪处罚。《刑法》第264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D项是本题的答案。
19. 下列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B.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条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
C.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之一是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
D.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仍然定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71条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 钟某乘坐长途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吴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并且车上的其他乘客也都没注意到这一点。钟某于是赶紧在下一站拎着吴某的密码箱下了车,钟某尚未到站。到了住处钟某打开箱子一看,里面有现金8万余元。下列对钟某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盗窃罪
C.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D.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A
B
C
D
B
[考点]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变成不法占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在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行为是将原先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被行为人非法所有的状态。在本题中,因为吴某是将密码箱遗忘在汽车上,这时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乘务员就对该密码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法占有,即使乘务人员和司机并未意识到该箱子的存在。侵占罪只有在行为人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的情况下才构成,而在本题中钟某偷偷拎走密码箱显然并不具备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所有的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非法占有,非法将其变为自己所有的过程。钟某在一开发始就有明显的盗窃的故意,因此钟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题钟某的盗窃数额为8万余元,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应当对行为人并处罚金。因此CD两项均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1. 李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私营业主高某骗至市郊的一个宾馆内,将高某的双手铐在窗户栅栏上,强迫其写下“立即支付5万元货款给客户李某”的字条,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李立即持该字据从高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取走5万元现金,之后才放出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诈骗罪
A
B
C
D
B
[考点] 抢劫罪
[解析] 抢劫罪是当场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从被害人处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对于从被害人处当场取得财物不能理解得太狭窄,本案中也属于当场取财。
22. 李某放在卧室的手提包中的3000元被盗,李某猜测是其室友王某所为。为了报复王某,李某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被盗30,000元,并指使张某向公安机关证明自己被盗30,000元。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______
A.构成伪证罪
B.不构成犯罪
C.构成诬告陷害罪
D.构成妨害作证罪
A
B
C
D
D
[考点] 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解析] 首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由此可见伪证罪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构成,在本案中李某是被害人,所以不能成立本罪。其次,《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不仅阻止证人作证构成妨害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也会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李某指使张某作伪证,故构成本罪。最后,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被诬告人本不应受到刑事追究。但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指出王某偷了他的钱,另外即使他告诉公安机关是王某偷的钱,但由于李某真的相信是王某干的,所以也不具有诬告的故意,不能成立本罪。所以答案是D。
23. 甲在抗税时使用暴力,将税务征管人员打成轻伤,则甲:______
A.构成抗税罪,属于情节严重,以抗税罪一罪定罪处罚,该情节严重,属于抗税罪的加重情节
B.构成抗税罪,属于情节严重,以抗税罪一罪定罪处罚,该情节严重,属于抗税罪的构成要件
C.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抗税罪,数罪并罚
D.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和抗税罪,数罪并罚
A
B
C
D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区分抗税罪与因抗税而导致其他犯罪的界限。抗税的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因暴力方法而故意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其暴力方法已超出了抗税罪的范围,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因暴力方法而过失造成税务人员轻伤的,仍然应当以抗税罪定罪处罚,故A项当选。
24. 下列哪些案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认定?______
A.王某购进宣传台湾独立的图书数百万册,并在自己的书店中公开出售
B.李某用自己的电脑刻录淫秽影碟后在网上售卖,案发时已卖出数百张
C.赵某在“黑市”倒卖外汇,非法买卖的外汇在50万美元以上
D.黄某纠集大量群众共同传销某种药品,并鼓励大家积极发展新的传销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A
B
C
D
C
[考点] 非法经营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出版涉及罪名的认定如下:内容包含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内容淫秽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的,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无出版号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B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成立非法经营罪。故D项错误。
25. 甲为了牟取暴利,生产假药3吨,经查,如果食用假药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但案发时假药虽摆放在柜台上出售但尚未卖出一盒,该批假药价值21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既遂
B.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
C.由于假药尚未卖出,没有危害到人体健康,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由于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
B
C
D
A
[解析] 《刑法》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构成该罪,故A项正确。
2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放弃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杀人行为已经未遂,所以,不成立犯罪中止
B.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砍了被害人一刀,没有砍死。此时,邻居阻止了甲继续行凶。甲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由于不具备中止的时间条件,而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C.某甲投毒杀妻,将毒食给其妻吃下,后见其妻中毒疼痛难忍,出于怜悯而自动将其妻送往医院抢救,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发生。甲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D.甲想伤害乙,在将乙打成重伤后,甲见乙很可怜,就主动将乙送往医院救治。甲本属伤害故意,不存在中止问题,只是伤害既遂
A
B
C
D
C
[考点]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区分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不选。选项B,甲已经未遂,不再成立中止。选项C,甲的行为成立中止,当选。选项D,甲已经伤害既遂,不再成立中止。
27. 关于聚众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都属于共同犯罪
B.都不属于共同犯罪
C.部分属于共同犯罪
D.与共同犯罪属不同概念,两者没有关系
A
B
C
D
C
[考点] 共同犯罪
[解析] 聚众性犯罪不完全属于共同犯罪,只有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的聚众性犯罪才属于共同犯罪。
28. 张某、王某两人在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商人唐某从其工厂诱骗到郊区的一个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笔写下“立即支付15万元货款给客户张某”字据,并盖上自己的印章。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企业的财务室领走15万元。则张王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
A
B
C
D
A
[解析] 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别抢劫罪和绑架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另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也有可能是绑架等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二是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抢劫罪是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者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本题中,张、王二人有当场采取暴力的行为,且其取得财物的依据是被害人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15万元货款交给客户张某”的字据,这张纸条对于支付款项的财务室而言是合法凭证,换言之,只要有这样的字据,就等于可以合法支取相应钱款。因此,本题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故A选项正确。
29. 下列犯罪中,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是:______
A.为盗窃枪支而侵入他人住宅,窃得枪支后又予以私藏,构成盗窃枪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B.枪杀一人的同时造成另一人重伤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C.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文物,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
D.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公文罪
A
B
C
D
B
[考点] 想象竞合犯
[解析] B项的情形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两个结果,触犯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而CD项中的情形都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A项是吸收犯。
30. 下列行为中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是______
A.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赖某的4000万元系走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赖某将资金汇往境外,帮其将黑钱漂白
B.某日,盗窃犯乙窃得宝马车一辆,销赃后得款50万元
C.丙与张某系恋人,在得知男友张某因贩毒现正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将张某贩毒所得的80万元藏匿在自己家中
D.丁贪图便宜,从李某处进来一批影碟机销售,在得知李某的影碟机系诈骗所得后,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
A
B
C
D
D
[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表现为五种情形:(1)窝藏,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2)转移,从一个到另外一个地方;(3)收购,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4)代为销售,为罪犯销售赃物。如果为销售而低价收购,则实际上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其他方法。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明知。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构成洗钱罪。洗钱罪被列为普通罪名,大家要掌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故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行为,按照盗窃一罪处理即可,故B选项也是错误的。C选项中,丙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其犯罪所得,成立窝藏毒赃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C选项也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在得知这批影碟机系诈骗所得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 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刘某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刘某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蔡某系人社局副局长,蔡某父亲让蔡某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蔡某父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A
B
C
D
ABCD
[解析] A项考查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受贿的对象是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也包括非法财物,赃款、赃物、违禁品也能够成为受贿的对象。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城建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毒品,构成受贿罪。A项正确。
B、C项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B项,蔡某父亲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蔡某的影响力,为请托人(几名亲戚)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B项正确。
C项,王某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现任厂长)职务上的行为,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保险公司财物3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构成受贿罪。C项正确。
D项考查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院长代表法院向赵某索要财物,为赵某所在企业谋取利益,使赵某所在企业胜诉,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单位受贿罪。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2. 2001年3月,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7年3月,王某获得假释。2008年6月,王某雇佣李某等人将曾经举报自己的公务员朱某打死。那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______
A.王某成立累犯
B.王某不成立累犯
C.应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从重处罚
D.应撤销王某的假释
A
B
C
D
BD
[考点] 累犯成立的要件
[解析] 依照《刑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累犯成立所要求的间隔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若犯罪人被假释,但尚处在前罪的考验期内,就不可能成立累犯。这时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被执行的刑罚与行为人新犯之罪进行并罚。由此可见AC错误,BD正确。
3.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A
B
C
D
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在毒品犯罪中,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毒品犯罪,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相应的数量要求,比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所以,A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所以,B项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而不是放纵走私罪。B项错误。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所以,C项,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而不是故意伤害罪。C项错误。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D项说法其实并不是很严谨。不过,通过对比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刑,前者更重些,从这个角度说,D项也可视为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4. 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______
A.张某受贿12万元后,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
B.王某2005年4月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7年5月刑满释放。2010年12月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
C.李某2010年7月因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12年7月刑满释放;2015年3月又因为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
D.赵某向他人贩卖海洛因20克
A
B
C
D
ACD
A选项即使适用自首减轻处罚也得在7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因此,不可能适用缓刑;B选项因后罪为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故可适用缓刑;C选项符合累犯条件,不得适用缓刑;D项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也不可能适用缓刑。据此,根据缓刑的适用条件,只有B项可能适用缓刑。
5. 下列关于妨害司法罪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鉴定人甲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鉴定,使被害人丧失500万元的财产的,构成伪证罪
B.甲将盗来的汽车交给乙,说“这是我今晚偷来的,你帮我开去交给张三”,乙把车交给张三后立即回家睡觉,未获取任何报酬。乙不构成犯罪
C.在法警将被告人甲从看守所押到法庭受审的途中,被告人家属纠集多人手持凶器将甲抢走,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
D.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构成包庇罪
A
B
C
D
ABCD
[考点] 妨害司法罪
[解析] 鉴定人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鉴定,才构成伪证罪;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至于其是否获取报酬,在所不问。被告人家属纠集多人将甲抢走,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而不构成包庇罪。
6. 刑法分则某条规定:犯甲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决可能是正确的?
A.判处主刑并处罚金
B.仅判处主刑
C.单处罚金
D.免予刑事处罚
A
B
C
D
ACD
[考点] 罚金
[解析] 罚金刑的适用。依据《适用财产刑若干规定》第1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7. 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______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A
B
C
D
BCD
[解析] 《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2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管制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故A项正确,B项错误。《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该法第43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故C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故D项错误。
8. 甲男、乙女系兄妹,为给父亲治病筹钱,经合谋后,由乙女将丙(8周岁)骗往游乐场玩耍,由甲男给丙的父母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要求丙的父母提供8000元现金放到指定地点。丙的父母了解到甲男和乙女的情况,心生怜悯,于是将8000元放到指定地点。甲男、乙女的行为不构成:______
A.敲诈勒索罪既遂
B.敲诈勒索罪未遂
C.绑架罪既遂
D.绑架罪未遂
A
B
C
D
ACD
[考点] 绑架罪的认定及既遂问题
[解析]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本题中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不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心理而交付的。
9. 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______
A.刘某、周某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刘某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刘某、周某是好友。周某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刘某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刘某得知周某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周某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刘某经过犯罪嫌疑人周某的同意,毁灭了对周某有利的无罪证据
A
B
C
D
CD
[解析] A项,帮助毁灭证据罪毁灭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毁灭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如果专门为了本人或者既为本人也为其他共犯人毁灭证据,同样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的证据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观上专门(或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证据,则存在期待可能性,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A项中,刘某、周某属于共同犯罪,刘某毁灭的是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属于既为本人也为其他共犯人毁灭证据,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本罪。故A项不应选。
B项,帮助毁灭证据罪中的“证据”,应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物体化(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当然,在查证属实之前,所谓的“证据”实际上是证据资料或者证据的原始素材)。隐匿证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阻止证人作证),而不以本罪论处。B项中,刘某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的行为,属于隐匿证人的行为,不构成本罪。B项不应选。
C项,帮助毁灭证据罪包括: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证据的;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实行犯)。C项中,刘某劝说周某回到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方式之一,构成本罪。C项应选。
D项,在刑事诉讼中,由于举证责任在公诉一方,而公诉方也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也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应当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D项应选。
本题答案为CD。
10. 甲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金额5万元)递给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乙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某种原因(与领导有矛盾),仍然为甲付款,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与乙构成票据诈骗罪共犯
B.甲与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构成票据诈骗罪,乙构成贪污罪,不构成共犯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A
B
C
D
CD
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本题中甲、乙二入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故甲成立票据诈骗罪。乙是银行柜台营业员,盗窃自己经营的存款构成贪污罪,应分别处罚。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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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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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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